【違法納骨塔,縣府別護航!】
今天我和同選區的兩位議員,陳光軒議員以及黎煥強議員一同召開記者會,將這段時間以來的發現和疑問跟大家報告。
這件案子目前所適用之法規、事業興辦許可、地目變更、建照及使照等都有疑義。民政處稱其依循之法規為「台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堂(塔)管理規則」,其中並無任何距離規範,也無六米聯外道路之要求,但這僅是一個行政規則,應適用位階較高的「墳墓管理自治條例」,在相近的案例中,亦有行政法院之判例指出「管理規則」中無規定,可援用「管理條例」之規範,該判例中,苗栗縣政府更曾因不符公共利益而主動廢止事業興辦許可。「自治條例」中有各項設施的距離規範與六米聯外道路之限制,寶恩納骨塔明顯多個項目不符合。
接著,我指出民國80年省政府所核准的事業興辦許可,係根據苗栗縣政府提供之「公墓申請地點現場勘查表」,但該表多處錯誤,因未詳實記載而誤導省政府判斷,這個狀況下所發出之興辦許可,應即刻廢止,而因為事業興辦許可而得以申請的地目變更、建照、使照也將跟著失效。
同時,仔細檢驗建照的展延日期,發現建照於民國87年8月25日已到期,與延長方案的有效資格87年12月31日,中間有四個月的空窗期,縣府卻在90月5月25日直接准許展延,甚至在公文中出現不同版本的展延日期,擺明了替建商護航,若是違法展延,那建照早該失效。
縣議員陳光軒表示,近日縣政府公告「竹南第二普覺堂」已動工興建,預計可以創造31,000個塔位,且依民政處生命事業科的資料顯示,頭份生命紀念館、竹南第一普覺堂、後龍福祿壽生命藝術園區,幾個鄰近的頭份的納骨塔,合計尚餘147,942個塔位,未來再加上竹南第二普覺堂31,000個塔位的空間,整個苗北地區未來至少五十年沒有納骨塔的需求,即便單看頭份市近五年來年平均死亡人口(約672人),頭份生命紀念館之塔位仍可供應至少四十年的塔位需求,再啟用新的納骨塔完全不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
陳光軒也出示寶恩納骨塔開立給買方的永久使用權狀,表示當年納骨塔在未取得合法啟用前就已違法預售塔位。另,陳光軒指出,目前納骨塔因室內裝修許可證逾期失效仍繼續施工,遭縣政府依建築法勒令停工,即便申請復工完成,也要做使用執照的變更,呼籲縣政府應遵現行殯葬法規嚴格審查,在現地未能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的條件下,絕對不可核發執照。
縣議員黎煥強表示,納骨塔與多項設施距離過近,醫院、淨水廠、千戶大社區距離皆約兩百公尺,幼兒園不到500公尺,水源保護區不到1000公尺,加上沒有六米之聯外道路,在殯葬法規的限制上完全無法符合。尤其東興院區之建照比納骨塔早取得,發放納骨塔建照時已知有醫院將落在170公尺外,明顯不合理。
縣議員黎煥強表示,就算民政處要放水通關,這些設施相關單位如衛生局、水利處、教育處、環保局等也應就自身的專業考量,提出意見表示是否受到影響。黎煥強議員也指出,該建物經過八次產權轉移,是否仍受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最初法規,所有人在取得產權時,難道不知法令之變更嗎?本點令人高度質疑。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記者會前縣府知會我們,秘書長、民政處及工商處都會派代表出席,卻到記者會開始時都未見人影。更荒謬的是,在同個時間點,鄧副縣長就在我們背後參與另一場記者會,當我們和居民一同請副縣長出來說明時,沒有得到任何回應,相當遺憾。僅有民政處長在記者會結束前夕出現,並表示會依法行政,對今天所提出的質疑再進行了解。
最後,與會之三位議員表示,監督縣政府為議員之職責所在,在法的層次上,絕不允許縣府有護航、放水的狀況發生,並考量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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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參加上興里下興里的抗議納骨塔說明會,這座納骨塔在地方二十多年了,曾歷經激烈的抗爭,一度停止風波,但最近又開始重啟,目前納骨塔的所有權人,就是我同選區的議會同事鄭聚然議員。
此案鄭議員在議會發言過要縣府徵收道路來進行水源路229巷拓寬,表面上看起來是替民眾陳情,但現在回頭一看才發現,他所提出的路段拓寬後恰好讓他的納骨塔能有符合法規的聯外道路,我覺得為了自己個人的案子而使用職權相當誇張。
這座九層樓的納骨塔,目前聽到可能塔位從10萬個到27萬個都有,如果以最少的10萬個塔位,再乘上私立納骨塔較便宜的一個塔位五萬元,那可是50億的利益,更不用說如果塔位超過20萬以上了話就是上百億的利益。今天看到新聞,鄭議員竟然說「當地部分居民為了私利,想強行販售土地才造謠並要脅抗爭。」到底是誰才是為了私利?誰為了更多的利益和試圖要做聯外道路而收購土地?
我的發言一開始就先說明三點基本立場。
1. 作為人民選出來的代議士,會堅定和所有里民站在一起。
2. 要求民政處核發啟用執照要嚴格審慎。
3. 議會絕不能再度因人設事放寬條例。
在2007年和2017年苗栗縣議會都有因為特殊案例,而進行大幅度鬆綁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的狀況,因此很多里民會擔心,會不會再度上演。這次我們絕不允許這種情況再發生。
而該案於1991年提出申請核准,1992年進行地目變更,1994年取得建築執照,2004年取得使用執照,2013年產權變更,2018年核准變更。目前最明確的下一步是取得六米聯外道路,接著就要向民政處提出啟用執照的申請。
此案位置要連接對外道路,除了剛才所說水源路229巷拓寬,但此路兩旁全都是民宅,另外一條就是買下與吉祥路間的農地,舖設私設道路連出去。而啟用執照的部份,民政處表示,應該依照1991年時的「台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堂(塔)管理規則」核准設置,當時並無召開公聽會及距離限制相關規定,但讓我們疑惑的是,從里民手上看到的資料,當年核准時可是依照「墳墓設置管理條例」進行了各項條件的評估。
當時在地政科戶口繁盛區沒有做出評估,但現在這裡距離約兩百公尺,就有真愛幸福、和國陽青山鎮兩個大型社區。當年1991年雖然醫院那欄衛生局做了核准,但1993年時,在一百多公尺外的地方就有了現在為恭醫院的東興院區,顯然這座營骨塔的營運對地方會帶來相當大的影響。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殯葬法規進行了數次的變更,且新法規中有明確禁止之事項,因此基於公益大於私益的原則,我們要求苗縣府民政處應該以最新的「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來審核其啟用執照的核發。
由於居民們也擔心若是納骨塔合法後,會再出現火化場等一條龍式的殯葬園區,但從目前的法條限制看起來是無法的,因此縣議會不能再因人設事而放寬法規。
明天會把今天發言影片上字幕與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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