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領域不容曲解、不容任何退讓】
針對魚池鄉代會昨日臨時會,提案「退出平地原住民鄉」,代表會決議通過。
這個決議完全搞錯方向,就法規上,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是規範於原基法第21條,而「原住民族地區」是規範於原基法第2條,「原住民族地區」需由原民會報請行政院核定,所以「傳統領域」與「原住民族地區」根本是兩碼事! 縱使魚池鄉真如鄉代會意見退出「原住民族地區」,也完全不影響邵族傳統領域的劃設!
「傳統領域」是過去族人集體生活的領域,是祖先重要的文化空間。這是一種比國家還要早存在的「自然主權」與「領域權」的概念。所以傳統領域的範圍,根本不會有土地公私有之分,更不可能因為「原住民族地區」的認定與否而改變,傳統領域的精神與定義,是不容曲解。
目前不完整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僅限制傳統領域範圍內公有土地「大型開發案」需經部落同意,目的是為限制財團在傳統領域上的恣意開發行為,財團分化地方意見、挑起原漢爭議的目地,就是希望將部分傳統領域提供給財團開發利用,但「傳統領域」不容任何退讓,又豈能因為財團利益而有任何改變。
新聞連結:不滿劃入邵族傳統領域 首例!魚池鄉喊退原民地區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9/3520986
開發行為 定義 在 陳瑩(Ying Che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傳統領域不容曲解、不容任何退讓】
針對魚池鄉代會昨日臨時會,提案「退出平地原住民鄉」,代表會決議通過。
這個決議完全搞錯方向,就法規上,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是規範於原基法第21條,而「原住民族地區」是規範於原基法第2條,「原住民族地區」需由原民會報請行政院核定,所以「傳統領域」與「原住民族地區」根本是兩碼事! 縱使魚池鄉真如鄉代會意見退出「原住民族地區」,也完全不影響邵族傳統領域的劃設!
「傳統領域」是過去族人集體生活的領域,是祖先重要的文化空間。這是一種比國家還要早存在的「自然主權」與「領域權」的概念。所以傳統領域的範圍,根本不會有土地公私有之分,更不可能因為「原住民族地區」的認定與否而改變,傳統領域的精神與定義,是不容曲解。
目前不完整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僅限制傳統領域範圍內公有土地「大型開發案」需經部落同意,目的是為限制財團在傳統領域上的恣意開發行為,財團分化地方意見、挑起原漢爭議的目地,就是希望將部分傳統領域提供給財團開發利用,但「傳統領域」不容任何退讓,又豈能因為財團利益而有任何改變。
新聞連結:不滿劃入邵族傳統領域 首例!魚池鄉喊退原民地區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9/3520986
開發行為 定義 在 新聞人 黃旭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停政治口水 新北籲深澳停建應法令完備 勿模糊焦點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針對近日關於深澳電廠停建的紛擾與政治口水,環保局長劉和然、新聞局長張其強今(15)日聯袂召開記者會說明全案始末,並強調環境影響評估法從來沒有環評審查結論3年會自動失效的規定及先例,期望中央不要再誤導民眾,以規避賴揆宣布停建深澳燃煤電廠後應完成的法定程序。
劉和然指出,依據環評法第16-1條的規定,開發案通過環評並取得開發許可後,超過3年沒有開發行為,則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通過審查後才能開發,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任何會自動失效的字眼,不知能源局官員是從哪裡做出的解讀?或許在發言前,應該先請教環保署法規定義為何才是。
況且,環保署於104年7月2日函釋中,也明確提到「因故不實施開發行為」時之處理原則,應透過一系列程序才能「正式廢止環評審查結論」,倘若停建為真,直接完備程序豈非更能平息流言與政治口水,在法定程序上還要閃躲的行為,讓人不禁質疑停建僅是一時的政治語言罷了。
劉和然也提到,雖肯定賴揆願意對深澳燃煤電廠案懸崖勒馬的心意,然而停建惹出的政治口水也是讓人始料未及,單就新深澳燃煤電廠是誰核定就已爭論不休,但這些都有公文書可佐證,又何須爭論呢?
首先,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於 95 年6月30日經環評審查通過,95年7月25日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並於 95 年 12 月 14 日奉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計畫;這在所有官方文書內容中都明確地顯示,核定時間為蘇前院長任內,無庸置疑。
其次,105年10月20日台電修訂了深澳燃煤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並送行政院,106年6月15日環境差異分析案召開第一次小組審查,乃至107年3月14日環評通過,關切此案的民眾想必都記憶猶新,此時再來爭論誰人核定,有何意義?
劉和然表示,深澳燃煤電廠將帶來空污、健康及生態方面不可回復的危害,所以新北市政府自始至終都堅決反對,並一再重申不核發新設生煤許可,因此當12日賴揆親口宣布停建深澳電廠時,即第一時間提醒應盡速完成法定程序。
新北市府本無意在此爭執,回首所有爭議開端,是107年8月3日蘇前院長在電視台受訪時提出,卻在被翻出核定公文,赫然發現竟是由蘇前院長核定後,8月6日其又改口稱不要政治口水、深澳電廠環評是環保署依據法令進行的程序,前後反覆,令人不解;
而後,又僅憑一紙節能減碳會議紀錄,開啟再一次的爭端,8月16日蘇前院長仍說出在他當行政院長時深澳案還在環保署環評階段一語,不知是真的忘記還是刻意模糊誤導,不免令人憂心,未來深澳燃煤電廠停建案是否也會如此被遺忘。
為了不讓舊事重演,也堅守新北市府所能採取的最後一道防線,再次公開籲請市長候選人們能承諾不再核發新設生煤許可,如此無論中央政策是否反覆,市府都能成為維護民眾健康安全、最堅不可摧的城牆。
劉和然最後也沉痛呼籲,中央應盡速完成廢止深澳燃煤電廠環評審查結論的法定程序,讓「深澳停建」真正塵埃落定,再妥善檢討能源政策,公布相關資訊,不要讓這些政治口水再度撕裂臺灣。
備註:
環評法第16-1條: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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