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例如具有專利價值的相關技術、具有營利價值的客戶名單等),或者可能成為敵對競爭對手的武器(例如公司未來營運上的規劃),因此必須要求知曉這些機密內容的交易對象、委託對象,甚至是自家公司的員工,都有加以保密的必要。
而交易價格算不算得上具有保密必要的資訊呢?對製造商或代理商來說,若不是採取零售模式來販售產品(也就是透過超商、賣場或電子購物方式販售),大部分都是透過與買方個別磋商買賣契約,一次出售大量產品的方式進行。
因此賣方與A協商後的價格,與賣方將產品販售給B的價格,不見得相同。如果這些價格不小心洩漏出去了,想想看,這名賣方不只可能打壞與A或B的關係(因為買貴的那方一定不開心),往後其他的客戶都會拿其中的最低價格來與賣方議價,造成賣方的獲利減少,也造成賣方在商業市場上無法再以同一種產品取得優勢,對賣方的影響十分巨大。
以現今疫苗在國際上的搶手程度來看,疫苗廠商想藉此獲取最大利益,並不足為奇。因此廠商將疫苗價格列入保密協議的範圍,要求我方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洩漏有關疫苗價格的資訊,也是可以預料得到的正常商業模式。
保密協議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如果有一方沒有履行保密義務,便會面臨賠償對方損害的結果。而因為機密遭洩漏後的具體損失金額通常難以估算,因此會以「懲罰性違約金」來進行,也就是在合約中約定一個特定的賠償金額(通常會在合約標的金額的1倍到10倍之間,例如購買1億元的疫苗,賠償金額可能落在1億到10億之間),只要有人違反,另一方就可以直接求償高額的賠償,甚至導致合約解除、終止的命運。
看到這邊,相信大部分的人都能夠了解指揮中心不能透露疫苗購買價格的原因。然而每次看到記者會上還有記者跳針詢問疫苗價格,不禁令人懷疑,到底是那名記者的耳朵不好,理解力不夠,還是另有隱情呢?
另外,大家每天收看的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有沒有發現有的記者提問真的非常幽默又饒富趣味呢?我們特地為大家精選了五個經典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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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底下另外附上兩則新聞連結,一則是菲律賓官方面對媒體詢問疫苗購買價格,也是以屬於保密協議內容而無法透露來說明;另一則新聞則是尼泊爾向中國購買國藥疫苗,卻因為被媒體揭露購買價格而惹得中國森氣氣,所以疫苗價格到底是不是有保密的問題,應該可以很清楚了。
中國國藥對於尼泊爾媒體洩漏疫苗交易價格一事氣噗噗:
https://www.livemint.com/news/world/china-unhappy-with-nepal-over-disclosure-of-sinopharm-covid-vaccine-price-11624146501724.html
菲律賓官方指出疫苗價格屬於保密條款規定範圍,無法對外揭露:
https://www.rappler.com/nation/covid-19-vaccine-prices-still-covered-non-disclosure-agreements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非 商業 委託 合約 在 百工裡的人類學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5月份,台灣進入了從去年以來最嚴峻的疫情考驗,與此同時,兩個特殊的政治經濟身分卻成為了這次疫情爆發的起點。這兩個身分是「國際化」的機師,以及「在地化」的茶店從業人員與客人。疫情爆發是每個人都不願意看到的,但是從輿論以及政治人物對於這兩個身分的敘述以及處理來看,多數的政治人物與知識分子都在「檢討」茶店,而較少檢討航空業,當然,網路上多數都是將兩邊都罵爆了。這兩個身分的差異其實最明顯的就是國際化與在地化的對比,國際化意味著競爭力、經濟進出口以及背後的大公司支持,而在地化的部分則對國家重視的經濟發展、產業轉型以及全球競爭力沒有什麼幫助。這樣的差別,除了在目前疫情緊張的時候污名化這些不夠「現代」、不夠「國際化」、無法「產業轉型」的在地化產業之外,是否會延續到接下來紓困甚至是進一步的歧視呢?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日本風俗產業的例子,然後來重新思考台灣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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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春的不健全者,是沒資格被紓困的...?」日本從2020年第一次宣告疫情的的緊急事態宣言以來,至今已超過一年的時間。起伏不定的疫情令人憂心,對個人或商業的經濟衝擊也逐漸顯現出後遺症,而打從去年的政府疫情紓困補助以來,最為爭議的「風俗業是否應該納入紓困對象」,從輿論戰場轉到了法庭訴訟。業者認為排除風俗業是職業歧視、違反人權,但今年4月日本政府的法庭回應中,示範如何用一句話激怒風俗業者:「性風俗本質上就不健康,排除補助很合理。」此話一出,又再度激起社會意見的正反激辯。
2020年在疫情嚴峻的狀態下,風俗業者首當其衝。日本知名夜王羅蘭Roland,就因疫情收掉牛郎店,更不用說風俗業最早被外界指責是防疫破口,遭另眼相待。雖然許多業者苦撐並配合政府防疫,但沒想到後續政府的紓困補助方案,卻將其排除,怒得讓關西的派遣型風俗業者與協力的NPO一同提出訴訟,強調排除風俗業紓困是違反日本憲法中「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的人權問題。
透過這次口頭答辯,能更細緻了解日本風俗業在疫情前後所遭遇到的衝擊。而「國家是否應該紓困風俗業」這個百年提問,也將由此次辯論,讓21世紀的現代人重新思考性產業與國家之間的關係
2020年日本Covid-19疫情如野火燒不盡,嚴重打擊產業與民眾生計,日本政府因而擬定紓困補助(給付金)來補助各產業。雖然這波所謂「十萬元之亂」的紓困補助在去年也引發熱烈討論,但經過一層層滾動式修正後,仍舊上路,希望能站在「產業延續」的良善立意下,幫助國民。
然而方案裡,在在都將風俗業者排除在外,因而引發反彈議論。風俗業者認為,第一波疫情開始之後,性產業界就不斷遭到點名而備受歧視,緊急事態宣言出爐後,業者就開始配合政策限制營業,設計各種防疫營業的措施,更獨自承受經濟損失,結果給付金又將風俗業排除,也沒有其他補助方法,等於是將配合政府和社會防疫的人排除社會。
關西的派遣型風俗業者為此進而找上了律師團體、NPO等支援團體提出訴訟,認為紓困排除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權並要求國賠。雙方辯論在今年4月15日,也就是第一次緊急事態頒布的一年後,進行首次法庭辯論。
風俗業者表示,風俗業有納稅,也並非被《暴力團排除法》所認定的「反社會勢力」,是基於日本《風俗營業法》(簡稱「風營法」)規定來經營,沒有道理被排除在外。這次的紓困排除,除了向酒店、泡泡浴等風俗業外,也包含了柏青哥類的娛樂產業都遭排除。許多業者透過媒體申冤,認為這項排除是在疫情的惡性循環之下,再次遭到公權力的職業歧視。
這次的法院辯論中,政府所持的理由令外界許多開明派無法接受。政府認為,「性風俗業者,就是從事性交易,本質上就是不健康(不健全)的。所以排除給付金對象相當合理。」
由於一般社會大眾對風俗業仍存有許多異樣眼光,因此在這場辯論中讓人印象深刻的是一位從事風俗業的30歲女性,她選擇露臉站在原告台上提出意見:「國家否定了性風俗業是社會的一員,彷彿是說『這職業沒有被拯救的價值』想到這裡就不禁流淚。」
這次訴訟當中,出人出力最多的NPO組織「風陽台」(風テラス)長年以來提供律師、社工、心理諮商師等人員服務風俗業及其從業人員,算是風俗業的支持團體。目前的風俗業中,許多從業人員是所謂的「非正規女性」,也就是沒有從事「正當」、「正規」工作的女性,多數是社會弱勢而投入。那這些女性他們其中有可能是單親媽媽、貧困女性等,就能到風陽台來尋求協助資源。
另外風陽台也提供勞動協助,像是合約被騙、負債等等,會轉介律師來幫助從業者。此外,像是有些人想要脫離風俗業,但個人檔案還留在色情網站上時,也可以委託風陽台來做協助處理。
風陽台的理念認為,唯有政府給予適當補助,才有可能達成善的循環,讓工作者得到支援之後,收入得以穩定,未來才有機會生活自立。或許久而久之,有些人就能漸漸脫離這個產業。如果直接將風俗業人員排除在社會之外,在沒有資源收入不穩定的狀況下,繼續從事性工作也是被迫的選擇,從根本上無法解決問題。
(以上引用自網頁原文)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4/5509057
非 商業 委託 合約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農試所來我這邊回應了,我就針對農試所的回應進行回答,當然有很多人可能看不懂這個內容,所以我就順便解說。
農試所的新聞稿先打臉了一下農委會,也為這個案子做了一個清楚的釐清,農委會的新聞稿裡說,由ADF跟昆士蘭荔枝生產者協會及農試所共同合作申請品種權,如果照農委會說的,那品種權的擁有者會有三個,但農試所清楚的說是由他們像澳洲提出申請,農試所是品種唯一所有權人,就以這個說法為主。
先為大家釐清一個觀念
有市場才有品種權的價值
有市場才有品種權的價值
有市場才有品種權的價值
舉個例來說,各位在超市看到的管狀小蘋果Rockit,當年品種權賣了多少錢?1元美金,這個品種在當初根本沒價值所以被包套買走,後來所有權公司如何去種植、行銷這個品種達到熱賣,這裡就不多討論。
會賣才有收權金、權利金的部分,如果不會賣,那當然什麼都沒有,所以這個部分一向都是廠商自己考量的範圍,你覺得這個品種有市場性有未來,你就花錢去購買,未來只有你能販售。
農委會也有非常多品種授權的案例,這些取得授權的廠商都賺錢嗎?當然不是,所以取得品種往往都是廠商評估有無市場,有市場廠商就會來找農委會,農委會就會評估要授權多少錢,並公開招標授權品種。
而農委會過去在海外授權的部分,有一種模式是已經確定海外有廠商要了,對方也願意來付錢,但農委會還是想握有品種得海外所有權,農委會會到海外進行品種輸入、委託苗圃種植、性狀檢定取得品種權,再授權給這個廠商去經營。
這種就是過去的模式之一,農委會有多種授權模式,這裡就不一一敘述。
以這個澳洲荔枝品種輸出的模式來講,目前已經有廠商要買嗎?沒有,這個案子的思維是我先把品種輸出過去,先把品種登記好,取得品種權之後,就會有廠商願意授權。
用想的當然很樂觀,但實際呢?這也是農委會一直避談的部分,所以他只能說再規劃正式合作與授權對象,講白了就是他根本沒有品種的買方,就先把這個品種輸出到國外了,這在過去來講是完全與過去的謹慎不同,不是有了買家看好市場,我們先收一筆錢再去申請品種讓你經營,而是根本沒有買家,只能畫大餅跟你說未來可以共同合作,開發第三地市場帶動產業外銷等空話。
有潛在市場,但沒有人願意花錢,沒人願意簽商業合約,但我先花錢先輸出品種,等到品種申請好了,就會有客戶出現來跟我買品種,客戶就會很認真經營,市場就出現了,這種話你信嗎?
如果要這樣天真也行啦,但這樣就不應該用MOU的形式,因為這些事情農委會自己都可以做到。
農委會能不能發標案委託廠商輸入枝條到澳洲?可以。
農委會能不能發標案委託廠商在澳州尋找合適苗場種植?可以
農委惠能不能發標案委託廠商在澳洲替農委會申請品種權?可以
所有的步驟都可以用標案用合約的方式保障我方品種輸出的權益,那為什麼不用標案要用MOU?
因為用標案就不是國際合作了嗎?
用標案處理就沒有辦法來簽約曝光了嗎?
其實所有的步驟都可以用實質委託的方式來進行,就像過去一樣,但實質委託變成了合作關係,這個合作又不如合約穩固,更造成了品種輸出的曝險。
站在保護台灣技術的角度,這種MOU的模式會比過去的模式更保護台灣技術嗎?
如果這些品種投資者看好未來的市場,農委會怎麼確定你把品種引出之後,取得澳洲的品種權之後就會有人要授權呢?
當你取得品種,卻沒有人要授權的時候,那你又怎麼保護你的品種不流出呢?如果合作的苗圃把品種私賣出去,你也是靠MOU來保障嗎?
如果農委會非要走這種先輸出登記品種再來授權的模式,那該保護的地方當然不能省事,所有的步驟都應該像過去一樣以合約的形式來進行,更謹慎的保護這個品種的輸出,減少曝險的部分,澳方當然可以找願意合作的苗圃來合作,但當這個部分就應該是合約了,而不是MOU。
MOU是合作框架,對方政府部門能協助的部分用MOU,但歸於民間部分當然要以合約的形式進行,就像枝條的輸出也是農委會委託廠商以合約的方式進行而不是MOU。
這個荔枝輸出案,至於是一個翻轉思維的新品種輸出模式,還是先輸出再說,一定會有人要,一定會有好價碼的模式,就留給你自己判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