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隱私權VS新聞自由 #釋字中的拉扯與討論 〕
公眾人物鏡頭外的個人生活向來是許多媒體所關注的焦點,八卦新聞和狗仔文化的蓬勃發展也顯示這類新聞在社會上擁有一定數量的受眾。
不過隨著隱私權概念的普及,新聞媒體因為採訪而造成他人隱私侵權的議題也逐漸受到重視。
上周某媒體就因以揭露私人訊息並做成聳動報導的方式導致被報導者個人隱私遭受嚴重侵害,而使得各界對其踰越新聞倫理之舉感到憤怒。
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之間的討論也再次浮上檯面,因此我們今天就要帶各位壯士一起看看司法院大法官在面對相關爭議時,是如何解釋的。
▌隱私權在憲法中的保障
由於隱私權是較晚才為世人所開始重視的議題,因此「隱私權」一詞在憲法條文中並未出現。
直到民國81年釋字第293號解釋文中才首度提到「隱私權」這三個字,並在釋字585和603才闡明隱私權是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釋字603解釋文中提到「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新聞自由在憲法中的保障
至於憲法上對於新聞自由的保障,雖然也和隱私權一樣並未明見於條文中,但憲法第11條所列舉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多被視為保障了新聞自由的內涵。
後續也透過諸如364、407、414、509等釋字將其納入憲法保障的範圍中。
▌釋字689的源起
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權最直接的拉扯則是在第689號釋字中,一名蘋果日報記者兩度跟拍神通集團的副總及其演藝圈妻子。
後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裁罰1500元罰鍰,該記者不服裁決遂提出聲請。
爭點在於社維法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的規定是否違憲?
▌標誌性的釋字689
大法官最後認為社維法的規定合憲,在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衝突的部分,大法官認為該法是為了保護包括隱私權在內的基本權利,且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對新聞自由的合理限制。
大法官也認為即便在公共場域,人們依然享有一個不受侵擾的私人活動場域,社維法的相關規定便是國家保護這項權利的展現。
▌釋字689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雖然最終大法官認為該限制沒有侵害新聞自由,不過在理由書中他們也闡述了保障新聞自由的重要性: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的權衡
正因為個人隱私權和新聞自由都是憲法所應保障的價值,所以大法官也提出了兩者相互衝突時權衡的判準-公益性。
由於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的目的是要讓新聞工作者能藉由新聞報導引起公共議題討論,追求公益。
在有重要公益性下,應優先保障新聞自由,人們的隱私權會受到限縮。
但若新聞的報導沒有了公益性,憲法的保障便會隨之減少,也就是說在缺乏公益性下新聞自由便不應侵犯對隱私權的保障。
▌大法官意見書的見解
陳新民大法官提到侵犯隱私的新聞對當事人的精神傷害更勝於身體傷害,國家應保護並滿足人民對心靈安寧的期盼,並期待本解釋能夠喚起社會對國民隱私權利與人格尊嚴之重視。
葉百修大法官則提到「新聞採訪與攝影之內容應需具有公共利益之正當性要求,若單純以商業利益為考量,並不足以構成公共利益」。
至於該如何判斷公益性,則應就內容、形式與事件發展之脈絡予以全盤考量。
不過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該由警察機關做衡量,應交由法院進行裁決。
看完今天的文章的你,又有什麼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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