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食安、護民主、作伙行!全力拚「反萊豬」與「公投綁大選」公投連署!
今天啟臣要跟大家報告一個重要的消息,由國民黨領銜的「反萊豬」與「公投綁大選」兩項公投提案,經過中選會公投審查補正程序,已經獲得通過,未來再經過戶政機關十五日查對提案人的程序,就可以進入第二階段的正式公投連署。
2018年民進黨面對公投挫敗,不思檢討改進投票流程,以及執政喪失民心,反以「公投綁大選導致投票亂象」為藉口,直接透過國會多數將公投法修正案逕付二讀,跳過委員會審查,在院會強行通過。
過去,民進黨多次提出公投案,每次公投必定要求綁大選。現在利用國會多數,不僅將大選與公投脫鉤,更限制人民只能兩年一次舉行公投。「完全執政、完全淪喪」,只有一黨之私、沒有國家人民,國會成為執政者展現傲慢的機關。唯有把公投還給人民,讓公投綁大選,讓人民意志充分展現,才能制衡濫權執政!
蔡英文總統8月28日宣布開放萊豬進口,更引發民眾強烈的反彈。「反萊豬」與「公投綁大選」兩項公投提案,短短一週內,就收到超過四萬份提案連署,並且在9月23日送達中選會。
中選會利用「補正」程序,技術性拖延兩項公投連署時間,使得公投連署時間,僅剩下短短不到三個月,其中還包括農曆連假,更增加公投連署的困難度。
「這是人民向獨裁政府展現力量的時刻,」過去113天,我們在媒體呼籲、在立法院質詢、在街頭抗議;得到的卻是蘇貞昌院長的答非所問,蔡英文總統拒絕國情報告、拒絕公開辯論;得到的是民進黨政府用公權力對人民「查水表」,得到的是民進黨萊豬立委,用人數優勢霸凌民意。
啟臣知道,我們並不孤單,臺灣人民並不孤單,不論民進黨政府如何用假訊息、用政治操作、用公權力、收買媒體推銷萊豬,歷次民調都顯示,有七成的民眾堅決反對萊豬進口,要求用公投決定拒絕萊豬。
今天,「反萊豬」與「公投綁大選」兩項公投提案補正通過,只是開始,而不是結束。到明年8月28日投下手上神聖的一票之前,我們還有好多工作要做,還有好多挑戰要面對。我呼籲,所有關心食安、反對萊豬進口、捍衛公投權利的民眾站出來,幫助我們連署,替健康食安發聲,向獨裁顢頇的民進黨政府,展現人民的意志與怒吼。
在民進黨立院的人數優勢下,明年1月1日,萊豬就要正式進入臺灣。我們除了要在極短的時間內,衝出連署書外,更要協助地方政府為人民的健康與食安把關。
目前至少有11縣市都已訂自治條例,禁止販售萊豬,但是民進黨政府威脅自治條例不得抵觸中央政策,要沒收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強迫民眾吃萊豬。依據司法院釋字七三八號解釋,早就說明,中央法令是最低標準,地方可以訂定較嚴格標準。
縣市政府是百姓的父母官,守護民眾食安與健康更是責無旁貸的天職。啟臣會全力協助地方首長,做好第一線為人民食安把關的工作;在此,啟臣要鄭重地呼籲民進黨政府,人民將在明年8月28日用公投決定是否同意進口萊豬,就應該虛心的等待人民最後的決定,絕不可違法、違憲沒收地方自治的權利,不論是行政訴訟或是提出釋憲,啟臣一定與地方首長站在一起,與全民站在一起。
8月28日是臺灣民主史上蒙羞的日子,蔡英文總統出賣了臺灣人民的健康,更打算規避民意的監督,讓行政命令自動生效,蔡英文總統更自始至終躲在總統府內,怯於面對民意的監督;
8月28日也將會是臺灣民主史上光榮的一刻,明年的這一天,人民要用最直接的聲音告訴民進黨政府,「護健康、反萊豬」的意志;臺灣人要用最堅定的決心告訴全世界,「我們歡迎全世界健康豬肉進口臺灣,更願意將臺灣優值的豬肉與全世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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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契約是否能被認定為勞動契約,事關當事人權益,將「計算報酬方式」作為重要認定標準,是否助長了契約訂定被資方單方面把持?另外,關於放寬工時的核備造成過勞現象,釋字第726號對此是否有改善作用?陳建文與劉士豪教授,分別就相關議題深入講解。
🗣 陳建文┃台北科技大學副教授 ➤http://qr.angle.tw/wwf
▍勞動契約之判斷—釋字第740號
‐ 勞動從屬性
‐ 大法官意見書
‐ 勞動從屬性與契約虛偽性契約被單方主導~~虛實倒置
‐ 將「計算報酬方式」作為重要認定標準的疑慮
▍競業禁止—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三號
‐ 法理來自於受理處理辦理之後的整理
‐ 最高法院的見解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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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士豪┃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教授 ➤http://qr.angle.tw/j93
▍工作規則-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04號判決
‐ 本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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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84條之1-釋字第726號
‐ 序言
‐ 大法官釋字第726號對契約未經核備效力之解釋
‐ 評析大法官釋字第726號本文及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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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57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內政委員會處理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在許多委員關切的地價稅問題之外,我特別提出平均地權條例中對於市地重劃規定的缺漏。迄今全國辦理市地重劃的總面積已經超過一萬六千公頃,目前仍有至少兩千公頃正在辦理中,這麼龐大的重劃土地面積,所依循的法令卻非常不完備──除了在《平均地權條例》裡面有11個條文針對市地重劃作規範以外,實際上要如何進行市地重劃的程序,都是規定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和《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下簡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這兩個法規命令中。
市地重劃這個土地開發使用的方式,初始的目的是要處理鄰里性的公共設施。簡言之,市地重劃是在都市計畫的架構下,將土地整合起來,完成鄰里性的公共設施,讓地方居民在既有的基礎上過得更好。因此,市地重劃在制度設計上,與其他土地開發工具的差異在於,制度目的自始就不是要把人趕走,而是要將土地整合、重劃,一部分土地拿來共同負擔鄰里的公共設施後,再將土地還給地方居民,是一種合作社的概念。
立意良善的土地開發機制,在實際操作上卻發生了許多問題,也造成不少爭議,包括:制度上欠缺對小地主、租戶或非正規住居(informal settlement)的關照,且否決重劃計畫的(人數與土地面積)門檻高,部分地方居民被迫搬遷,而市地重劃之結果往往有利於大地主或開發商;主管機關對於自辦市地重劃欠缺審議把關的機制;重劃會在自辦市地重劃中扮演主導角色,而實務上多由重劃事業機構辦理,對重劃會的理事會影響甚深,但也沒有監督管理規範。
這些問題和爭議的根源,有一大部分是來自於法令的缺漏,特別是對於「民眾參與及知情權」的疏忽。以土地是否列入市地重劃區來說,這對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但現行法令卻沒有辦理公聽會或聽證等規定,許多民眾往往到了計畫後期,才恍然驚覺自己的土地或住房被劃入市地重劃的範圍內。
去年七月,大法官釋字739號針對目前自辦市地重劃所依據的《自辦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做出解釋,清楚指出目前主管機關在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的程序中沒有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沒有將相關資訊充分通知利害關係人,而核准實施重劃計畫時也沒有讓相關人了解重劃的相關資訊及最後的核定結果,都有違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大法官更明確要求主管機關在核准重劃計畫前,必須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讓利害關係人可以到場陳述意見。
《自辦市地重劃辦法》對於利害關係人取得相關資訊及表達意見的規定都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因此被大法官宣告部分條文違憲。其實,還沒有成為釋憲標的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也有同樣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公辦市地重劃的案件中,當事人也同樣遭遇前述自辦市地重劃的問題。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特別是這些土地開發都是關乎民眾財產權,而法律保留原則也要求,若是剝奪或限制財產權,或是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有重大影響者,都應該要在法律的位階處理。
從這個觀點來看,目前《平均地權條例》針對市地重劃的寥寥數條規定實在太過簡化,而實務作業執行主要依據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自辦市地重劃辦法》,位階卻僅是法規命令。因此,我今天特別利用質詢的時間,要求內政部必須積極研擬市地重劃的專法,一舉解決多年累積的眾多問題,今天內政部次長也給予正面回應,除了正針對《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的違憲條文修正以外,內政部也將展開市地重劃相關法規的通盤檢討修正,並研擬訂定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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