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地方代表努力認真關注 共同創造原住民族安心的居住生活
國棟在108年8、9月間接獲地方陳情,台東縣成功鎮比西里岸海岸遭侵蝕,亟需加以保護,立即邀請經濟部水利署、台東縣政府、成功鎮公所等相關單位於108年10月5日進行會勘,並當場獲水利署第八河川局蔡局長允諾將立即進行相關海岸線保護措施。
會勘中地方表示堤後排水溝加蓋之訴求,#向當地民代之陳情,苦無結果。因此,國棟立即要求堤後排水溝加蓋,也請第八河川局務必全力協助。(圖一-國棟會勘通知單)
該堤後排水溝加蓋工程,也於109年5月順利完成,還給地方乾淨的生活環境。
國棟仔細盤查各類關心成功鎮比西里岸海岸案外案提後排水溝加蓋工程的處理狀況,簡述如下:
1.108年5月2日的確有成功鎮民代與河川局會勘三仙海堤堤後排水溝。(圖二-地方民代會勘會議紀錄)
2.當天會議結論:#本局將研議後處理。
#研議 這個字眼是公文用語,簡單來說是指「研討商議」,白話地說就是「這個案件,我帶回去想想」,#並不是承諾會處理三仙海堤堤後排水溝。
的確,很多公文用語,常常會讓人誤會意思。也因此,更需要有經驗的民意代表與其幕僚團隊,瞭解公家機關的職權與意思,去衝撞與突破,以利爭取原住民族的權益。
國棟長久從政以來,的確看到很多鄉親被公務員的話術搞得頭昏昏,誤會行政機關的用語,以為自己的陳情或訴求將有進度,實際上行政機關根本沒有答應的狀況。
譬如這次的案外案,國棟與水利署還有河川局其實也是很意外。#研議後處理,白話來說就是「這個案件,#機關帶回去想想再考慮要不要處理」。很顯然的,河川局並沒有答應要求,才會有後續地方向國棟陳情的狀況。
所有地方事務都是需要各級民代、各級行政部門通力合作,才有辦法順利落實、達成族人們的需求,本人也會持續秉持初衷,與所有地方民意代表及民眾、族人們一起為我們生活的這塊土地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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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分享士修文,其實是高老師文
在台灣反核就是助長妖魔鬼怪的氣焰,以及告訴我們的下一代,不負責任的抹黑是正確的。
【聲明】全廢台打假球?反核廢公投故意不照補正被駁回,竟汙衊聽證會專家學者為擁核勢力干預中選會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高銘志
2019年6月21日
致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蔡中岳先生:
貴平台於苦勞網(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93076)及Facebook全國廢核行動平台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a.13268085689…/1345678032265726/…)刊登「【新聞稿】公投被迫卡關中選會阻擋反核廢公投成案」,對本人之不實指控,敬請貴平台儘速移除,否則勢將採取後續法律行動,追究撰寫者之責任。
貴平台該文指控謬誤之處,謹一一提供如下。
一、貴平台指稱:「在中選會今日會議的前一天,立場鮮明的擁核派學者,同時也是中選會聽證會唯一對此公投有意見的法律專家高銘志,再次透過媒體專欄發文並發函給中選會。」
(一)本人並非該次聽證會對此公投有意見者,經濟部國營會代表也對於蔡中岳公投案,表示眾多關切之意(參見聽證會影片第39分50秒以下),而提案方蔡中岳先生也提出諸多回應,此有中選會聽證會影片可為證。
或許貴平台並未認為經濟部國營會代表有專家資格,但顯見當日並非僅有本人為唯一有意見者。
參見:蔡中岳先生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在「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啟用前,不得提出或執行新建、續建、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畫?」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6CQHTXsMTU
(二)本人於6月17日透過媒體專欄發表之文章,僅是重複聽證會當日陳述而已。
高銘志觀點:蔡中岳反核廢公投案補正,為何仍然違反公投法?
https://www.storm.mg/article/1393489
本人文章明確指出:「補正主文並未因應聽證會專家意見做修正」、「關鍵問題:對不同核電運用行為之差別待遇」、「提案用語之精確度不足」、「使用核電『廠』之混淆」、「改為立法原則創制案後,恐不符合一案一事原則」,等諸多法律問題。
本人並於文末給予「針對蔡中岳公投案之建議」之積極協助,更同步寄予中選會,請中選會委員秉公審查,以昭公信。
(三)該文指謫本人為「立場鮮明的擁核派學者」,然本人所陳述之法律問題,均為原子能法規與公投法相關法規,以及系爭公投主文操作的模糊空間,均為客觀中立之資訊。
提案人及提案人之律師之怠慢,致無法讓主文貼切法律用語(更不用說,補正提案係改為立法創制),而遭到駁回的命運,何以需指謫本人乃「立場鮮明的擁核派學者」?到底本人哪一點理由,讓提案人覺得本人不客觀理性?中華民國法規,難道都要配合貴提案而做修正嗎?
二、貴平台指稱:「(高銘志)指稱補正後的反核廢公投仍舊不符合規範」
(一)該公投案在補正「前」,就已經不符合規範;而所謂之補正,也並未修改關鍵問題的用語,自然不符合規範。
(二)中選會要求召開聽證釐清爭點之公文、聽證會上學者專家之專業意見,已經提供了眾多修改方向,但提案人與律師置之不理。
三、貴平台指稱:「而今天的結果如同聽證會少數派學者的『預測』,做出駁回的決定,更讓人對中選會的判讀有極大的猜疑空間,是否只有符合支持核能學者的主文才得以公投呢?是否受到擁核方壓力不當的干預及影響?」
(一)本人何以得以「預測」?本人之投書,僅是「建議」並「提醒」中選會秉公審查,不應因為提案方與執政黨立場一致,而放水通過。
(二)中選會邀請本人以客觀中立專家來提供專業意見分析。在電子郵件往來過程,並未有任何違背文官中立之行為,也請貴平台無須猜疑。
(三)本人建議之符合公投法之主文:
提案一、「您是否同意,在高(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取得運轉執照前,所有核子反應器設施應停止運轉。」
提案二、「您是否同意,在高(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取得運轉執照前,所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施應停止運轉。」
此二版本才真正符合反核立場,而非虛晃一招打假球。
為何提案人會覺得為「符合支持核能學者」的主文?如此嚴苛之主文,根本就是通過後,直接宣告所有核子設施之死刑,何來「擁核」之有?反而原提案所主張之主文通過後,核電依舊能夠使用至2025?誰比較擁核,甚為明顯。
(四)貴平台指稱:「(中選會)是否受到擁核方壓力不當的干預及影響?」
本人再次重申,原子能與公投法之相關法規分析,乃獨立專業分析。
至於中選會有無所謂受到擁核方壓力與不當影響,可參考由廖彥朋先生提出的核能減煤公投案,不但遭受中選會為配合立法院修公投法的行政拖延,提案方完全遵守中選會公文意見補正,刪除中選會委員唯一有意見的「核能減煤」簡稱,僅留下中選會委員於公文中認證「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已無疑義之字句,最終卻仍然遭到直接駁回的案例。
反觀蔡中岳先生所屬之反核團體,近期多次在中選會門口開記者會,每次都立刻就有官員接見。這是擁核團體多次在中選會門口開記者會,甚至絕食抗議都沒有的待遇,著實令人稱羨。擁核團體是否能干預中選會決議,顯而易見。
綜上所述,敬告貴平台移除相關污衊本人之說明。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地球公民基金會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Chungyueh Tsai
邀請公文用語 在 呂秀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呂秀蓮辦公室新聞稿
台灣和平中立公投受阻,呂秀蓮駁斥中選會
前副總統呂秀蓮領銜提案之「台灣和平中立」公投案,於3月5日正式代表1萬人提案,但中央選舉委員會卻遲至5月9日才召開聽證會,而當天中選會委員除主席外,並無其他委員參加;且遲至5月27日才要求補正。對比其他公投案之受理程序,實有刻意延宕本案之疑。
呂秀蓮認為中選會5月27日公文艱奧難懂、不知所云,無從補正,去函要求當面請益中選會主任委員。中選會於6月5日迅速來函簡述質疑各點,呂秀蓮已於6月6日覆函說明補正。補正說明各點詳如公文。
「說明:
一、 本案公投主文旨意在於經過全國公民有效行使直接民權,再由總統依照憲法賦予之國防外交大權,遵循國際公法與國際慣例,因勢利導向國際宣布和平中立。此為世界多個中立國家所採取之必要途徑,絕非僅止諮詢性公投。
二、 憲法規定總統有權行使媾和權,係指我國與他國發生爭端,總統採行必要措施以構築和平而言。但本案公投並不以我國發生爭端為前提,而是國人經由合法的公投程序向國際彰顯愛好和平,維持中立的「預防性國防/外交政策Preventive Defense and Diplomacy 」,與「媾和案」有別。
三、 本案公投主文以向國際宣布和平中立為要旨,自屬我國重大之「國防與外交政策」,不必提出細節性的專業規定。2018年的「東奧正名」與「核安食品」兩案公投,事涉國際條約義務,貴會均准其公投,則本案公投有何不可?至於和平中立政策的具體內容屬於總統專屬國防外交大權,自當由其領導發揮,豈可要求公投主文在字數限制之下提出「具體內容」?
四、 貴函所引「與會學者,亦有會不會少了美國跟日本等等這些可能的國際社會支持力量」之疑問,當係聽證會上貴會邀請之嚴震生教授之說詞,按嚴君當天所作陳述,大多偏重公投通過後,相關權責單位該注意因應之面向,與本案公投之合憲性無干。「和平中立」之內涵,事關國際公法與國際政治之傳承與運作,自當由國家領導人發揮治國長才去推動,顯非公投主旨所需涵蓋。
五、 貴函所稱「人民所提公投案不得侵及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相關權利行使造成實質妨害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相關之核心任務。否則即有違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權力分立之分際。」顯然扭曲公民投票真義,以深奧語詞故弄玄虛。
請問:
1.「各該憲法相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所指為何?
2. 所稱「對其他憲法相關權利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相關之核心任務」,究竟誰是「其他憲法機關」?何謂「實質妨礙或剝奪憲法所賦予之核心任務」?以此玄虛用語回頭檢驗2018年10項公投提案,貴會如何解釋?去年第10案公投之旨意
牴觸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34號,也與公投第12及14案互相矛盾。貴會如何自圓其說?!
六、 綜上所述,本案公投屬於重大國防/外交政策之創制,其意義為「台灣不得涉入或援助其他國際社會會員之武裝衝突。」
本公投案通過具有兩項法律效果:
1. 使台灣負擔中立之國際法義務,並享受中立國應有之國際權利;
2. 公投結果應成為國防/外交政策之一部分。本案不涉領土變更之憲法保留問題,自屬得公投之重大政策。
七、 憲法賦予政府機關行使「治權」,與公民投票屬於「政權」,二者不可混同。公民投票屬於「直接民主」,意在彌補「間接民主」之不足,而非與間接民主「權力分立」,貴函充分顯示貴會曲解公民投票本質,蓄意阻撓本案之進行,事關台灣前途發展及2360萬國民同胞重大福祉,惠請儘速核准為荷。」
根據中選會受理去年及今年公投提案的程序,以及要求補正的公文內容,呂秀蓮高度懷疑中選會對和平中立公投案的政治操作,一方面拖延時效,以待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強行通過公投法修正版本,變相阻撓公民投票之行使,另一方面提出許多似是而非的質疑,以便駁回。
呂秀蓮認為和平中立公投,攸關台灣前途及2360萬人民幸福,豈容一人一黨之蓄意阻饒?她誓言必竭盡心力,奮戰到底,也呼籲有志一同、挺身而出,搶救公投,捍衛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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