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 24 小時!!!)緊急呼籲一人一信就《禁止蒙面規例》提交意見書
我知而家做香港人真係好忙,但係再次請求大家一起做一件事。
政府又出陰招,唔聲唔聲,嚇你一驚,居然一早「邀請」各界就《禁止蒙面規例》提交意見書,但係完全唔宣傳。
截止日期係 11 月 5 日,晏晝 5 點!!!距離截止時間不足 24 小時!
寫意見書去表達反對的意見,是極為重要,即使威權政府行駛司法暴力,我們也不會虛作無聲,被說成係「沉默默許」嘅一群。即使將來強行通過,也要讓別人知道,我們是完全不甘心。被強姦後,還被人說是享受,是最可恥的侮辱。
———
信件內容,都係最好每篇有不同,格式各異,但第一點必須清楚明白地提出:
1. 必須措詞強硬地表示,強烈反對政府訂立《禁蒙面法》。
以下幾點原因,可以選取提出:
2. 殖民時期的《緊急法》,可能超越《基本法》容許的立法範圍,導致憲政危機。
3. 在實行《禁蒙面法》後,多次集會現場,仍然有大比例的參加者照樣蒙面,法例本身難以執行,亦把大多數只想參與和平集會的人士,置於觸犯法律的風險。
4. 警方難以執行《禁蒙面法》,訂立難以有效執行的法例,違反法治精神。
5. 在多次質疑及解釋後,前線警員本身也不明白相關細節以及豁免範圍,例如警方不清楚記者有豁免,也不清楚因醫學或健康原因有豁免,因此顯示執行《禁蒙面法》有相當難度,也易出現濫用警權的情況。
6. 使用《緊急法》引起恐慌,損害香港國際形象,損害投資氣氛,影響投資者信心,有損金融中心的地位。
7. 本身有其他現行的法例,已足夠限制遊行示威時的行為,諸如《公安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
8. 實行《禁蒙面法》,無助解決社會矛盾。
9. 在多次大型民調裡,顯示市民普遍不支持《禁蒙面法》,強行立法,將會引起更多市民不滿。
10. 網上有群組或網站,刻意拍攝和平合法示威及集會的人士面容,並公然放到網上,對當事人作侵擾,嚴重影響市民私隱。
11. 現在透過《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並沒有限制警方蒙面的行為,而市民普遍對警權過大表示憂慮。
12. 一些人可能擔心觸犯《禁蒙面法》,即使在有豁免的情況下,也未必敢用口罩,從而構成衛生問題。
就《禁止蒙面規例》提交意見書,因為怕來不及郵寄,直接用傳真或電郵。
立法會秘書處
《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秘書
傳真號碼 : 2185 7845
電話號碼 : 3919 3226 或 3919 3209
電郵地址 : kyyeung@legco.gov.hk
https://app3.legco.gov.hk/ors/chinese/List.aspx
(題外話:每次打開長連結,一定要看清楚其域名 domain name 是否正確,以防釣魚網站。立法會的域名是 legco.gov.hk,要特別留意清楚,有沒有把 o 變 0 ,例如變成 legc0.g0v.popo277177.com 之類。)
———
寫意見書,不必太過拘泥於格式,只要包括簡單淺白的上款、正文、署名便可,至於祝頌語,宜平實簡樸,或乾脆省略,整體上用詞及語氣禮貌得體便可。至於甚麼台鑒、道鑒之類,免了可能更合現代風格,尤其用電郵之時,不必用上八股文,即使寫得口語一點,也絕無問題,效果是一樣的。
由於時間緊逼,就不必長篇大論,我謹草擬一範本,供各位參考。但大家有一點一定要注意清楚,在發信的時候,一定要改些文字,換下段落,因為據曾經做過公眾諮詢的公務員說,如果完全照抄,只會當一份計算!
照抄當一份計算!
照抄當一份計算!
照抄當一份計算!
千萬不要 copy and paste!
千萬不要 copy and paste!
千萬不要 copy and paste!
(注:我是用真名去提交《意見書》,但各位自行決定。不要自製恐慌,而我也不想浪費精神去討論是否應用真名,請自行決定用甚麼署名及電郵地址。)
———
主題:就《禁止蒙面規例》提出的意見書
致:立法會秘書處《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秘書 kyyeung@legco.gov.hk
本人強烈反對在香港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網上有群組或網站,刻意拍攝和平合法示威及集會的人士面容,並公然放到網上,對當事人作侵擾,嚴重影響市民私隱。
使用《緊急法》引起恐慌,認為香港國際形象,損害投資氣氛,影響投資者信心,有損金融中心的地位。
一些人可能擔心觸犯《禁蒙面法》,即使在有豁免的情況下,也未必敢用口罩,從而構成衛生問題。
香港市民 敬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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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24 小時!!!)緊急呼籲一人一信就《禁止蒙面規例》提交意見書
我知而家做香港人真係好忙,但係再次請求大家一起做一件事。
政府又出陰招,唔聲唔聲,嚇你一驚,居然一早「邀請」各界就《禁止蒙面規例》提交意見書,但係完全唔宣傳。
截止日期係 11 月 5 日,晏晝 5 點!!!距離截止時間不足 24 小時!
寫意見書去表達反對的意見,是極為重要,即使威權政府行駛司法暴力,我們也不會虛作無聲,被說成係「沉默默許」嘅一群。即使將來強行通過,也要讓別人知道,我們是完全不甘心。被強姦後,還被人說是享受,是最可恥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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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內容,都係最好每篇有不同,格式各異,但第一點必須清楚明白地提出:
1. 必須措詞強硬地表示,強烈反對政府訂立《禁蒙面法》。
以下幾點原因,可以選取提出:
2. 殖民時期的《緊急法》,可能超越《基本法》容許的立法範圍,導致憲政危機。
3. 在實行《禁蒙面法》後,多次集會現場,仍然有大比例的參加者照樣蒙面,法例本身難以執行,亦把大多數只想參與和平集會的人士,置於觸犯法律的風險。
4. 警方難以執行《禁蒙面法》,訂立難以有效執行的法例,違反法治精神。
5. 在多次質疑及解釋後,前線警員本身也不明白相關細節以及豁免範圍,例如警方不清楚記者有豁免,也不清楚因醫學或健康原因有豁免,因此顯示執行《禁蒙面法》有相當難度,也易出現濫用警權的情況。
6. 使用《緊急法》引起恐慌,損害香港國際形象,損害投資氣氛,影響投資者信心,有損金融中心的地位。
7. 本身有其他現行的法例,已足夠限制遊行示威時的行為,諸如《公安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
8. 實行《禁蒙面法》,無助解決社會矛盾。
9. 在多次大型民調裡,顯示市民普遍不支持《禁蒙面法》,強行立法,將會引起更多市民不滿。
10. 網上有群組或網站,刻意拍攝和平合法示威及集會的人士面容,並公然放到網上,對當事人作侵擾,嚴重影響市民私隱。
11. 現在透過《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並沒有限制警方蒙面的行為,而市民普遍對警權過大表示憂慮。
12. 一些人可能擔心觸犯《禁蒙面法》,即使在有豁免的情況下,也未必敢用口罩,從而構成衛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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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
《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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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意見書,不必太過拘泥於格式,只要包括簡單淺白的上款、正文、署名便可,至於祝頌語,宜平實簡樸,或乾脆省略,整體上用詞及語氣禮貌得體便可。至於甚麼台鑒、道鑒之類,免了可能更合現代風格,尤其用電郵之時,不必用上八股文,即使寫得口語一點,也絕無問題,效果是一樣的。
由於時間緊逼,就不必長篇大論,我謹草擬一範本,供各位參考。但大家有一點一定要注意清楚,在發信的時候,一定要改些文字,換下段落,因為據曾經做過公眾諮詢的公務員說,如果完全照抄,只會當一份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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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可能擔心觸犯《禁蒙面法》,即使在有豁免的情況下,也未必敢用口罩,從而構成衛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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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意見書去表達反對的意見,是極為重要,即使威權政府行駛司法暴力,我們也不會虛作無聲,被說成係「沉默默許」嘅一群。即使將來強行通過,也要讓別人知道,我們是完全不甘心。被強姦後,還被人說是享受,是最可恥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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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須措詞強硬地表示,強烈反對政府訂立《禁蒙面法》。
以下幾點原因,可以選取提出:
2. 殖民時期的《緊急法》,可能超越《基本法》容許的立法範圍,導致憲政危機。
3. 在實行《禁蒙面法》後,多次集會現場,仍然有大比例的參加者照樣蒙面,法例本身難以執行,亦把大多數只想參與和平集會的人士,置於觸犯法律的風險。
4. 警方難以執行《禁蒙面法》,訂立難以有效執行的法例,違反法治精神。
5. 在多次質疑及解釋後,前線警員本身也不明白相關細節以及豁免範圍,例如警方不清楚記者有豁免,也不清楚因醫學或健康原因有豁免,因此顯示執行《禁蒙面法》有相當難度,也易出現濫用警權的情況。
6. 使用《緊急法》引起恐慌,損害香港國際形象,損害投資氣氛,影響投資者信心,有損金融中心的地位。
7. 本身有其他現行的法例,已足夠限制遊行示威時的行為,諸如《公安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
8. 實行《禁蒙面法》,無助解決社會矛盾。
9. 在多次大型民調裡,顯示市民普遍不支持《禁蒙面法》,強行立法,將會引起更多市民不滿。
10. 網上有群組或網站,刻意拍攝和平合法示威及集會的人士面容,並公然放到網上,對當事人作侵擾,嚴重影響市民私隱。
11. 現在透過《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並沒有限制警方蒙面的行為,而市民普遍對警權過大表示憂慮。
12. 一些人可能擔心觸犯《禁蒙面法》,即使在有豁免的情況下,也未必敢用口罩,從而構成衛生問題。
就《禁止蒙面規例》提交意見書,因為怕來不及郵寄,直接用傳真或電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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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意見書,不必太過拘泥於格式,只要包括簡單淺白的上款、正文、署名便可,至於祝頌語,宜平實簡樸,或乾脆省略,整體上用詞及語氣禮貌得體便可。至於甚麼台鑒、道鑒之類,免了可能更合現代風格,尤其用電郵之時,不必用上八股文,即使寫得口語一點,也絕無問題,效果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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