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易科罰金=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年多前彰化一個男子陪同母親就醫,
不滿護理人員處理而出言怒罵:
「你們就是下賤、就是欠罵、要人家大聲才會做事」,
護理人員後來提告公然侮辱,
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
該男子不想關,準備好錢要去地檢署繳,
結果檢察官拒收,決定關他,當場押人,
男子雖然聲明異議,但法院駁回異議,
也就是男子關定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0601/875753/
確實很多小條的罪
(公然侮辱或毀謗甚至擋下別人的車拿鐵棍攻擊車輛之類的),
法院通常會判得易科罰金,感覺不痛不癢,
也因此有的人跟別人產生衝突時,或向警察嗆聲時,
都會嗆說這個大不了易科罰金,老子有錢之類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
法院對於這樣的小案件,下的判決寫的是「得」易科罰金,
當然被告等可以選擇關或捧錢去繳,
不過檢察官有最後決定權,
有時候,
就算被告願意捧錢去繳,
執行單位(地檢署)也可以拒收,也就是"不要錢,只要人"!
(檢察官:你給的錢又不是進我口袋,干我屁事!)
像這個案件後來的發展,
恐怕是出乎被告意料之外,
檢察官認為該男子惡意羞辱醫護人員的行為太惡劣,
不關不足以教訓,執行當天就關了,
當然該男子依法還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
不過法官也不見得會同情就是了~
結語:
判決下來可以易科罰金,還不算安全,
還有一關(檢察官)要過勒~
檢察官大多會准拉,不過還是有例外勒!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本文: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同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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