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鳯修法三讀通過🙋♀️
#衣起拼經濟顧生計📈
加工出口區曾經是帶動台灣經濟發展的火車頭,隨著國際經濟及國內產業的變化,從低階及中階產品加工、中高階製品生產,朝向高科技產業轉型邁進。根據經濟部統計,加工出口區 106 年電子零組件業營業收入是 2,340 億元,占整體收入的 69.1 %,可見加工出口區內的產業已轉型升級,再稱呼為「加工出口區」已名不符實。
衣鳯提出「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加工出口區」改為「科技產業園區」,以利招商及人才引進;並對沒有依計畫經營、也不提展延或變更計畫的事業,或對園區內之私有廠房不當使用者,增訂漸進式之多元行政管制措施及退場機制,藉此提升園區競爭力,重新成為帶動台灣經濟發展的引擎之一。
此外,18 歲青年在刑法上被定義為有完全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公投、可以結婚、可以考公職,並有服兵役的義務,卻因過往法規之限制,無法申請公有市場攤位,顯然違背國際潮流,不符合實際的社會現象和生活需要。衣鳯提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草案」,將 20 歲降低為 18 歲,讓青年能夠從日常生活開始,獨立自主維持生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的訴願已在今年3月29日被經濟部駁回,行政部門官官相護,這個結果毫不意外。第一臨時市場的攤商們隨即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府「做成准予原告69人繼續使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至新市場興建完竣為止之行政處分,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簽約手續,與原告袁振東等69人...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在 黃國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行政院日前拍板發放振興抵用券,用於餐飲、夜市、商圈與藝文四大領域,傳統市場也確定被納入夜市領域中。
攤商向國書反映以下幾點:
(一)振興抵用券預計使用電子支付,攤商或高齡的消費者會使用上困難。
(二)傳統市場及夜市歸於一類,對傳統市場幫助不大,消費者於外宿後晚上可能會逛夜市,但不一定會早上起來逛市場。
(三)振興抵用券發放共800元,一個領域200元額度過低,恐難刺激消費,希望不要細分使用領域。
為此國書今日邀集經濟部和市府有關單位一起聽取攤商意見,國書也做出裁示,請經濟部盡速研擬解決方案。
另,未列入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不是在市場用地的民營市場,國書也要求市政府統計攤商數量後報給經濟部研擬口罩配售方案,民營市場的防疫工作同樣重要。
#振興抵用券 #傳統市場 #經濟部 #會做事黃國書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9
📝一般處分📝(上)
🔎重點整理🔎
一、對人的一般處分
(一)門牌改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
查門牌於其性質上為特定處所之表彰,因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故為使用該處所之人(包括法人)之基本資料之一,如為個人住所或法人主事務所之所在,則又與法律事務悉相關聯,例如夫妻同居處所之認定、法律文書之送達等等。故門牌改編使被改編之特定處所之表徵發生變化(即由甲住址變為乙住址),對於利用該特定處所作為對外聯繫據點之人,即使其基本資料有所改變,自產生一定之拘束力,難謂非屬行政處分。又該整編行為係就地上建物而為,本件系爭改編範圍為永吉路30巷168弄及178弄,可得據以確定該處分之相對人為該範圍內之住戶,故系爭門牌改編之處分,應歸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之一般處分。
(二)土地現值公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
按土地現值經公告後,即成為課稅與核定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將直接影響人民財產利益之負擔以及損失之填補,可認為其屬於發生具體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就此行政行為作用之對象而言,雖非針對人民擁有之個別土地現值有所決定,而係就各該地價區段之土地現值決定之,但各該地價區段內個別地號土地歸屬何人所有,均可透過登記簿冊查得,是以其發生效力之範圍係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土地現值公告之法律性質應為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
(三)集中隔離管理措施(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43號判決)
有關和平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被上訴人依據行政院召開之92年4月24日「研商臺北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SARS因應措施會議」及同日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召開之「防止SARS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上開決議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通知,即對受管制之人員發生效力。
(四)強制搬遷公告(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49號判決)
學甲鎮公所本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主管機關之地位,為改建系爭市場,就具體確定架設圍籬及應拆除建築物範圍公告,命在此範圍內之關係人應自行於特定時間內結束營業及搬遷,若拒未搬遷者,將受有強制執行之規制性,足見系爭公告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一般處分。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一般處分 #對人的一般處分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的訴願已在今年3月29日被經濟部駁回,行政部門官官相護,這個結果毫不意外。第一臨時市場的攤商們隨即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府「做成准予原告69人繼續使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至新市場興建完竣為止之行政處分,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簽約手續,與原告袁振東等69人簽定相同使用期限之使用契約。」
這個案子有複雜的歷史糾葛,攤商們本來是合法使用「第一公有市場」,結果被市府騙來「第一臨時公有市場」,結果市府在104年因為要處理土地,才說這裡是非市場用地、屬非法使用,所以要停止。很奇怪也,是你們市府把人家遷來非市場地,現在又用非市場地當趕他們走的理由,這不是「坑殺攤商」嗎?
現在這起複雜的案子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市府被人民告進了法院、變成了被告。在司法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市府再權大勢大,也和攤商們居於平等地位,在此情況下,市府應靜待司法判決誰是誰非。如果連法院也認同市府的行為,那時才能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
反之,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市府不應有拆除動作,因為那會造成不可逆的影響。萬一市府在審理過程進行強拆動作、鬧出人命,最後法院判市府輸,那麼國賠的責任要又誰來負?若真鬧出人命,市府承擔得起嗎?
此外,市府以104年就已禁止市場營業為由,要含趙會長在內的四人返還不當得利。之所以沒有針對所有攤商,市府說因為他們四人在外面兼職。
市府這個官司打得莫名其妙、欺人太甚,用「司法追殺」手段來殺雞儆猴、瓦解攤商向心力的意味十分濃厚。請問,市府是透過什麼方式清查所有攤商的底細,為何知道只有這四戶有在外兼職?其次,在外兼職標準為何?到什麼程度才算不當得利?當臨時工等算不算?最後,攤商搬來第一臨時市場快20年了,為什麼104年前的兼職就不算不當得利?
由此可見,市府對趙會長等四人提告根本是「針對性政治追殺」,目的就在把抗議的領導人拔掉,讓自救會群龍無首,然後再個個擊破。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在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1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的相關結果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經濟部>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14 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 ... ... <看更多>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在 法規內容-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 的相關結果
第一條 為管理本市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第三條 公有市場營業物品種類如下: ... <看更多>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在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前項公有市場得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其出租或委託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