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7 房屋稅記者會】
1/17日,Ingay與議會同事 陳怡珍議員、 周麗津#津認真議員、 許又仁議員與 蔡旺詮議員跨黨派召開記者會,要求市府檢討房屋稅政策、也要求 黃偉哲市長落實政見,好好面對2018年底大選全市大街小巷熱議的房屋稅議題!
Ingay在記者會中提醒市府,今年也是每三年召開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時間,務必請委員會重新檢討稅基,一定要區別自用與非自用、新屋與舊屋,不要混公平與正義於一談。
面對「居住正義」的理想,Ingay支持公部門採取適當政策來平抑房價。但是政策的執行必須合乎情理、必須以人為本、必須回到市民立場。不能自以為理直氣壯就粗暴行政。我們期待的有感施政,絕對不是「被剝奪感」的施政呀!
包含市府主張「受影響自住戶『僅佔』全市戶數11.59%」、「『僅』為10萬4,197戶」。完全忘了這可不只是數字,而是十萬多個家庭呀!
市府所謂房屋稅用途如何良善,不啻為轉移焦點。重點在為何徵、如何徵、憑什麼徵?而不是徵了後要做什麼。難道發願要做公益就可以上街搶路人嗎?
坊間提及的溯及既往疑慮,也許從大法官釋字717號說得通,但是從釋字443與憲法15條的角度,是不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租稅法定、租稅明確性原則與《經社文公約》強調的居住正義原則,恐怕仍有討論空間。而市府以兩則臺南地院的判決作說詞,是否忽略判決僅拘束個案的基本,莫非是鼓動受影響的10萬多戶市民都來打行政救濟程序嗎?
所以問題還是回到:以人為本的施政、以市民為本的施政基礎。讓住者安其屋、住者安其稅!
『以人為本、有感施政』。Ingay也將繼續稟持這個原則,監督市政、監督市民權益、也監督原住民族人的權益!!
(photo credit: 自由時報 蔡文居大哥 https://goo.gl/ncA7yS)
釋字717重點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軍人年改合法嗎?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是什麼?】
軍人的年金改革趕在六月底前三讀通過,與公教人員的改革一同發車,導致最近不少軍人撰寫訴願書,希望政府能夠保障他們被影響的權利。
明明當初說好會給的退休金,今天卻不認帳,只願意給予一部分,這樣子合法嗎?
🎸法律的變更,原則上不能「溯及既往」,同時要遵守「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1⃣不能溯及既往
任何法律的設立或是修改,都要遵守「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則,簡單來說,你不能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
如果允許新的法律可以隨意用在既定的事情上面,那麼人民將無所適從,每天活在「不知明天會不會被處罰」的恐懼中。
例如,某一天修法規定「亂丟垃圾菸蒂者要坐牢」,政府不能把以前亂丟過垃圾的人都抓去關,因為這些人並無法預知自己的行為會有這樣的後果,頂多把修法以後還亂丟的人抓去關。
除非是極端的情況,法律才能溯及既往,像是對人民有利的修法(例如原本關5年的罪修成關3年),或是舊法本來就違憲(例如亂丟垃圾原本處死,修法變成罰錢),或是有相當急迫的重大公益需要拯救。只有這些情況我們才能用新的法來處理舊的事情。
2⃣遵守信賴保護
只要人民對於某個法律已經產生合理的信賴,法律的設立、修改就不能讓人民的信賴落空,簡單來說,法律說好要給的好處,不能反悔。
例如,某一天修法規定「歸化台灣的人可以分到一戶社會住宅」,政府不能在這些人已經提出歸化申請但還沒審核通過的時候,又取消這個法律讓人拿不到房子。
如果法律一定要改,根據我國的大法官意見,必須要給予「合理的補償」或是「過渡措施」,來填補人民被破壞的信賴。
以上面的例子來看,國家如果要取消「歸化贈住宅」的政策,也必須有其他補償,例如以租屋代贈屋,或是給予相當金錢補貼。
信賴保護跟溯及既往概念上有點像,你可以想成一個是保障「已經在手的利益」,一個是保障「期待未來會發生的利益」。
3⃣遵守比例原則
法律雖然是法律,但也要合情合理,法律的目的必須正當,採取的手段必須合理,實施的方法要有必要。
例如,為了避免大家亂丟垃圾,某一天修法規定「宵禁」,讓人們沒機會亂丟垃圾。雖然目的正當,但手段與方法既不合理、又沒必要,這樣的法律不合比例。
軍人的年金是法律,既然立法者要變,也必須符合這三個原則。
🎸軍人年改,有沒有溯及既往,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
這次軍人年改有一個重點是陸海空軍服役條例第26條與46條,讓軍人可以領的錢變少,如果依舊法計算的退休金比新法計算的還多,那就逐年減到跟新法一樣少。
最近有一個類似的大法官釋字717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18%」,同樣是讓公務員可以領到得錢比以前還少,但大法官認為改動這項優惠並沒有溯及既往(你已經領到的錢沒有動),也不違反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只是降低可存的本金,並不是直接刪除;符合國際所得替代率),因此合法。
軍人年改的方式與公務員類似,如果參照之前大法官的意見,即便未來軍人成功聲請釋憲,也有很大的機率會得到一樣的結論。
不過,我覺得這樣的案子也不是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雖然軍人年改不是強迫軍人把已領的錢吐出來,但對於已領退休金的人來說,也是改變一個進行中的事情(已經持續在領某一個金額),這樣其實跟「溯及既往」是有點類似的。(法律上稱作「不真正」的溯及既往)
軍人們可能不只是享有「信賴」的利益,也是一種既定的利益,或許不能單純用補貼、過渡措施就說要修法,而是要具有急迫重大的公益才能改動。
🎸有些人會說:年改不就是為了重大公益嗎?軍公教領那麼多,國家財政都要倒了,不砍對嗎?
這個說法其實也就是大法官釋字717號的理由,可是我覺得不太充分。
改革的原因如果是犧牲軍公教的利益換取財政負擔的減輕,那就應該把轉換的標準、理由或目的放在天平兩端講清楚。可是,從這類的說法我們只能看到「軍公教領的多」,「國家財政負擔大」,卻看不到兩者之間的連結,例如為什麼要調整的是軍公教的部分、財政負擔少了多少錢、省下來的錢國家要拿來做什麼、可以拿來實現的其他公益。如果單純只是因為「國家有需要,所以要砍頭」,那這樣不是共產制的想法嗎?
如果真的是看不慣不合理的退休金制度,我認為就不應該拿國家財政當理由或擋箭牌,這樣只是讓整件事情更說不過去。
年金改革,公平正義會是一個理由,財政負擔是另一個理由,改革有必要,但改革的理由必須經得起考驗。如果只是用堂而皇之的說法來實現正義,那叫道德,不叫法律。
釋字717重點 在 余莓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9月5日晚間於「新聞面對面」節目有關年金改革議題,莓莓對李來希一貫高舉:繳多領多、信賴保護原則、不能溯及既往等主張,提出強力的質疑與挑戰,主要發言內容重點如下:
一、所謂的「繳多領多」:之前上街頭的軍公教代表常以他們「繳的多,所以領的多」來合理化其領過高月退的現實。然而卻刻意忽略自負的年金提撥額根本離最適的提撥率甚遠,基金水位入少出多,長此以年金勢必要破產。難道還是要全民買單或是讓年青後來者多繳錢來補這個缺口呢?
二、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他們又常以「信賴保護原則」來主張不能刪減他們的年金。除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7號已釋明,所謂信賴保護原則在公益衡平考量下並非是絕對的鐵律。更何況我國對軍公教人員的薪資調整,在民國84年開始大幅提昇軍公教的薪資待遇。換句話說,84年以前就投身軍公教職業的人士,在任職之始所未能預料的,這也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為何這些橫跨新舊制的人員對預期之外的薪資大幅提昇,不高舉信賴保護原則?一旦面臨年金改革需減少過高的退休金給付,就把信賴保護原則抬出來。難道信賴保護原則也可以有浮動的兩套標準?
三、所謂的「不能溯及既往」:他們又常宣稱「不可溯及既往」原則來為自己不願刪減年金辯護。然而依照台灣現行情況,若是軍公教有調薪時,退休軍公教年金也跟著調漲。不是早已經退休了嗎,跟著調漲難道不是溯及既往嗎?說穿了,就是只要有好處就可以溯及既往,萬一損及利益,就完全不能溯及既往。
綜觀那些聲音最大的軍公教代表的發言,不就是改革可以,但是只能「死道友,免死貧道」的態度嗎?只能改革後來者,原來的既得利益族群,他們的利益絲毫都不能損失。他們才是世代對立的製造者,這樣的假面必須揭穿戳破!
最後希望小英政府能堅持推動年金改革,改革自古以來都不是好走的路,真改革勢必要面臨許多既得利益者的反撲。但若是堅定公平合理與世代正義的信念推動年金改革,勢必能得到最大民意的支持。請新政府高舉價值、召喚認同、把握時機、無畏前行,讓全體國民都能在退休之後獲得維持生活基本需求與尊嚴的確實保障,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國家財政永續的年金改革目標!
https://youtu.be/hP6piJI-jlc?t=13m3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