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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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460的網紅兒童職能治療師 吳宜燁 All for Kid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任職於喜憨兒基金會的李慶家職能治療師,擁有醫療體系工作十年 社福體系七年的工作經驗。 ‘Snoezelen’起源於荷蘭,由荷蘭文的‘snuffelen’及‘doezelen’兩個字合成的,意思分別為呼吸及小睡。當初是Hulsegge和Verheul1987為Hartenburg教養院內重度及多重障...
醫師法醫療行為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醫療暴力行為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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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許多醫院發生醫療暴力事件。那麼,法律如何制裁醫療暴力事件的行為人?
醫療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按照法院的見解,需要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
如果是辱罵的話,則是回歸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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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特別規定
除了前面提到,一般的妨害醫療或救護行為,刑事責任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如果造成死亡的加重結果,還可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傷則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種很常出現的情形是「性騷擾」,但性騷擾的也沒有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所以法院一般還是以《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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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醫療法也有行政罰的規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可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鍰。
不過,基於「一行為不二罰」(意思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因為同一件事而受到兩次以上的處罰)原則,如果行為人已經受到刑罰制裁,就不會再被處行政罰。相對的,如果刑事追訴的結果不是有罪確定判決(或是在偵查階段就被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這時候行政機關就可以對他裁處罰鍰。
前面提到的性騷擾行為,這時候就可以用醫療法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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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除了刑罰、行政罰之外,醫療暴力的行為人也會面臨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遇到醫療暴力的醫師能不能「不醫了」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根據《醫療法》及《醫師法》都有規定醫師必須對危急的病人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所以說不醫就不醫是有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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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法律白話文運動與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共同推出
全文未完,請上法白官網閱讀:
📖 對醫護動粗或辱罵犯了什麼罪?醫療暴力的各種法律責任|江鎬佑 https://bit.ly/2Qrwc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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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醫師法醫療行為 在 游錫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本院第10屆第3會期最後的院會日,要向立法院全體委員、工作團隊與駐警同仁表達謝意。另外,還要感謝堅守第一線守護台灣的醫療人員,盼嚴峻的疫情能早日緩解!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閉會詞】
報告院會,今天是第3會期最後1次院會。這也是一個和全國人民休戚與共、同舟共濟的會期。
因應COVID-19本土疫情突然升溫,本院朝野黨團齊心協力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效期展延至2022年6月底,並調高預算上限至8400億元,以協助全國人民順利度過難關。
會期中,為了抗疫,本院迅速提升院區內防疫標準,也進行了史上的首次「院會視訊會議」測試,並適時成立「立法院未來國會願景規劃諮詢委員會」展開未來國會願景的研議。我國首部《開放國會行動方案》也於3月9日上線,以促進公民更方便參與國會的運作。
本會期是一個民胞物與、福國利民的會期,感謝各黨團合作,除通過「台鐵改革」、「聲援緬甸人民」等3項共同決議文外,也通過數十項重大議案,其中法律案有56案,大致可分為3個面向:
在增進國計民生方面:
為了促進居住正義,修正《所得稅法》抑制投機炒房。修正《住宅法》,調高社會住宅提供比例達40%。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提高容積獎勵、簡化拆除程序,加速危老建物重建。修正《土地稅法》,調整免徵增值稅的範圍,促進租稅公平。為鼓勵節能減碳、促進消費,修正《貨物稅條例》延長節能家電和中古車輛汰舊換新退稅優惠期限。為保障勞工與保護弱勢,制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和《勞資爭議處理法》,確保勞工老後的經濟安全、爭議裁決制度與職災保障,完成勞工保障最後一塊拼圖。《長期照顧服務法》的修正,將擴增長照服務能量,讓國人打拚沒有後顧之憂。
在厚植教科文實力方面:
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扶持獎助藝術產業,強化藝文工作者職災保障與急難協助。通過《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及《國立台灣文學館組織法》確立組織升格,保存並活化台灣文學與歷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提升人才培育和研發效益,厚實科技和產業競爭力,以更多的「半導體學院」打造更多的護國神山。制定《太空發展法》提振衛星產業鏈,整合我國半導體、資通訊、精密機械優勢產業,打造太空競爭力。
在捍衛生態,保護動物方面:
修正《森林法》加重處罰盜伐以保護森林。修正《動物保護法》以更明確規範尊重動物生命的行為,並全面禁用捕獸夾。修正《獸醫師法》以保障飼主帶寵物看病的權益,守護陪伴國人的毛小孩。
備受各界關注的「修憲委員會」也在5月18日已正式啟動,修憲案共有56案,期盼經由修憲研討會與公聽會的舉辦凝聚社會共識,順利達成修憲的任務。
臺灣全體人民是命運共同體,唯有團結才能度過難關!最後再次感謝本院全體委員、各黨團以及工作團隊與駐警同仁的辛勞。現在散會。
醫師法醫療行為 在 兒童職能治療師 吳宜燁 All for Kids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任職於喜憨兒基金會的李慶家職能治療師,擁有醫療體系工作十年 社福體系七年的工作經驗。
‘Snoezelen’起源於荷蘭,由荷蘭文的‘snuffelen’及‘doezelen’兩個字合成的,意思分別為呼吸及小睡。當初是Hulsegge和Verheul1987為Hartenburg教養院內重度及多重障礙的住宿者所設計的,目的是使其休閒場所更有變化,‘Snoezelen’這個詞,用來形容這個人工化的設計場所,希望把放鬆及刺激的經驗透過多感官環境的佈置傳送出去Hulsegge &Verheul, 1987。‘Snoezelen’流傳到英國後,英國人取其意義以‘多感官環境’Multi-Sensory Environment來稱呼,並將其應用於特殊教育中Davies, 2002。
現況
目前多感官教室於使用上之稱呼有Snoezelen Roo與Multi Sensory Environment簡稱MSE兩種,台灣地區多感官引進約二十年左右,目前大多建置在身心障礙機構、社福機構、特殊學校、部分醫院...總數約八十多間,使用/操作人員也十分不同,作業模式亦然。多感官使用了許多職能治療相關的學理應用,例如:感覺統合、感覺註冊、行為改變技術...等,究竟多感官如何發揮作用?
多感官刺激訓練教室,多感官刺激訓練教室是透過精心設計的燈光、聲音與各式各樣精巧的高科技設施,營造出一個富有吸引力及舒適的學習環境,給予特殊需求學生各種充滿觸覺、前庭覺、本體覺、視覺、聽覺等各種感官刺激,並藉由教學環境與訓練課程的安排,學習探索環境、減緩不正常張力變化、減低學生焦慮不安的情緒,削弱不適應性行為、提升注意力、加強人際互動等,期望提供極重度的孩子更多學習刺激。
過去20年多感官環境Snoezelen廣泛地使用在智能障礙者兒童和成人的教育、治療、及休閒方面。連結到從情境和事件的探索發現的意思,多感官環境為考慮多樣化概念的一種技術。更早有瑞士的醫師、法國的教師等已在200多年前開始運用這樣的技術在醫療和教育方面。主要的考量有二 Maria Montessori, 1870-1952:一、智能障礙者需要被教育而非被安置在貧乏的機構環境,造成更多的感官剝奪。二、發展的發生是透過對環境自發性以及反映對結構環境價值的信念所產生的行動,這樣的行動也鼓勵感覺動作的改善。
多感官訓練教室促進多重感官經驗的接近機會。使用者也普遍地接受多感官環境對極重度和多重障礙者所提供的休閒功能。『休閒』廣泛地被接受擁有自我發展和自我實現的潛能,在英國將多感官環境同化為國民教育的感官課程,以完成更寬廣的特殊教育和治療目標。
文獻回顧與分享
大多數文獻多提及多感官之使用結果,鮮少提及操作過程與機轉,台灣部分相同,將陸續分享使用多感官多年的個案故事與發現,從多感官設計、施工、經營、操作、個案評估、分析、教案製作、成效追蹤。希望能讓大家有機會多接觸多感官治療對於服務使用者所帶來的益處。
醫師法醫療行為 在 劉孟錦律師- 關於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及醫療行為之闡釋 ... 的必吃
關於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及醫療行為之闡釋及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42號刑事判決判決意旨:...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