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阿~~要迎接雙12了還不加賴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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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墝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四年前,我和陶君行、葉寶琳等因三月六日堵塞德輔道中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協助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因為此罪已不可打(社運刑事案之王長毛已打至終審法院),因此我選擇承認控罪,但亦要求自己在法庭陳情,在法庭上講述為何抗爭。
當時是梁榮宗裁判官聽審,初時因為梁榮宗曾判楊匡坐監,因此還以為他都會判我坐監,最後他卻說我和陶君行認罪是「負責任的表現」,又說「公民抗命要認先得架!唔認公咩民抗命?」輕判罰款。誠然,我還是可以選擇不認罪,但同意案情,接受刑罰,也是公民抗命。
四年後,我的好戰友黃永志面對梁榮宗,在法庭上陳述自己參與社運的情由,今日梁榮宗竟然說知道我們做甚麼,也明白我們一定不會後悔,但要承擔自己的刑責,我覺得十分公道。但我不會因為黃永志的判刑而感到絲毫喜悅,因為我知道,這是我們一定要承擔的事情,我們求的是公義,不是輕判。
作為抗爭者,我們抗爭前,要做好準備,包括被捕被控的思想和經濟準備,提倡「勇武抗爭」的朋友,我也希望你們要做好如此準備,或者你們會覺得做完、逃跑成功就是一件事,但萬一被抓到呢?萬一那個不是你,是你的戰友呢?其實我們都要做好準備,不能抱有絲毫「唔會到我嘅」的僥倖心態,否則當一被起訴,將會有無盡壓力。
那次的示威情由,黃永志已說得很清楚,我不再多說,只是想跟所有正在被起訴的朋友說,要加油,要有勇氣,要有足夠準備!假如我們連坐牢都不怕,又有甚麼可以嚇倒我們?死亡嗎?或許吧,但生於香港,不知應慶幸還是悲涼的是抗爭成本不會高得要面對死亡。當我們灰心失意,感到懼怕,也不妨跟戰友分享,互相鼓舞,互相守望,將一聲聲歎息,化作生命力,我們堅持下去,勝利屬於我們!
【黃永志的陳情書(2014年5月4日反大白象遊行案)】
https://goo.gl/kCRzpU
【黃浩銘的陳情書(2011年3月6日堵塞德輔道中案)】
https://goo.gl/NfGd4S
【陶君行的陳情書(2011年3月6日堵塞德輔道中案)】
http://goo.gl/zgt8bJ
【 無悔抗命 甘受刑責】
黃永志:當我們為理念去作出公民抗命,我們都明白是須要負上其法律上的刑責,過去有我的朋友如黃浩銘我及梁國雄皆曾因非法集結的控罪而受到懲處,我只是繼承公民抗命的精神,透過這舉動去告訴公眾我們現時社會上有很多不公義的問題,只例如港珠澳大橋及人工島等大白象工程,因為香港政府從來不會正視此等議題。
其實在與警方商討遊行細節時,我們已經很清晰表達了將會使用大形道具,我們計劃和籌備充足,遊行前兩星期已經落實路線,反而是警方一直沒有正面回應,是警方沒有依基本法去協助市民實踐自由遊行的權利。我們每次遊行示威活動也很著重參與人士的人身安全,我們絕不希望引起不必要的身體傷害。
雖然今次案件我被判罰款5000元,但我依然堅守信念,會繼續進行公民抗命,我們尚有很多抗爭行動需要經濟上的支援,假如大家認同我們社民連理念,請捐款支持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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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總結案情:
2014年5月4日下午在金鐘發生了一場有關反對在新界東北興建高鐵而遷拆菜園村的示威,該示威是由社民連發起,示威人士有一間道具屋,需要由遊行起點運送到終點政府總部,在遊行隊伍到達添美道欲前往夏愨道之際,與警察發生衝突和對峙,因為警方不容許示威人士步出夏愨道,於是佈置了很多鐵馬阻墝示威者,有部分示威者用手搖動及拉扯鐵馬,亦有將鐵馬提起於空中,由於這些行為,使當時合法的集結演變成非法集結,有分參與者均會干犯《公安條例第18條(一)》,而判刑將依拉扯鐵馬的行為作基準。
裁判官稱《公安條例第18條(一)》一般專門應對社會上惡劣行為,如黑社會騷擾及打鬥對疊,而今次事件起源於和平示威,性質絕然不同,在影片中示威者亦沒有針對警方的行為或意圖攻擊警察的行動,雙方只是手持欄杆對峙,並呼叫警方開路而已,完全不涉對付警方個人人身的舉動。雖然過程中警方曾使用胡椒噴霧,但非法集結只維持了一段非常短的時間,不足一分鐘示威者已經散開,亦沒有重覆該等行為,而且示威者並沒有任何武器,只是徒手角力,示威者大致上和平守秩序並保持克制,而警察最後亦容許示威人士前赴政府總部外示威。
判刑將考量干犯者是否有悔意,犯人將來會否因刑罰而在未來作出改善,但示威人士皆有自己理想和意志,對自己行為不會有悔意,因此不會因此獲得減刑輕判;又今次事件不涉悪毒元素或刻意傷害他人,香港法律下市民可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等權利,因此亦不會判處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最後認為判刑應跟據所犯下的罪行直接掛勾最為洽當,即做錯幾多罰幾多,這種判刑方式實質上已包含阻嚇作用,俗語有謂「食得咸魚抵得渴,做咗幾多罰幾多」,法庭只會根據犯人做過什麼而作出懲處,犯人在此案中沒有傷害警察,表現克制。而黃永志身為社民連成員,有理由相信在事件中扮演積極角色,但黃沒有做出惡毒行為並在過程中有刻制表現。不過裁判官指出黃在組織是次示威行動未夠完善,應先與警方溝通達成共識,以保障參與示威者安全,裁判官接著稱黃擁有公義的思想及理念,希望追求公義的社會,但警方也是構成公義的社會的其中一個元素。由於黃在事件中沒有人身傷害及悪毒行為,但卻是積極參與角色,故每條控罪判罰款2500元,合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