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表示:「現在的法官真是讓人覺得莫名奇妙」、「在歹徒開槍時適時空中奪子彈即可」、「改天小偷闖空門造成受傷;失主還得賠小偷的時代快來了」、「所以現在要當法官前,不只要做精神鑑定還要先檢測莒拳道啊!」、「等等!這麼說的話,要防止被性侵也是適時奪下棒子即可!!?」。>
桃園一名身材高壯男子,與身材較瘦小男子發生衝突,瘦小男拿出鋁棒攻擊,壯漢揮手防衛,瘦小男倒地撞頭重傷。法官認為,雙方體型差距很大,壯漢「適時奪棒」即可,顯然防衛過當,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還得賠償200萬元。對於這項判決,「宅神」朱學恒在臉書諷刺發文:「該組奪棒好棒棒國家隊」、「法官如果你是葉問迷,開庭前先說嘛!」。
身高178公分、體重約122公斤的吳男,2014年9月在好市多南崁店停車場,與167公分、體重約62公斤的林男發生糾紛,林男從車中拿出鋁棒揮舞嗆聲,吳男推了林一把,林男倒地撞到頭,造成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最後甚至喪失嗅覺。
桃園地院判決,若要防止繼續被毆打,吳男只要能「適時奪下」鋁棒即可,超過了正當必要的防衛,依傷害人之身體致重傷罪,判處吳男1年4個月徒刑;案件上訴到高院,審理期間林男和吳男達成和解,吳男同意賠償林男200萬元,高院改判他1年徒刑、緩刑5年。
對此,宅神諷刺說,「你可以拿鋁棒打我威脅我妻小,但還手推人就是不行!應該要不被打死一邊奪棒才行!不是法官如果你是葉問迷認為每個人都懂空手奪白棒你要開庭前先說嘛!仔細想想或許他是一拳超人S級排名第十四的金屬球棒的支持者!球棒萬歲!」。
壯漢推倒瘦男 沒「奪棒」有罪得賠200萬 宅神酸爆法官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505002451-260402
防衛過當案件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彰化檢方這個有夠扯,逼別人車拔別人鑰匙符合緊急避難?
警察抓違規都沒權利直接拔人鑰匙了,兩套標準恐龍檢察官啊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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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來聊聊緊急避難這東西好了,在台灣這個其實叫做『阻卻違法』:「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須有危難存在;
危難須屬緊急;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須出於不得已;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須行為不可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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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如果有個小偷偷你的鄰居的東西失風被發現,你一起幫忙抓小偷造成小偷擦傷,因屬於阻卻違法要件所以不會被告傷害,但是如果你抓到小偷後還把人家斷手筋這就不算保護範圍了,簡單來說就跟正當防衛類似,那這個案件我們來探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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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機上既然三讀已過,上國道算不算有危險存在?
2.這個案件賓士車主可以打電話報警,是否屬於不得已行為?
3.既然已經逼停車,那再拔鑰匙是否屬於過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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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這個案件要符合阻卻違法根本就不可能,這個檢察官還這樣搞,根本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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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說台灣法官很恐龍啥的,但是其實檢察官體系才黑好嗎!第一偵查體系可以用偵查不公開當作理由避開社會檢視,第二一但這種被不起訴更難以救濟,法院還可以上訴上訴再上訴,這種不起訴的東西要再議成功率是1/1000!
防衛過當案件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不喜歡這個判決。
只要別人先侵害你,你就可以出手反擊。問題是,如果手段超過必要性,就會變成防衛過當,不能免責,頂多減輕
🎸必要性的意義是希望你不要濫用權利變成「以暴制暴」,因為正當防衛的重點是「防衛」。如果你有多種手段來對抗攻擊者,那你應該盡量選擇傷害較低的方式。
教科書上最常舉的例子,像是一個小屁孩生氣用手揍你,身為一個成年人的你,面對一個未成年人,就不應該揍回去,而應該盡量閃躲或是架住就好(他揍你能有多痛)。
另外,你也不能假借正當防衛的機會,偷渡自己的情緒在裡面。例如別人揍你在先,你回擊逼退他,越打越氣,你決定揍死他算了,從對方揍你變成你痛毆對方,濫用正當防衛,也不符合必要性。
🎸根據判決,這個案件是因停車產生糾紛,案發時是被推倒的人先持鋁棒朝被告肩部攻擊,被告為防衛自己避免續遭傷害,而於過程中與對方相向而立,以左臂抵擋,再以右手將他向後推倒。
法官確實需要想像力,才能去推斷被告當時是不是有多種手段可以選擇、手段有沒有輕重之分(例如說被告能不能閃避、能不能用手回擊、能不能用棍棒攻擊),但我覺得要被告「適時奪下鋁棒」有點想像力太豐富。
本案是被告先被攻擊,被告也確實有採取抵擋措施(左臂抵擋),回擊措施也不是手持凶器,攻擊的方式也不危險(推倒而非拳擊、指叉),攻擊的部位也不是重要部位(非頭部、心臟、鼠蹊部)。
就算兩人有體型差距好了,但畢竟雙方都是成年人,178/122的人也不是浩克,況且再壯的人被打還是會痛,對方持武器(鋁棒)難道不能彌平這個體型差距,來修正必要性的判斷標準嗎?
🎸舉幾個我能接受的例子:
別人拿球棒攻擊你,你拿刀攻擊別人(高院106年上訴字2146號)
別人強趴你車頭,你加速直接把人甩在地板上(高院101年上訴字3610號)
別人下車叫囂恐嚇沒動手,你直接拿球棒往人家臉上砸(台中高院103年上訴字552號)
這幾個案例法院判決防衛過當,我能接受。有些你們可能無法接受的我都接受了,但我還是覺得這個法官太嚴格。
講難聽一點,我覺得這個判決卻要求被告要適時奪下鋁棒才能屬於正當防衛,這樣太危險會飛太遠,又不是每個人都是斷水流大師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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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跟本是保護犯罪者的法條,讓被害指能乖乖受欺負殘害。
為什麼被害者反擊還得注意力道什麼的!
犯人那麼囂張全是這條萬年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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