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間測速系統需經國家標準檢驗
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上個會期中,因台61線西濱彰化段區間測速系統出現對時誤差,導致民眾被枉開罰單,嘉瑜數度質詢區間測速系統爭議案,並對交通部、警政署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提出以下三點要求:
1. 全面停用現行區間測速系統
2. 區間測速系統應經國家標準檢驗後方可重新啟用
3. 爭議執法期間所開出之罰單應全面撤銷
✅成功爭取💪
【區間測速系統納入法定度量衡器】
其中有關區間測速系統應經國家標準一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月底正式公告訂定《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正是嘉瑜當初所提案要求,經濟部必需將區間測速系統納入法定度量衡器,並制定相關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後,才能確保執法科學儀器的準確性與公正性,而經濟部此份公告一出,明年起所有區間測速系統都需要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上路執法。
✅交通部倉促恢復區間測速執法
開罰依舊於法無據
然而,當時嘉瑜所提出的另外兩點要求,包含全面停用區間測速系統以及撤銷罰單,雖然在四五月間各縣市政府曾陸續停用區間測速系統,但六月初時卻傳出交通部道安會認定彰化段區間測速系統的設備爭議是單一事件,並且制定執法SOP讓地方政府解套恢復使用區間測速系統,在執法正當性與公信力都受到民眾質疑的情形之下,為何交通部如此急於恢復區間測速系統執法?為甚麼不願意等到標檢局制定的相關檢查技術規範出爐後再恢復執法
✅法院判決
曝現行區間測速系統精準度嚴重不足
今年9月底,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份判決,是一名民眾在自強隧道被區間測速系統測得超速開罰後,以舉發程序有違誤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參酌自強隧道區間測速系統測試報告,卻發現取樣50筆資料中竟有32筆未達量測精準度98%!差距最大的一筆,車速準確度更僅有86.8%,亦即該案民眾的實際駕駛時速可能介於時速56到74公里之間,根本無法判定有無超速!
法官做出判決,區間測速系統因精準程度有限及無法反覆驗證電腦時間的瑕疵,難以認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的「科學儀器」,測速結果不得作為民眾超速駕駛的違規事證,所以裁定撤銷該筆罰單。
✅落實信賴保護原則 應全面撤銷過往區間測速罰單
上面這個判決,就是嘉瑜當時數度質詢時所提到的,區間測速系統在沒有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之前,作為執法開罰的工具根本是於法無據,在無法判斷哪些罰單是誤開的前提之下,執法的各縣市警察局應該全面撤銷罰單,但交通部不僅未協調各縣市警察局撤銷罰單,甚至還制訂SOP讓區間測速系統恢復執法,而縱使過往曾被開罰的民眾想援引前述判決提起行政訴訟,卻會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早已錯過提出陳述意見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全國區間測速罰單總罰鍰金額高達上億元,只要執法單位堅持不全面撤銷罰單,民眾就沒有其他救濟的管道,官員們還記得甚麼是信賴保護原則嗎?這就是你們回應人民信賴國家行政行為的方式嗎?
✔️0429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hS4ZY5f29Rg
✔️0506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Dv8cOBqvrUg
✔️0520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h8kioBu_DJI
電腦時間 誤差 在 經驗/無可取代 陳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北市自強隧道區間測速不夠精準!
自強隧道平常上下班尖峰時間就塞到不得動彈,去年9/1日實施區間測速後,車主為了怕違規,進隧道前就拉長車距保持車速,結果就讓塞車狀況更嚴重。
所以實施後沒幾天,建銘就收到無數民眾陳情,去年9月9日我在現場招開記者會,讓媒體跟官員實地了解塞車的程度到底有多嚴重,科技執法的工具必須要有第三方公正單位檢測過後才能拿來做執法依據,後來質詢時我要求:在沒有認證前區間測速暫緩實施。
今天有位民眾因為自強隧道區間測速不夠精準的申訴判決,法官判免繳1600元罰單,法官的理由;自強隧道區間測速系統測試報告顯示精準度不夠,採樣50筆中只有18筆能和雷達測速儀精準度相比,可見誤差數值多,且無法反覆驗證電腦時間,存有瑕疵,難認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規定的「科學儀器」。
問題來了,罰單開出數千張,第一例由法院認證免罰,那先前開出來的罰單呢??問了警察局如何處理,警察局回復為了這判決為了這判決,警察局跟裁決所都要上訴,因為它們也有異議。
#我不排斥科技執法遏止交通違規,但執法方式也必須檢討。
警察局跟裁決所申訴後的結果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北市自強隧道區間測速不夠精準!法官判免繳1600元罰單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29413
區間測速釀塞車 議員轟市府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190910000573-263201
電腦時間 誤差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區間測速儀非法定度量衡器
#執法的公正性會令人質疑
#相關單位應盡快研議解決問題
據報載:
苗栗縣61線北上通霄路段122.6到115.6公里,去年12月1日起實施區間測速,南下通霄路段122.3到130.3公里,警方統計至今共舉發違規超速4309件,昨天傳出台61線彰化路段區間測速系統設備發生問題,因為是同家廠商施作,苗栗縣警局相當重視,要求廠商檢查。
縣警局指出,系統透過攝影機的校時韌體與網路時間協定(NTP)連線即時校時,苗栗縣區間測速系統設備,初步檢查沒有異常,但慎重起見,要求廠商進一步核對每天校時資料是否正確,等資料核對後再回報整體舉發案件檢查情形。
經查:為釐清區間速率偵測儀器是否需送檢驗或定期複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曾經於107年3月8日以新北警交字第1063544467號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區間測速設備是否需申請度量衡器檢驗,該局函復:「所詢之區間測速設備,其中有關電腦時間部分,經查非屬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亦非屬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爰無須辦理檢定。」
簡單說,目前區間測速的儀器為「非法定度量衡器」,所以自然沒有一個統一標準的檢驗可以做器材誤差的校正,既然如此,就會變成如同苗栗縣警察局所講的:「要求廠商進一步核對每天校時資料是否正確,等資料核對後再回報整體舉發案件檢查情形。」
因為不是法定度量衡器材,自然不需送檢也沒好送檢,你叫廠商自己核對校時,阿不就是球員兼裁判?就算你懷疑他的器材有問題,他跟你回報我都檢查過了,我的東西沒問題,你要如何驗證!?
區間測速的政策並不是不能做,但系統的校正如果沒有一套公允的標準把關,那開出來的罰單如果依照規定來訴願,請問監理機關要怎樣正確判斷訴願的正當性與開罰的不正當性?這種環環相扣,影響的層面那麼大,應該要被正視,我也會在接下來的議會會期,針對這個部分來持續監督,務必要求相關單位必須找出解決的辦法。
我再說一次,我的立場「區間測速的政策並不是不能做」,但有沒有完整無虞的規劃才是重點,否則只是造成更多無實益的爭議而已!
台61線區間測速彰化段系統出包 苗栗初檢沒問題不撤單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519956?fbclid=IwAR1vD5BbzMYvSvxVxGbeHywXtx5DC97HDPHK9qXBioLGOXtQAiHkHOlptC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