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專章未能入法,希望相關部會詳加規劃】
今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的修正提案,我二年前所提出的刑法交通事故專案也包含在裡面。
我的草案重點有三:
1.簡訟重罰、快速處分:
在3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提高酒駕罰則後,單純酒駕無肇事者,回歸行政罰,刑法只處理肇事及造成傷亡案件。以目前檢察官1389人,一年偵結42萬件,無肇事之酒駕移送法辦,約5萬多件,可減少檢察官1/8的訟源。
2.依態樣之可責性決定量刑輕重:
交通事故依普通事故、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再依一般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分別給予輕重不同量刑。
3.肇事逃逸之加重:
駕車逃逸者,依所犯罪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我在質詢時也指出,在星期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行政罰之後,今天要處理三個重點:
1,配合道交條例第35條罰則提高,行政罰鍰必定超過法院判決易科罰金的金額,無肇事之酒駕(包含累犯)酒測值超過0.25是否還需要保留在刑法185條之3中。
案例,汽車第三次酒駕違規罰21萬,但屬於第一次酒測超過0.25移送法辦,法院若判3個月只罰9萬元,遠低於行政罰鍰21萬。還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補足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耗費大量司法資源,結果還是依行政罰處理。
2,酒駕致死及重傷及其再犯刑責是否提高。
3,酒駕刑責提高,對危險駕駛刑責卻還是維持過失罪刑責,為避免比例原則失衡,是否要一併檢討提高。
雖然大家都認同我的修法主張,但卻認為現階不宜大幅修正,因此,委員會只處理酒駕致死及重傷及其再犯刑責的提高,危險駕駛刑責沒有處理,交通事故專章也未能入法。
酒駕肇事駕駛人移送法辦原則 在 台中市議員 羅永珍 有妳"珍"好 - 認珍團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酒駕新法上路第一天0-8時取締酒駕違規及移送法辦15件!
為因應酒駕新法施行,展現警察執法取締決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3日0時起至8時止,經強力實施機動巡邏、攔檢取締酒駕執法作為,總計取締15件。再次呼籲汽、機車駕駛人重視法令,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共同保障個人及大家安全。
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業經總統於102年6月11日公布,並自102年6月13日0時起生效,為使駕駛人正確認知酒駕標準下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配合新修正條文,已於13日0時起加強執行相關取締酒駕之執法作為,總計13日0至8時止,取締酒駕違規及移送法辦件數總計15件,其中移送法辦案件(呼氣0.25mg/L以上)計11件,違規案件0件(呼氣0.15mg/L以上未達0.25mg/L)、拒測案件計4件,施行嚴厲新法後,顯見已達警惕效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再次提醒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將依規定移(函)送地檢署;另依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似物後,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者,不得駕車。而配合新修正規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秉持依法行政及程序正義原則,其執行相關勤務:(一)勸導項目: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0.16、0.17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以勸導代替舉發。(二)舉發項目: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8毫克以上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當場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三)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依規定移(函)送地檢署。
交通警察大隊吳大隊長特別呼籲,配合13日零時起新修正條文上路,駕駛人請重視法令,切勿心存僥倖,同時全力配合交通部宣導政策,呼籲民眾確實戒除勸酒習慣,落實「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措施,另取締酒駕勤務不會鬆懈,將持續貫徹執法新作為,有效規劃取締酒駕勤務,誓將交通安全防護工作做到滴水不漏,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讓臺中市成為無酒駕城市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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