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這種教育
文/郭川珍(教師)
台北市私立奎山中學,不顧防疫禁令、不顧畢業典禮全面停止辦理的規定,仍在29日堅持舉行畢業典禮,不但嗆聲「要罰就罰啊」,更對相關人員嘶吼、要求離開,竟認為禁止畢業典禮的舉辦是「仇富」心態。
種種荒腔走板的行為不只令人嘆為觀止。扯的是,據該校長吳正東說當日他依規定在家防疫,舉辦畢業活動是董事會的意思,他已經盡了勸告的義務。換句話說,私立奎山中學董事會的決定,當然是大老闆心態,不管國家法令又不懂教育的做法,讓我忍不住想起軍閥馮玉祥手下的「十三太保」之一的「飛將軍」。
#鑽營法律 #遊走法規邊緣 #不良示範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b93252a0-2e23-48ac-8007-5183491cc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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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營法律 在 李建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很開心我的文章在幾個社團裡引起討論,有人支持檢舉行為,也有人反對,看法兩極,當然違規就是不對,不要違規就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違規不僅自己傷荷包,也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只不過還是希望鍵盤手們、酸民們先把我的文章看完,不要只看到違憲就跳起來了,如果看完要帶風向再帶,要筆戰也歡迎來這裡喔,感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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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
以下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 裁判要旨
(一)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警察機關依法負有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否則不得舉發。且行為終了日逾7日之檢舉,不應舉發。警察機關如果未能查證屬實,將因誤判而舉發錯誤。再者,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在交通裁決事件,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以外,更應依據位階更高的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規定,例如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判斷舉發是否屬實而應否舉發時,仍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警察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違規而應予舉發時,若未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即屬違法。在本院過去審理交通裁決事件的經驗,警察機關在違規停車的事件,確實曾經以比例原則斟酌違停的事實後,自行撤銷原舉發或建請交通事件裁決所予以免罰。警察機關如果未依法善盡法定的查證屬實義務,所做的逕行舉發就不合法。被告以不合法的舉發為基礎所做的原處分,同樣也不合法。
(二)而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最初是在85年12月31日增訂,86年3月1日施行,當時條文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也就是尚無「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當時立法理由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該次修法還將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修正理由為「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換言之,該次修法一方面增加協助交通稽查的交通助理人員,需要予以訓練。另一方面,讓民眾直接提出檢舉,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但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於103年5月30日又有所修正,增訂「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修正理由為「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可證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經造成許多不良影響,而必須加以限制。85年增訂本條的所想要達到的嚇阻效果,實質上是造成許多用路人的困擾。相較於員警執法應遵守例如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區分逕行舉發、攔停舉發、「非固定式」或「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而有不同作法,目的在於導正員警執法觀念、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增進警民互動。避免以偷拍、造成警民衝突的方式執法。但道交處罰條例7條之1,卻是允許完全不受上述法令、價值理念所規制的一般民眾進行檢舉,警察機關仍得受理並舉發,這是道交處罰條例極為矛盾衝突的兩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嚴格要求舉發機關對於民眾檢舉資料進行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如果舉發機關未能善盡此項義務與責任,就是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四)因此,證據若無法確實證明違規事實而仍有所懷疑者,應對被檢舉人作有利認定。
(五)本院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個人的私人活動、隱私權在公共場所仍受保護的意旨如下:「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以原告的情形為例,長期以來遭受他人檢舉違規停車,這表示長期以來有人一直在注視、監看原告在自宅土地上的停車行為,這是嚴重的侵害隱私,但原告卻不知道是誰在從事這樣的注視、監看行為。我們以同理心來看待原告的處境,也會覺得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該被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的法律所過度侵害,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情形。我們雖然期待立法機關可以儘速修正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規定,但在修法以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在適用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時,至少都應該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的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去做合憲性解釋,這才能在每一個生活中的個案去落實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鑽營法律 在 莊啟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高雄綠色權貴一貫鑽營法律漏洞,玩法弄法的心態,完全顯露無遺,還以此為榮為傲。我們要呼籲號稱四君子的4位知識分子,再怎麼野蠻,也要守法,表裡如一,不要成為名不副實的偽君子。
利用「社會公民運動」行「政治活動」之實。用網路平台募資來進行政治活動,是否有規避相關法律行為?
鑽營法律 在 新聞挖挖哇!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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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營法律 在 Porknuckle Gami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Fate/Freedom Order 我與你的整合戰爭》
與許多的英靈交流心靈,時而像朋友一般相待的御主。
這樣的日常,卻因著對此感到不悅之人的謀略而結束了。
為了對抗有著異樣外型的襲擊者,
御主裝上了達文西醬準備的神秘裝置。
「組合起來吧! 整合從者!」
獲得了召喚"脫法從者"的御主,
被捲入了禁斷的儀式『闇之聖杯戰爭( 整合戰爭)』———。
※脫法:鑽法律漏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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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時間軸】
0:00:00 節目開始
0:04:54 序章
1:03:56 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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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O中文口譯 #FFO #ボクとアナタのユナイト戦争
鑽營法律 在 吳光頭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世界上最大的藍鑽被詛咒三百年,但它的美沒有人可以抗拒
傳說這顆鑽石的前身是印度一座神廟的聖物,是大神羅摩之妻悉多神像的雙眼之一,重112克拉。1642年法國冒險家塔韋尼埃連夜將其偷出。神廟祭司第二天發現之後,就下了詛咒,詛咒所有起於私心而擁有寶石的人。
按照傳說,塔韋尼埃將其獻給了路易十四之後,窮困潦倒,在流落俄國時被野狗咬死。路易十四將它切割成69.03克拉,贈給了情婦蒙泰斯達夫人,隨即,蒙泰斯達失寵。其後路易十六繼承了這顆寶石,非常喜愛,並將其贈與王后瑪麗·安東尼特,結果兩人雙雙死於斷頭台。
1792年,該鑽石被盜走,盜賊將其帶到英國,由於該鑽石名聲太大出不了手,結果被迫將其抵債,餓死街頭。新主人將它切割至剩44.4克拉,待到二十年的法律時效一過,就將其出手給了英王喬治四世,不多久,這個賣主就自殺了,而喬治四世也陷入財政危機,只好秘密賣出鑽石。
1824年,著名銀行家亨利·菲利普·霍普買下了該鑽石,並用自己的姓氏Hope為其命名。由於Hope意謂希望,故此鑽石得名希望鑽石。按照傳說,從此開始霍普家族的生意開始走下坡路,它孫子被迫將希望鑽石拍賣抵債。
傳說該鑽石之後落入俄國王子卡尼托斯基之手,隨即他在十月革命中被處決。下一個倒霉鬼是土耳其蘇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他被凱末爾罷免取消王位。
接下來華盛頓郵報的繼承者艾弗琳·沃爾什·麥克林買下了這顆鑽石,結果她的兒子隨即在車禍中喪生,丈夫精神崩潰,死於精神病院,女兒也服安眠藥身亡。1933年,華盛頓郵報也因為經營不善而被迫轉手。
1949年,珠寶商哈里·溫斯頓買下了該鑽石,奇怪的是,詛咒好像從此停止了。1958年,溫斯頓將該鑽石捐獻給了國立自然博物館。整整二十年後,溫斯頓方死於心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