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又是我來送書啦!
這次不當朴英奎
是自己買的
這個書出有點久了
叫做
「命案現場清潔師」
作者現在跟我是朋友了~
記得當初吃飯的時候是立青找的
有個網站叫做「玥明特殊清潔」
作者是在這間公司工作的,
而我不知道怎麼看的
看成了「玥萌特殊清潔!」
並且心裡想
這應該是個充滿妹子的清潔公司吧!
誰知道那天聚會遇到一個彪型大漢
沒有出任何一拳
卻紮紮實實的打壞我的幻想
但誰知道
他看我的眼神中的殺氣
也讓我背後一涼
突然讓我想起之前接體時候的小故事
第一次去現場搬好遺體的時候
我問學長手套怎麼辦
他指著鑑識小組
大家都把手套丟旁邊
然後說著
「放心啦!讓那些專業清潔放旁邊給他們清就好!」
我們就開心的把手套丟在現場
當我遇到腐屍的時候
鑑識小組們拍完第一時間的照片
要請我們將遺體抬到空曠的地方翻身的時候
我問學長
「這樣不僅床上被弄髒,地上還要被弄髒一次,那怎麼清呀?」
學長說
「放心啦!給那些專業清潔的處理,就放旁邊給他們清就好!」
我們又放心的將腐屍從床上抬到地板上
以便鑑識大哥拍照
當我們踩了滿地屍水的時候
我問學長要不要擦一下
他老神在在跟我說
「放心啦!放旁邊給那些專業清潔的他們清就好!」
於是我多踏了兩下
不然把我們自己的車弄髒回去公司還要洗
我們一直覺得那個萬能的清潔大哥
如今生龍活虎的站在我面前
那個砂鍋大的拳頭
深怕他想起就是我們這些王八蛋讓他越來越忙
讓我一頓飯吃的有點膽戰心驚
雖然後來才發現他不愛笑而已
但是回想起來
真的好可怕
不過在聊天之後
才知道他是個非常熱心的人
而且在工作閒暇之餘
還會去學校進修充實自己
剽悍的外表下
有著說不完的知識
常常他們公司去清遺屋的時候
有家屬不要
卻還可以用的東西
像是冰箱電視洗衣機之類的
都會問一下有沒有有些窮苦人家
或是社福團體有沒有需要
這本書裡面
寫著為何誤入歧途來這行
已經清掃的時候看見的人生最後你的家剩些什麼
還有家人如何整理那些剩下的東西……
每每都有讓人沉思
讓人無語
讓人會心一笑
而這些文字
要自己領會
每個人的感觸不同
但是值得一看
而為什麼我會想在這個時候推薦呢?
因為呀
下個月我要搬家
需要打掃
我又不想花……
唉
不是啦
因為我覺得這本書真的不錯
所以忍痛掏錢送給大家
麻煩大家留言
「我不想清理命案現場,但我想看怎麼清!」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幫分享唷!
一共抽五本
周日晚上七點抽出唷!
一碗牛肉咖哩飯
119元
一杯可爾必思
20元
找一個搬家人力……
阿
不對
認識一個真心好友
無價!
咖哩跟本書毫無相干
大家不要不當連結唷!
購買連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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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遺體 清潔公司 在 李柏毅 毅心為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本席日前接獲市民陳情指稱:渠廿餘年前於父親過世之後,購買一塊雙穴墓地安葬父親,並預留一個穴位以俟母親身後使用,年前母親過世之後,即委請殯葬業者將母親大體下葬於預留穴位。詎母親下葬之後不久,即接獲殯葬蟑螂的電話勒索,稱渠違法埋葬母親,必須要「花錢消災」。由於渠不願意接受勒索,最後只能依殯葬處的輔導處理之。
案經本席了解發現,「殯葬管理條例」於民國91年7月17日訂頒實施,該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該法第70條亦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意即自民國91年7月17日之後,骨灰及未經火化之大體,不能埋葬在未經公告之公墓,否則即需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規定,「"墓主"違反第40條第2項或第7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陳情人因不諳法令之規定,且殯葬業者在事前無告知相關規定下,將其長輩之遺骸下葬於私人公墓之中。雖陳情人因擔憂長輩無法入土為安而旦夕不寐,但依法仍須開罰。唯了解相關規定之殯葬業者置身事外,實屬不合情理。本席爰此質詢:
一、 殯葬條例細瑣煩苛,一般人根本不懂。雖然殯葬條例第83條及內政部102年12月3日「台內民字第1020357343號函釋」明訂自91年7月17日之後,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大體者需處罰「墓主」,但「墓主」二字根本沒有明確定義,也未與民法之親屬及繼承相關規定一致,整體而言,愈孝順、愈誠實的子孫愈倒楣,只要為先人出錢造墓或是按時祭拜,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墓主」而受罰。或是用衣冠塚名義來規避法規之民眾,反而因政府難以舉證而不用受罰。
二、 市府雖係「依法」行政,但該法相關條文顯係不夠完善。就本案而言,陳情人乃一介平民,並不諳殯葬法令,卻需受此不近人情之嚴懲,而殯葬業者有熟知殯葬法規的義務,卻完全毋須負擔任何行為責任,連內政部訂頒之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亦未規定業者有告知「91年之後遺體不得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的義務,難怪予殯葬蟑螂可乘之機。
三、 無獨有偶,日前本市靈糧堂委託民間清潔公司定時打掃,孰知該清潔公司竟派遣非法外勞執行打掃工作,勞動局卻處罰靈糧堂而不處罰該清潔公司。
本席爰此具體要求:
一、 殯葬處應建請中央修法,並即修訂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將「91年之後遺體不得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列為應記載事項。
二、 勞動局亦應建請中央修法,以免市民無辜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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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日前接獲市民陳情指稱:渠廿餘年前於父親過世之後,購買一塊雙穴墓地安葬父親,並預留一個穴位以俟母親身後使用,年前母親過世之後,即委請殯葬業者將母親大體下葬於預留穴位。詎母親下葬之後不久,即接獲殯葬蟑螂的電話勒索,稱渠違法埋葬母親,必須要「花錢消災」。由於渠不願意接受勒索,最後只能依殯葬處的輔導處理之。
案經本席了解發現,「殯葬管理條例」於民國91年7月17日訂頒實施,該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該法第70條亦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意即自民國91年7月17日之後,骨灰及未經火化之大體,不能埋葬在未經公告之公墓,否則即需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規定,「"墓主"違反第40條第2項或第7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陳情人因不諳法令之規定,且殯葬業者在事前無告知相關規定下,將其長輩之遺骸下葬於私人公墓之中。雖陳情人因擔憂長輩無法入土為安而旦夕不寐,但依法仍須開罰。唯了解相關規定之殯葬業者置身事外,實屬不合情理。本席爰此質詢:
一、 殯葬條例細瑣煩苛,一般人根本不懂。雖然殯葬條例第83條及內政部102年12月3日「台內民字第1020357343號函釋」明訂自91年7月17日之後,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大體者需處罰「墓主」,但「墓主」二字根本沒有明確定義,也未與民法之親屬及繼承相關規定一致,整體而言,愈孝順、愈誠實的子孫愈倒楣,只要為先人出錢造墓或是按時祭拜,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墓主」而受罰。或是用衣冠塚名義來規避法規之民眾,反而因政府難以舉證而不用受罰。
二、 市府雖係「依法」行政,但該法相關條文顯係不夠完善。就本案而言,陳情人乃一介平民,並不諳殯葬法令,卻需受此不近人情之嚴懲,而殯葬業者有熟知殯葬法規的義務,卻完全毋須負擔任何行為責任,連內政部訂頒之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亦未規定業者有告知「91年之後遺體不得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的義務,難怪予殯葬蟑螂可乘之機。
三、 無獨有偶,日前本市靈糧堂委託民間清潔公司定時打掃,孰知該清潔公司竟派遣非法外勞執行打掃工作,勞動局卻處罰靈糧堂而不處罰該清潔公司。
本席爰此具體要求:
一、 殯葬處應建請中央修法,並即修訂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將「91年之後遺體不得於非禁葬公墓以外地方下葬」列為應記載事項。
二、 勞動局亦應建請中央修法,以免市民無辜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