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偷改,我撤照!】
在台銷售的中國華為手機,被發現更新後系統顯示「台灣」的部分被變成了「中國台灣」,
於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宣布,基於維護國家尊嚴,只要手機和使用功能相近的平板等產品,申請認證時必須簽署切結書,從營幕顯示到包裝、說明書,甚至官網,都不能出現「中國台灣」的標註,有違反就撤照,NCC真的硬起來了嗎?
🎸手機廠商偷改名稱,NCC可以撤照嗎?
因為電信、通信器材和電波的使用攸關國安和個人隱私,所以各國對於器材的製造、進口輸入、設置、販賣都要經過國家把關,合格通過、發進口許可證或審驗證明後,才可以在市面上流通使用,而我國負責管理的機關就是NCC。(電信業法第49條、第50條)
手機廠商華為利用系統更新,強制把系統地區標示甚至螢幕顯示,將原本的「臺灣」改為「中國台灣」,根據NCC的說明,其實在業者送審產品時,都已經要求須正確標示「臺灣」,所以可能是業者在事後更改。
既然是業者擅自更動,也就表示當初業者提供的審驗資料和上市後的實際狀況不一樣,NCC依照相關管理、審驗的規定,就可以撤銷相關許可文件,被撤銷後的產品也不能在臺灣販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22條)
🎸 NCC可以要求廠商簽切結書嗎?
NCC除了要求業者立即恢復原有標示之外,也要求新送審的產品進行認證時,必須簽切結書,確保正確標示,不能在通過審查後又偷改,被查到的話就撤銷審驗證明,產品禁止在臺灣販售。
我國行政機關在核發許可前,例如執照,常常見到要求申請人提出切結書,切結書的內容通常是對某個事實的證明或陳述,或是申請人承諾負擔義務、預先拋棄權利,例如農委會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會頒發造林獎勵金,造林獎勵金的領取人,在領取獎勵金時要簽切結書,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的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不可放任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有違背切結書內容的話,要加利息賠償已經領取的獎勵金。(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條)
行政機關對發照或發獎勵金有決定權的話,像這樣由申請人簽切結書,來換取核發執照、獎勵金,在實務和學說上認為是可行的,當申請人不履行切結書內容時,行政機關有權廢止所核發的許可。(可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21號判決、法務部行政函釋法律字第10203512600號)
不過就算可以要求人民簽切結書,但切結書的內容有沒有問題又是另外一回事,根據媒體報導,NCC的切結書內容是這樣:「立切結書人保證本此申請審驗之器材或設備,其螢幕顯示內容、器材或設備本體、說明書、包裝盒及公司官網等標示,沒有把「中華民國」或「台灣」標註為「中國台灣」等誤導或貶損中華民國國格之情形,且未來 OTA 軟體韌體更新時亦無前揭情形,若未來經發現或抽驗有前揭情形,願無條件由原驗證機構撤銷其審驗證明或審定證明,且放棄訴願及行政訴訟。」
其實NCC已經有要求廠商送審時就要正確標示,發現廠商有趁軟體韌體更新時偷改的話,本來就可以決定撤銷審驗證明或審定證明,而且如果廠商簽了以後還是事後偷改,同樣是面臨撤銷審驗證明或審定證明的後果,有沒有簽這個切結書並沒什麼差別,感覺上只有提醒和教示的功能,讓業者注意一點。
不過切結書最後說要放棄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利,我覺得這就有點太硬了,訴訟權是憲法上賦予的基本權利,且單就法律來看,行政訴訟法和訴願法並沒有規定可以預先拋棄,就算簽了還是可以提訴訟,這份切結書的性質看起來比較偏向君子協定,也就是送審時先講好,要廠商單方面做保證會乖乖的不亂來,那就只能期待廠商自律。
NCC為了達到行政目的,要業者保證不會在產品中使用矮化臺灣主權的字詞當然可以,但訴訟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不能僅以簽切結書取得同意就可以規避權利保障,加上這份切結書內容是由NCC事先預擬,而且以後會成為送審的必要文件,廠商不簽不行,如果沒有轉圜或商討空間的話,是不是反而突顯出行政機關的高權色彩呢?
我認為NCC只是在做本來就該做的事,祭出切結書也稱不上傑出的一手,頂多只是打預防針的效果,而在切結書內硬是放入放棄訴願和訴訟權利的條款想展現強硬的男子氣概,反而有點畫虎不成反類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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