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該是保護野生動物生態的國家自然公園,竟然出現危險致命的捕獸鋏⁉
高雄壽山國家公園內,一隻獼猴被捕獸鋏夾斷了3趾後在地上拖行,畫面怵目驚心,讓人覺得非常心痛!😭
無論是捕獸鋏或山豬吊,都對野生動物造成極大的生命威脅及傷害,一但踩踏到這類陷阱,不僅無法自行逃脫,越掙扎,傷勢會越嚴重。即使被救援,能順利醫治的不到一成,大部分動物都會因併發敗血症而死亡。
根據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資料統計,今年還沒過完一半,#已有高達百隻犬貓死於捕獸夾或山豬吊‼ 不只流浪貓🐱、狗🐶,野生動物如猴子🐒、水鹿🦌、山羌、穿山甲,甚至是保育類的台灣黑熊🐻,大大小小的動物都面臨著捕獸鋏的威脅!
農委會於民國100年6月已公布「#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中也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捕獸夾等方式捕獵。去年10月,我也曾召開公聽會,希望完善補獸鋏及山豬吊的相關規範。然而,雖然早已明文禁止,近期全台野生動物因捕獸鋏斷肢、致死的案件仍頻繁上演中😩,仍有許多五金行在私自非法販賣捕獸鋏,平時放在倉庫,有人要買才拿出來!
政府是否應該加強查緝、擴大稽查相關五金零售業? 因為只有買不到,才能完全杜絕不肖人士使用這種殘害虐待動物的武器!
再者,過往在山區設置的捕獸鋏,有很多在禁令頒布後直接被遺棄在原地,持續威脅著野生動物! 政府應加強巡查、拆除山區捕獸鋏‼ 保護無辜動物免於捕獸鋏的殘害‼
野生動物享有絕對的權力在大自然中自由的生活,人們如果覺得生活已被這些動物侵擾,是否應該使用人道的方法解決? 農作物不想被破壞,可以使用圍籬防護,而非使用如同處刑一般的殘忍手段來對付他們! 換個角度想,我們到處開發山林等大自然環境,又何嘗不是侵犯到這些野生動物的棲地了呢? 人類應該保護自然,更要懂得尊重野生動物!
#加強查緝非法販賣獸鋏
#加強巡查拆除山區獸鋏
#杜絕獸鋏傷害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 在 廖國棟Sufin.Siluk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起禱告,期盼王光祿釋憲案有好結果!】
我們原住民族布農族族人王光祿,在2013年7月在部落周邊河床拾獲土造長槍及子彈,而後用於獵捕山羌、長鬃山羊保育類動物,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刑確定。
我們的族人王光祿判刑包含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法院判決3年2月,併科罰金7萬;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這個部分,法院判決,判決7月。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護法分別於72年與78年公布施行,無論是何者,在該法律施行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早已在台灣存在六千年以上,也從未見過原住民拿自製獵槍傷害人群。這兩部法的立法,很顯然根本沒有通盤檢視立法當下的立法事實,抹殺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
再者,由非原民架構出現代社會體制間總是存有難以跨越的鴻溝,而其中影響原住民權益甚鉅的就是司法審判程序,除了要運用不熟悉的中文解決問題外,又因為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好聽點叫做武器平等,不好聽的叫做當事人自生自滅,但其後果是影響族人的人身自由,族人們不得重視。
狩獵是原住民族的傳統,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原住民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亦指出:「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一直以來,原住民族鄉親都希冀政府機關儘速依原基法原則以及以原住民族生活存在之事實與慣俗作為共存共榮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以利原漢間的共處。
#讓我們一起禱告期盼有好的轉機
#求上帝讓我們有一個轉機
#這是個關乎你和我的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王光祿 #憲法法庭
明天早上,大法官即將針對王光祿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
台灣的原住民族到底可不可以持有獵槍狩獵?相關法律有什麼問題?憲法上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看辯論之前,先帶你快速入門:https://plainlaw.me/2021/03/08/ta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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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狩獵釋憲連署聲明稿》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母親,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106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同時卑南族獵人潘志強,因為獵捕兩隻山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判刑六個月。族人黃嘉華用空氣槍獵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可能被判處最低九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在這次釋憲案中合併審理。
停止汙名與刑罰入罪,還給獵人應有的榮耀
狩獵是原住民族與生態萬物共存的生活日常,卻被中華民國法律支解成傳統領域、野生動物保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限制。回首從蔡忠誠案、潘志強案、巴布麓大獵祭等事件….許許多多的獵人遭到國家起訴,甚至被判刑入獄訴追,走上漫長而沉重的司法之路。
有多少次族人因為狩獵走上街頭,為了讓國家將狩獵權利返還原住民族,更是為了讓因為原住民族榮耀的獵人,不再是不該變成這個國家的階下囚。我們一再地重申「狩獵即生活,生活即文化」,再次呼籲國家高喊轉型正義之際,應真正落實原住民族權利,勿以刑事犯罪訴訟為手段,讓獵人飽受牢獄之災。
狩獵文化為原住民族生存、實踐人性尊嚴之基本人權,應受憲法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明定,中華民國肯定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之。此外,我國於98年4月22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內國法化,自此兩公約條文具備國內法的效力。
兩公約的共同第1條第1項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 參加文化生活; (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都一再宣示原住民族有權自由利用其自然資源,並且有權參加其固有文化生活之權利。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第19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即是落實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保障,明文宣示原住民有參加其固有之狩獵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可自由利用原住民地區內之自然資源(包含野生動物)。
雖然已有上開條文明文規定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然而卻因為國家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認識不足,造成認事用法的落差,使得原住民族人因為狩獵而遭國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為由,予以追訴處罰者,仍層出不窮。
大法官為憲法價值守護者,應匡正現行法律錯誤
在憲法明定中華民國肯定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誡命之下,大法官身為憲法價值的守護者,更應積極地與原住民族對話;原住民族是活生生、持續生活在當代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是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的。
因此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傾聽原住民族的聲音,理解原住民族文化之內涵。用原住民族的觀點思考,匡正行政機關及立法者忽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脈絡,創設悖離現實的法規之錯誤,以實踐國家以司法作為轉型正義工具之價值。
為此,我們在原住民族狩獵權釋憲的歷史時刻,呼籲司法院大法官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慣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此外,也希望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cKYflDx0bCJp.../viewform
#308夜宿司法院行動
本次司法院因為疫情關係,僅開放16席旁聽席,我們強力號召原住民族青年加入協助排隊,讓位置可以留給從部落來到的耆老。從晚上十點開始,我們會安排一連串的短講及小論壇,帶領大家了解本次言詞辯論庭的爭點、目前相關法律的問題、及讓原住民族青年分享自己的看見。歡迎所有原青帶著你的故事、歌聲、甚至舞蹈前來,我們一起為獵人守過黑夜,迎向曙光。
集合時間:2021年3月8日(星期一)晚上10:00
集合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Eleng Kazangiljan 0970011403
陳以琳 0988152842
#309狼煙聲援行動
我們將在言詞辯論庭開庭前,於司法院前施放狼煙,詔告上天與祖靈本次行動訴求「獵人無罪、法律違憲!」讓狼煙帶著訊息,送進憲法法庭。(若有族服請著族服參與!)
集合時間:2021年3月9日(星期二)上午8:00(8:00施放狼煙)
集合地點:司法院前(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高涪暄 0919-211-789
Savungaz 0919-368-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