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一年一度中秋節又要到啦!
#所以一年一度的有心肉舖子的鯤牧豬和鴨胸又來啦~
去年也是大約在此時(就是中秋前),胎胎也依照慣例來開一年一度有心肉舖子精選團!今年我們挑選了幾樣商品來開團,當然胎胎我最喜歡的鴨胸一樣有,而這次折扣下最多的是「#金膀肉片/#丁骨豬排/#雪花厚片」,這三樣我個人最愛雪花厚片跟金榜肉片,因為這兩款怎麼料理都好吃。當然,在接下來這一週每樣商品胎胎都有完整的介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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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鯤牧豬系列商品
◑ 產品:雪花肉厚片/去皮五花厚片/金膀肉薄片/肋眼豬排/丁骨豬排/湯排/只有鯤牧香腸
◑ 什麼是鯤牧豬?
鯤牧豬成長過程是食用牧草來強健腸胃,在牧場自由活動250天以所鍛鍊出緊實的肉質,油脂則如雪花般細緻分佈(#這點在我處理丁骨豬排的時候非常明顯的有夠細緻,明天會在介紹),因此可呈現原野的自然風味。
◑ 產地:台灣南投中寮
◑ 包裝方式:急速冷凍真空包裝
◑ 每款都唔食品添加物,請安心食用
◑ 每一款的包裝方式、製造日期、營養標示在下單連結中皆有清楚說明
⭕️產銷履歷有心櫻桃鴨
◑ 產品:有心櫻桃鴨胸/櫻桃鴨肉串
◑ 保存方式:置於冰箱冷凍層,可放置2年
.....................
➊ 今天晚上要先介紹的是「#去皮五花厚片+#有心櫻桃鴨胸」!有心櫻桃鴨胸胎胎應該已經吃了兩年多,鴨胸除了他們家之外我真的是沒再吃其他家,所以大家看我幫先森帶便當的鴨胸,一定都是有心的,不過胎胎還是建議大家,如果要吃鴨胸,盡量還是在家吃不要帶便當,因為幾次幫先森帶便當下來的心得就是「浪費」XD 因為便當又要加熱的關係,其實鴨胸都會變得非常熟,這樣吃起來真的會比要硬也難入口,所以胎胎強烈建議大家,買鴨胸回家就是像小週末啦、週五晚上啦,跟另一半或好朋友們一起在家煎一兩塊配上紅酒,哇嗚~ 開個影集來看,一邊喝紅酒一邊吃鴨胸,再來點涼拌小菜或起司,這樣的夜晚多麽美好啊(立馬躺沙發~)
➋ 第二個要介紹的就是去皮五花厚片!這款是比較特別的五花厚片,因為要拿來做滷肉飯或是蒜泥白肉其實也都可以,但少了豬皮就會少了點膠質,但對於不少害怕豬皮的朋友來說,有心這款五花厚片就非常的乾淨(如果大家覺得養泉把雞處理得很好,那麼有心的豬肉和鴨胸品質絕對是他們家的強項!)
➌ 有心的去皮五花肉,是嚴選每週僅五頭的鯤牧豬去皮五花肉片,油脂豐厚香醇,採用平版包裝,讓小家庭更能夠方便使用,人口數少可以免解凍直接分裝,拿來做成韓式燒肉是必吃的方式(#記得要沾胡麻油+海鹽啊!)
➍ 今天中午我自己則是用了1/3包來做 #鳳梨照燒豬五花!做法非常簡單,而且可以連其他蔬菜都一起一次處理好~ 只要把豬五花煎出油,稍微把油瀝出備用,放入鳳梨薄片(用罐頭或新鮮水果鳳梨都可)、照燒醬,轉中小火繼續威煮到收汁,就可以直接上桌了。將剛剛瀝出一點點的油,把其他的蔬菜一次一起煎好,調味我都沒什麼調味了(因為豬油香+一開始的鳳梨甜味我覺得都可以直接吃到蔬菜本身的鮮甜)。今天午餐是用上週我娘給我的三包黑米(紫米)來做兩顆小小御飯糰,也順便蒸了先森明天紫米便當的份。紫米上我撒了日本黑白芝麻鹽,就這樣,紫米的飯香加上好吃的豬五花和各種蔬菜,中午一個人吃這一大盤,到晚餐都不用再吃惹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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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中秋有心團
・開團日期:20190812-0818 23:59
・下單連結:https://gbf.tw/uscql
・付款方式:虛擬帳戶銀行郵局、ATM櫃員機轉帳匯款
・出貨時間:商品最快8/23到貨
・運費相關:統一優惠冷凍運費150元,外島運費均收$290,國外不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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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聯絡方式
聯絡信箱:service@withheart.com.tw
電話:04-22139276 #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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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另外,修法也增訂,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論有無辯護人,經法院許可後,都將擁有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
想法:
1.這個修法是正確的!
為了秘密避免打草驚蛇起見,
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進行限制出境時,
是不會通知被告的,
被告往往是到機場時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
前面不通知,合理,
問題是這個措施並沒有「事後救濟管道」,
變成案子沒結,就一直沒辦法出境,
最有名的是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
案發後好幾年沒辦法出國參加國際科學會議,
跟國際學者進行交流,
對於一個頂尖學者而已,
不啻是判他科學方面的有期徒刑,
剝奪他接觸最新研究資訊的機會!
現在修法後給予事後救濟機會,
至少處理了這個問題⋯⋯
2.但是還有一個「事前不用令狀、事後沒有救濟程序」的東西,
叫做凍結銀行帳戶!
我之前針對這個問題寫過文章,就是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
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3.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有一次跟一位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
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4.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5.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6.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
郵局帳戶解凍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凍結帳戶不需要法院事前事後審查,合理嗎?>
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那陣子到中部去開庭,
開完庭找在地檢署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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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不知道我的問題用這個分類可不可以
若有錯誤,請告訴我會更正。
我的郵局帳戶被郵局已使用太頻繁給凍結了,
(因為買網拍跟合購所以會一直匯入匯出,但我一本本子還沒刷完)
郵局沒有主動通知我,也沒在凍結前詢問我就直接凍結了,
一直到我要匯款時才出現問題帳戶。
現在要解除要我在郵局營業時間親自前往郵局辦理。
我打去客服問他根據什麼私自凍結我的帳戶,
那位小姐很快帶過我聽的沒有很清楚,質疑他就一直叫我稍等,
說可能有2個原因
一是使用太頻繁疑是人頭戶被電腦偵測到直接凍結二是有人通報,
我就問他是誰通報的,他就說我們客服這邊不清處喔,你要問窗口。
我說客戶愛用你們家帳戶也不好嗎?他就說電腦有設定筆數blablabla
我說懷疑我可以打來問我呀?他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就是要我到郵局窗口詢問,擺明了他們客服很無能。
我白天上班晚上上課根本沒時間跑郵局,
他就提供假日有營業半天跟夜間也營業的郵局,完全沒有變通的方法。
我想問,郵局可以這樣嗎?沒有詢問過我沒有通知我就凍結我的帳戶。
若是有人通報,我根本沒接到警局(法院)通知呀,我也沒有債務。
這樣我的權益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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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81.21
※ 編輯: minasunkiki 來自: 220.136.81.21 (04/14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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