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大家都這麼想念醫學系,那就多設幾所,從廣設大學,變成廣設醫學系......XD
「醫學系向來是招生保證。少子化時代,多所大學仍搶設醫學系,繼義守大學108學年度成立醫學系,招收30名公費生,今年清華大學、中興大學、中山大學、元智大學也搶進申請設立學士後醫學系(後醫系)。
衛福部規定醫學系招生人數上限訂在每年1300人,此為自費生名額,公費生如離島或原住民生,不在此限。」
醫學系公費生規定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看一下招生簡章喔
其中有警大與警專的招生性質喔!
有關甄選簡章(招生簡章、國考簡章)的法律性質及相關問題的探討
一、前言
行政機關或公營造物(公立學校)為甄選敎師或聘用人員或者公費生,以網路或紙本公告發行之「簡章」, 其法律性質為何?在實務見解上,似有不一致之見解。又主管機關對於未具資格或未錄取之通知,其性質為 何?對於相對人不服之救濟途徑又顯有區別。
二、行政法上所發布公告之簡章,其法律性質的探討 :
(一)、有關「考選簡章」之法律性質—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行政機關為辦理公務員之甄選考試,對於報考資格、限制、分發及訓練任用 ,以上之考選簡章,乃主管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對於公務員之考試、分發任用及訓練之規定, 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例如,國防部(預備軍士官考選簡章)、考選部所公告之各種國家簡章,乃基於法律授權(兵役法、 考試法)之授權,由主管機關乃訂定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法規命令」(釋字 715 號參照)。
2、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有關考試相關的細節性、技術性的次要事項規定,雖然造成人民的輕微影響或產生不便,其依職權訂定之考選規章,性質上為「行政規則」。例如,大法官釋字第750號有關牙醫師考試規則。
(二)、公立學校甄選敎師,又如公立之大學(如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公立大學甄選公費生),市立或公立樂團 甄選聘用人員,其甄選簡章之法律性質
1、其甄選簡章,亦為有法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任用條例等)之依據,然而 主管機關選擇以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並與甄選人未來締結行政契約之目的。該契約具有「公法性、公益性及強 制性」,因此主管機關與甄選人員所締結之契約,應為行政契約(釋字 348 號、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 446 號判決、最 高行政法院 98 年聯席會議決議)。
2、主管機關為達成甄選人員,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其所發布公告(對於公立學校之教師、公立大學之醫學系或藥學 系、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行政機關之聘用人員)之「甄選簡章」。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乃準用民法之 規定,因此該甄選簡章,乃為達成締結行政契約之「要約的引誘」(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284 號判決)。
(三)、公立或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例如國立或私立大學有關報考資格、其有一定之條件等),其「招生簡章」 之法律性質,係大學在自治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大學自治領域。
1、各大學院校之入學招生簡章,其性質乃大學自治之合理必要範圍內,對於入學資格條件之規範,大學對於入學資 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釋字 563、626 號參照)。
2、綜上所述,各公私立大學之招生簡章,其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法律性質。
因此,「簡章」之法律性質,共可分為三種: 1、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2、為締結行政契約,而具有準用民法「要約之引誘」之性質者。 3、為大學自治規章之性質。
三、主管機關通知相對人(甄選人)之錄取或未錄取通知書,其法律性質與救濟
(一)、具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者
1、如上所述,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或依職權而訂頒之考選簡章,之後該機關依據該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對特定人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決定,對於相對人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之權利、義務有所規制。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應試或甄 選人之未錄取通知,係行政處分之性質(釋字 319 號參照)。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自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但是,受理爭訟之 機關對於該判斷餘地的高度人性能力知識,除有判斷瑕疵或裁量顯然違法外,仍宜尊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不宜介入 審查。
(二)、為行政契約之「要約之引誘」性質者 1、主管機關以未來締結行政契約,公告甄選之資格要件等,因準用民法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未達甄選要件者, 作成未錄取通知相對人,其法律性質為「要約之拒絕」,乃主管機關之「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 5 年 284 號判決)。
2、相對人不服請求行政契約之締結,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行 政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給付。
(三)、大學自治章則之性質者
1、各公立或私立大學,依據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以大學依一定程序訂定入學資格招生簡章,其對於甄選相對 人之未錄取通知書,亦公立大學本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大學而為公權力受託人而視為行政機關之地位(釋字 382 號參照),所作成單方決定,具有直接對外發生影響相對人受敎育權利之行政處分。
2、相對人不服該未錄取通知(書),乃對於相對人不利性質之行政處分,當然可以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爭 訟。當然,受理爭訟之機關固應尊重大學自治之專業判斷(釋字 684 號參照),乃屬當然。
醫學系公費生規定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醫學系公費生制度誤人ㄧ生?
教育部不該成為奴隸制度的幫兇!》
今天教育委員會排定兩專案報告。
時間有限,來不及質詢的「醫學系公費生制度」,在此補充說明我的主張。
ㄧ言以蔽之,「資訊不對稱、關係不對等的情形下,卻要預支ㄧ生幸福」是此制上路後,高中生選擇醫學系公費生,幾乎是賣身契的潛在危機。
再以分派偏鄉服務的六年階段,「錢少、事多、離家遠」是公費生所面臨、恐淪為醫奴的職涯處境。
要求ㄧ個十多歲的孩子,決定未來至少15~19年的人生黃金歲月,如果適應不良、志趣不服、勞動條件極度落差,公費生若在學習階段改變志向、或服務半途不願留任,要面對高達十倍、1500萬的天價罰鍰、醫師執照遭扣的嚴厲懲罰。
政策失靈造成誤人ㄧ生、無可彌補的錯誤,這些跑不掉的年輕奴隸(通常也來自經濟弱勢的年輕學子),誰來關懷?有何救濟?
我主張:
ㄧ、公費生制度設計的資訊(畢業分發規定、公費服務規定、待遇水平等)應透明揭露,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保障學生「知情選擇」的權利。
二、天價的1500萬罰金應檢討調整,開放各界討論,訂定ㄧ合理計算公式,而非政府ㄧ手黑箱制定。
三、改善提升公費醫師基本勞動條件、薪資水平及福利,強化留任的經濟誘因。
四、在補充人力仍未能到位之空窗期(少則12年),檢討健保給付制度,根本解決五大科醫療人力荒、偏鄉醫療資源匱乏惡化的困境。
看守內閣不該顢頇擺爛與ㄧ意孤行硬幹到底。
衛福部此一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奴隸制度,應當全面檢討調整;而配合辦理的教育部,亦應啟動部會橫向聯繫,站在保護學生的立場,不能坐視學子權益遭剝削,應充分表達反對意見,為不合理的公費生制度「補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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