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錄完行政法總複習的第一節,講到第一篇的重點:
1、公務人員的救濟(釋字第785號)
2、有關學生的行政爭訟(釋字第382、684、784號)
3、教師的法律關係、學校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
4、一般法律原則的命題重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5號裁定!
不過,上課沒有聽眾上課,自己一個人講課,還真不習慣!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釋字784 #學生可以告學校?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
釋字684重點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釋字784 #學生可以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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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5 學生被記過為什麼要釋憲?
02:33 學生以前不能告學校?
04:18 反對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5:19 支持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6:24 我們的觀點
07:56 提問
08:31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永鴻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784號解釋:http://bit.ly/2S5BEb0
→ 張〇〇案聲請書:http://bit.ly/2r35G3Q
→ 傅如君案聲請書:http://bit.ly/2S7CBiP
→ 釋字784號解釋:每位學生都有訴訟權:http://bit.ly/34ynTnE
→ 784號解釋文的五件事:http://bit.ly/2r86EMk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摘要-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http://bit.ly/2SaOiFk
→ 【釋字784】推翻釋字382!不只是退學,學生只要權利受侵害就可以救濟?:http://bit.ly/2sH620I
→ 法律白話文》校園裡的翹翹板: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http://bit.ly/35zRluT
→ 學校裡的特別權力關係,有多特別?:http://bit.ly/38RPCmw
→ 釋字第684號解釋:http://bit.ly/2M8PFRd
→ 釋字第382號解釋:http://bit.ly/2PyNmJu
→ 台灣報 王瀚興/釋字784號是鬆綁學生訴訟權 還是貓放老鼠? 百家樂:http://bit.ly/2S3vF6r
→ 「釋字784是在哈囉?」學生的訴訟權,不會讓教師不知道怎麼教:http://bit.ly/2rXkGAN
→ 大法官釋字784號 教部:更能保障學生權利:http://bit.ly/34uTC95
→ 法院介入、教官退出 釋字784後 誰護校園秩序:http://bit.ly/2tv0qa8
【 延伸閱讀 】
→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臉書貼文:http://bit.ly/2M5DSDp
→ 【極憲解析】特別權力關係何時才能掃進歷史的塵埃?(釋字第736號解釋評析):http://bit.ly/2EtaLFV
→ 因病補考成績打7折!釋字784申請人傅如君從國中到大學的釋憲之路:http://bit.ly/34txP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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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1月17日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
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
,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
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
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
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
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
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
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本
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
之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
規範(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第六二六號解釋參照),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
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本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另聲請人之一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且與司法院
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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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一份很重要的解釋!!!
超多協同意見書
大家努力k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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