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時事法普】「散播新冠肺炎不實消息罪」一審判決有罪案例
成罪行為態樣:擅自改作他人的照片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
台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2884號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2ZNNl8S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 紓困條例」)第14條的散播假消息罪,以及與「假消息」有關的行政罰(例如社維法),
在構成要件的設計上,不是說大眾覺得、事後證實是假消息就會成立犯罪,
由於涉及言論自由保障,以及舉證必須證明「謠言或不實訊息」,更要證明行為人在行為時知道那是不實的謠言而「故意」散播,還要「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因此在司法實務上紓困條例第14條罪名不易成立。
這兩三年來,在社維法等假消息的謠言管制上,面對警方的大量移送,法院大多認為不罰。
詳情如果大家有興趣,可參考:
台權會聲明〈管制不實訊息,應兼顧言論自由〉:http://bit.ly/3bE9jjU
鳴人堂其他作者投書〈假新聞關三天?社維法的謠言管制,是維護秩序或寒蟬效應?〉:http://bit.ly/3o1PKqi
在行政罰上的要件都有所限制,更不要說紓困條例第14條的刑罰了,成立要件以及舉證上自然比行政罰更嚴謹。
實務上面對民眾的大量告發、警方在「政治正確壓力」下大量浮濫移送,對於地檢署形成很大的負擔,最後結果是以不起訴案例占大多數,能夠起訴的可以說是少之又少。
而台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2884號刑事簡易判決的這則有罪判決,恰好就是構成這條的紓困條例第14條的經典案例。
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2ZNNl8S
被告(這個名字大家可能會覺得似曾相識,什麼戰戰神的本名,不過大家更熟的是她在網路世界的另一個名字,以及各種小帳號就是了)因故在網路上與被害人爭執,對於被害人心生不滿。
在網路上擷取被害人臉書照片(這個行為大家是不是也覺得很熟悉,好像是什麼戰戰神的常見行為),在人家的照片上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
又用她的小帳號(名稱為Mei Mei)在網路上散播以上「此人有武漢肺炎」的胡言亂語改作照片。
(這種行為大家是否覺得似曾相識呢?判決裡說,她還有其他類似行為,例如以一樣的方式胡言亂語指訴別人「罹患愛滋」)
這種拿別人的照片加註胡言亂語的典型「黑粉」行為,在實務上很多人都會選擇無視,懶得計較,就像本粉專迄今都沒有採取法律行動。
問題是這次她改作他人照片散播的內容是「此人有武漢肺炎」,這樣的照片被散播出去,是否可能造成大眾恐慌?
於是被害人檢舉後,衛生局轉報警方調查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告否認犯罪,法院則認為成立犯罪,論據為:
「被告本件於鄭●●個人臉書頭像照片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後上傳於鄭●●臉書留言內容下方之散布方式,依該臉書之前後文義,其為該貼文雖應係以該疫病詆毀侮辱鄭●●之意思(依同網頁留言中有以相同方式指訴他人罹患愛滋病),惟依其貼文當時(109.03中旬)之國內外情勢,國內外均因該疫病陷於恐慌不安,是對於該疫病相關傳播、確診等之訊息,均屬 #易造成社會恐慌不安、#促使政府發動防疫追蹤之敏感訊息,是依當時至現今之疫情仍屬持續嚴峻之狀況下,如 #明知不實而散布以該疫病為內容之訊息,客觀上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該當本罪。」
附註:
紓困條例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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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重介紹本粉專的知名黑粉】
法院在判決中說明被告前科:「被告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易刑從略),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103 上易2098號,104.01.13 確定)」
而高院103 上易2098號判決的事實:
「吳彥穎前為……#長庚大學中醫系學生,因認為該校學務長陳○○教授處理其與其他同學之糾紛立場不公且主導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其做出 #強制休學之處分,心生不滿,基於對陳○○以散布文字方式之誹謗犯意......」
大家有沒有覺得這故事好熟悉?
是的,就是同一個人,只是這回她的網路帳號叫做"Mei Mei",角色真多啊!
遺憾的是,這樣的人,在網路上的帳號和粉專竟然還有粉絲,這也是人類大腦多樣性為我們帶來的娛樂。
▍追伸:關於某被長庚大學三二、在PTT上自封戰戰神的笑話
〈我國採真實惡意原則?兼談「中醫演講老師」遭指密醫敗訴案〉:http://bit.ly/3hLTkBw
PTT上的老卦-
〈有沒有長庚戰戰神的八卦?〉http://bit.ly/2X6m5AT
〈[討論] 長庚 吳姵玟〉https://bit.ly/2MuB71s
三盲粉專最新造謠故事:http://bit.ly/3dHoc7H
長庚寒轉書審 在 漂浪島嶼--munch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華航40分鐘父親
潘家洛遭不當懲處,空服員調地勤,並且上晚班。他是單親家庭,因為工時問題,孩子無人照顧,委請媽媽全天養育。
他唯一能做的事,就是清晨下班後,拖著疲憊身軀,等待早上,接送孩子上學,車程40分鐘。
每天只能和孩子見面40分鐘,疼愛不及,自咎失責,心痛又辛酸的父親心情。
聞之不忍,華航不當懲處的惡果!
聲援潘家洛,華航吞回不當懲處。
#接獲勞動部通知3月2日潘家洛裁決庭地點改為
金融研訓院(羅斯福路三段62號,近古亭捷運站)
請大家不要跑去勞動部喔!
【爭取職安被懲處,裁決會公正審理】
時間:107年3月2日(五) 下午13:00記者會 、14:00裁決詢問庭(106-59、60號案)
地點:金融研訓院(羅斯福路三段62號,近古亭捷運站)
請大家不要跑去勞動部喔!
主辦單位:中華航空企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訴求:
一、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華航公司調動潘家洛,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規定。
二、勞動部立刻要求華航公司將潘家洛調回原空勤職務並補足薪資減損。
新聞聯絡人:
華航企業工會秘書 林芸0955-538877
報名參加網址:http://t.cn/REMu363
請會員踴躍參加!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代表暨高雄辦公室主任潘家洛只因為其爭取收餐時可手套政策,即遭嚴厲打壓。過去華航公司皆開放空勤組員提供旅客服務時配戴手套,然而卻於今年8月3日以旅客觀感為由,自行宣布往後組員進行收餐、垃圾、報紙作業時,禁止配戴手套,導致安全衛生之疑慮,而潘家洛亦是這個威權政策的受害者,潘員因為慢性接觸性蕁麻疹,經長庚醫院皮膚科就診並將診斷證明交予公司,且依照專業醫囑於執勤時配戴手套,卻遭到無人性之對待,公司不僅不提供手套予潘員,反而將潘員視為白老鼠,要求其執勤時不准配戴手套以測試接觸性蕁麻疹之過敏原,等到手起紅腫發病時再戴手套,我們完全無法接受這種毫無醫學專業之人體實驗,公司為貫徹禁戴手套政策,竟派員監視潘員飛行任務,10月份甚至要求潘員請病假、接著無預警召開評議會,隔日並火速遭非法調職,自空服員轉調台灣貨運中心貨運管制員。
華航公司聲稱潘家洛「未依規定請假、不按標準程序回報安全檢查結果」等而將其調任地勤,在針對潘員懲處的評議會中,根本隻字未提,顯然是因潘家洛的工會幹部身分,而特意打壓。且華航公司所謂「未依規定請假」,實際上為潘員依勞基法第38條爭取特休自主、於一個多月前申請特休假卻遭拒,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認定華航違法、裁處在案,華航公司不思改進,反而懲處調動潘家洛,華航公司上述種種行為不僅違反自身獎懲、人事規章,對於年資19年考績年年甲等以上之潘員,無異於先射箭再畫靶。
潘員遭調職後薪資減損近兩萬,且輪班班型為下午5點到凌晨1點時,單親家庭的潘員每日只能見小孩四十分鐘,造成家庭生活的劇烈影響,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皆明確表示「華航公司應考量懲處性調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事後若勞方補正戴手套之核可申請單,完成後回復原任空服組員職務」、「雇主調動應符合企業經營所必須等五項原則辦理並考量潘家洛期其家庭生活之利益,否則將違反勞基法10-1、22條規定,華航公司之調動如涉有不利待遇、侵害工會團結權將牴觸工會法35條之規定」華航公司明顯為打壓工會,違反相關法令在所不惜。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歷經近半年、三次調查庭的審理,將於3月2日下午二時進行最後詢問庭,期間華航公司對於調動潘家洛職務之理由,前後矛盾言詞不一,在裁決會前極盡詭辯之能事,另一方面在公司內為殲滅工會、殺雞儆猴,已達寒蟬效應之效果。工會訴求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能夠站在捍衛勞工權利的立場上公正審理李,並要求華航公司停止打壓工會、將潘家洛恢復原職、正視並保障基層組員職安衛生問題。
長庚寒轉書審 在 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術後出血,女童父告醫護過失?
此為高雄長庚之案例,女童前年動心臟手術,成功後轉加護病房。而似因女童身體扭動致右鼠蹊部的動脈導管接頭鬆脫而出血,經醫護處理後即穩定。
看至此,不禁令人納悶:
手術成功,後來動脈導管接頭鬆脫出血亦很快處理,哪裡有疏失?病家針對:導管有鬆脫,大出血,日後可能會有細菌感染、影響智能發展等情事,即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還告了醫護3人!
結果當然是無過失不起訴,病家又再議遭駁回,現續向一審法院提交付審判。現因侵權行為民事賠償2年之時效將至,病家將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教醫護怎不心寒、出走?手術明明成功,而在轉往加護病房時出了狀況,醫護也已迅速處理,試問這次的醫療手術行為,何過失之有?
然被提告,檢方偵查,還是得勞師動眾開庭,送鑑定!這兩年期間的訴訟糾葛,扼殺了多少救人熱情!
在此提出:
1.民刑事審理程序,原則不同。還好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不用自己到庭。但是,千萬小心,別因為刑案沒事,就掉以輕心,所以針對:要否再送鑑定?鑑定的項目,問法,律師的書狀都需注意。
2.此案如上所述,手術成功,之後到目前又無其他併發症,病家當時提告遭不起訴後,即應視情形提出誣告訴訟,以減少對方一直再議的狀況發生。
3.刑事交付審判,是就再議遭高檢署駁回後,向一審刑庭提出的聲請,類似再審的模式,先為書面審查,若無理由即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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