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診所特權施打疫苗事件簿
昨天我也花了30分鐘去議長室看了 #好心肝政風調查報告的完整報告書,但全案已進入司法,得知訊息後不得對外透露,我也不便說,只是裡面的內容…我個人是覺得問題在於;#長官訊息傳達、#下屬執行上的程序疏失,而且報告裡也沒有違規施打疫苗名單,錯就錯在北市現在是柯文哲執政,只要是跟柯文哲有關的都會被無限放大!
#全台灣只有台北市有違規施打的案例嗎??#各位看倌覺得勒??
在議員要求下,經過議會及市政府協調,政風處報請檢察官同意後讓議員調閱!這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第585號解釋、內政部90年6月5日(90)台內民字第9004896號函釋及國家機密保護法,議員調閱需以召開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並於市議會指定場所,以不遮蔽文件內容方式提供閱覽!
20多頁看30分鐘時間不夠??議員若覺得時間不夠「可跟議長協商」,北市府也會尊重議會決定。法令規範如此,有異議的跟大法官反應啊!我不知道都 #全案都已進入檢調調查了還有啥好吵的??
好了;不給看報告有話說,給看了更不行,甚至議員質疑調查報告分A、B版本…….
今天大會審查法案,市府發函市議會,衛生局長因疫苗事件調查期間自行請假迴避…..都已經跟議會請假了也要罵,好幾位議員質疑防疫期間衛生局長竟請假而群起罵之,要求衛生局長銷假上班會備詢…..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
釋字585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好心肝調查報告限看30分鐘
#林穎孟說柯P公開透明信用破產
#議員是搞錯還是刻意抹黑
昨天,無黨籍市議員邱威傑、無黨籍市議員林穎孟共同指控了台北市政府政風處,表示針對醫療院所違規施打新冠疫苗事件
👉政風處明明就有詳細的報告,卻選擇給議員精簡版
👉詳細版只能去小房間看半小時
👉林穎孟甚至還做出更多人身攻擊「這只會加速證明,柯市長的公開透明完全信用破產」
對此,政風處與副市長黃珊珊皆做出解釋,實際上根本就不是台北市政府要特別刁難議員,才會出現這種狀況。
⛔️事實是,詳細版的報告之所以要用不公開的方式閱讀,是根據大法官釋字325號、釋字585號、國家機密保護法保護密件的規定,而不是政風處自己擅作主張,同時在檢方偵結起訴完、解除密件的身分後,文件也自然就會公開,不只沒有要刻意隱瞞、也無從隱瞞起。
⛔️同時,為了要符合規定,議會的慣例也一直都是在議長室調閱密件公文、限時半小時,若議員不服這樣的慣例,也是找議長協商,反映出慣例的問題才有改變的空間,而不是對著記者攻擊台北市長和政風處。
我們不清楚兩位議員究竟是搞錯了,還是因為政治的光譜別有用心,尤其是林穎孟議員甚至還點名、人身攻擊了柯文哲市長,但事實上柯文哲沒有做出釋字解釋、沒有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沒有影響台北市議會的慣例,即便是由政風處所做的決定,林穎孟也沒有任何證據表示柯文哲裁示了這樣的作法,請議員監督要搞清楚事實、搞清楚問題點再開始抨擊,否則做出的舉動在外界看來就只是抹黑政敵罷了。
#台灣怎麼變這樣?
傳送門
👉好心肝報告限看30分鐘 原因竟然出在大法官解釋
https://reurl.cc/ogRG13
釋字585 在 職能治療師爸爸&社工師媽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編國語日報辭典】
介紹一下我們家的工具書!
因為這本是社工師媽媽跑遍所有書局,
認真研讀過每一本字典後的選擇!
雖然這一本沒有彩色圖片,
字體也偏小,
也比其他市面上的字典貴一些!
但有五萬多個詞語,
裡面還有一些現代社會上通行的用語,
如臭美。
注釋方面,用白話解釋字義、詞義;
除了舉例詞、例句外,還會具體地描述。
為了應付審訂後的讀音改變,
將新的審訂表附錄在後面,
讓大家可以自行參考、對照喔!
釋字585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此外,依照地制法43條所述,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功能與政風處重疊,且無論政風或委員會成員,皆無調查權利。
政風人員,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也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且依依釋字585號意旨,以外部人員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更是毫無依據。
三、該自治條例係屬任務編組,且無獨立預算,依前述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不需設有自治條例,若縣府有委員會成立需求,可採自治規則辦理即可。
若小組討論未明確,應先建請議會發文向司法院就本案法律疑義,聲請解釋,避免通過後遭主管機關函告無效,令議會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