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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未即時核發拘票,警察若不放人即可能構成非法拘束人身自由罪」‼
拘束人身自由必須於法有據,警察偵辦案件狀況下,
1.以通知書通知到案說明(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則得向檢察官核發拘票)。
2.若為現行犯或通緝犯則逕予逮捕。
3.符合特定條件下,得先為逮捕,再向檢察官聲請拘票。
惟須注意第3種情形所指特定條件即須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88條之1,且若事後聲請拘票未獲檢察官認可,即須立即釋放被拘提人。
本件新聞時事中,檢察官已明確表示「不許可,理由:本件無逕行拘提要件」🙅🙅🙅惟承辦員警卻仍將被拘提人留置於警局5個多小時,因此該名員警即涉嫌非法拘束人身自由,遭檢察官簽分偵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3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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