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報提醒:火能量高張,學習控制脾氣】
🔺 錄製時少講巨蟹,以音檔形式補放在影片最後一段,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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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週報的此刻,#金星已經進天蠍了。天蠍人應對「好事降臨」有感,像是運氣不錯、受友善對待,或價值被肯定。而且,也會朝金星方向前進,比如美一些、身體好一些、享受多一些。
金星天蠍是金星的「弱勢位」,對大眾來說,意味著「天蠍領域之事」開始被觸動,最生活化的詮釋是「關於金錢、性、犯罪、療癒、起死回生、生死思考」等事皆「有感」,所以,保險業務、銀行業務開始活躍,思索遺產分配、遺囑之事,或,某事觸動我們「內心深沉的黑暗傷痛」。
當然,這星象略帶沉重,也正因「回不去了」,所以鼓勵人們面對黑暗,要先「認了、才能重生」,尋找生機,就從「#認了 #放下」開始。
天蠍也觸動「權貴、名媛、有錢人、大金主」、或「軍警、恐怖份子、恐怖主義」者,都因金星而成「不能忽視的存在」,尤其將 #金天對分,更帶有猝不及防、粗暴就顛覆一切的意味,顛覆「金錢vs權力vs品味」的一切,「非主流與主流置換」,價值、品味也受顛覆,以前喜歡的現在變得討厭,以前覺得酷現在覺得糟等,讓人見識到「#瞬間變臉」的功力;錢、權之重心也忽然移位,這對「有錢人、掌權者」來說是不容忽視的挑戰(小老百姓反而較無感),而有錢人、掌權者的動盪,也大大影響「經濟動向」,像是權勢起落,導致股票漲跌,導致經濟動盪等,若想尋求平穩,要更勤快盯緊局勢變化才行。
對一般人來說倒有「#花大錢的衝動」,或有「花大錢的必須」,忽然想吃好的、穿好的,或買豪車名牌,或對養生、美容很捨得花費等,也可能籌備許久之事終於要執行,此刻出手,豪擲千金;或者認了情勢、認了賠,錢只能這樣沒了。
而主流與非主流的置換,互換其「存在感、份量、地位、重要性」,更令人有「改朝換代」之感。
另外,#五星逆行 繼續中,「檢視、回顧過往,挖出以前的老問題,翻開以前老作品」等都是逆行的「正常操作」,但我們希冀的,是人們能以過去失誤為鑒,讓自己越來越進步,而不是「以過去言行為聲討武器」,變得為聲討而聲討,既模糊事件焦點,無助核心探討,又助長情緒勒索歪風,製造恐懼,實在令人搖頭。
也許,這也體現了木土合相水瓶年代,「人群集結」所生的利、弊,若不規範,會如何令人心驚。
土逆行結束於10/11,木逆行結束於10/18,冥逆行結束於10/7,所以,少一點逆,就少一點「往後看、往過去挑毛病」,十月中後就「往前看了」,敬請期待。
#週三前火星衝刺。火星衝刺處女,處女同學快解脫了,恭喜你,但週三前仍不能小覷火能量,做事盡量冷靜、謹慎,忙碌、受傷之餘,多照顧自己的身心靈。對一般人來說,職場也是一片雞飛狗跳,瑣事極多,已到令人崩潰的地步,所以想在期限內完成不可能任務,只能轉換思維、變換方法,祝大家都能在週三時升級成功、轉型成功。
而火衝刺最要注意的是「#火能量高張」,尤其服務業衝突特別多,芝麻綠豆大的事也可以引發大衝突,真的要學習控制脾氣,提高EQ,以免被火處女「挑釁成功」。另外,職場本身具危險性、高溫高熱、搶時效、或醫療工作者,也是要注意火能量的重點人群,希望趕工時,或用火、操作機械時,都要注意安全,保重健康。
週三凌晨 #火星進天秤。所以本「週二、週三」在我看來,都是「最人事紛亂」時,尤其對正「談合作、搞公關、評估關係去留」者,更是股「強烈刺激」,強烈感受到是「互相拉抬,還是被帶賽」,意識到「好夥伴的重要性」,因為「好壞兩極」。
火天平也帶動我們願意「積極協商」,因為「只有自己好是不夠的」,惟有「不同的意見也能被接納、協調,使雙方都好」,事情才會成功。對一般大眾而言,婚姻、合作問題會「浮上檯面」,是到了該承受,或該表達不滿、進而處理的時候了。
火星也使「天平座、律師法官、外交人員、仲介業者」更忙碌奔波,或者受傷、火氣大、脾氣壞等,但火星的正向表現則是「一鳴驚人、一舉爆紅」,也很值得期待,請接招吧。
本週持續 #水星停滯期,還會停滯兩週,君不見3C、手機話題已經延燒,這已是水停滯的常態了,除了手機大廠動作頻頻,我們的手機、電腦也的確容易故障、出錯,或溝通不良、迷路、忘東忘西、折返跑等,使生活有不順之感,只能說,這段時間盡量「多心、留意」囉,太粗心、自以為是就一定會出錯。
水逆也讓「老朋友、前任、前敵人」都冒出來了,也許是忽然想起對方,或聽到對方名字、看到消息等,勾起無限回憶。當然也可能是「令人不愉快的人」如可怕前任或敵人等,若有未解之事終究要面對,或時過境遷後令人不勝唏噓。
太陽開始展開衝刺,氣流紊亂,本週即以「颱風過境」作為展開,令人感受秋分節氣能量之強,「開創性、破壞性」都不可小看。請大家做好防颱,也做好防疫,處女管「小人物」,幼兒園小小孩正是處女管轄,其感染情勢絕不能輕忽,一旦成破口,絕對會造成大破壞性,目前的台灣真的承擔不起,只能籲請大家萬事小心。
天佑台灣,祝福大家
獅子請找志同道合的夥伴,雙魚來點新嘗試打開財運;是誰有戲劇化的桃花,又是誰太宅了會影響健康?來看唐老師的分析吧~
高清版請看這裡
↬https://youtu.be/k3fBcv6qoyE
遺產分配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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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時效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報遺產稅有扣除夫妻剩餘財產,不代表已經拿到夫妻財產分配喔!
有朋友提問:
再請教您因遺產稅申報係以公告現值計算,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扣除負債後,差額所剩無幾,而未於遺產稅主張差額權利。
遺產稅未主張差額分配,
於爭取差額分配訴訟有何影響?
就法律上,是沒有影響,因為沒有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是單純就稅務上未主張。(律師角度,都會建議當事人在稅務上也主張)
如果在稅務上有主張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以為已經行使分配的權利,其實這是錯誤的概念!
有一些案件因為遺產金額大,或是稅務上較為複雜,配偶在國稅局的申報上,有主張夫妻財產分配的扣除,報稅期間加上國稅局處理遺產稅核定時間,已經超過兩年。
兩年後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配偶提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訴訟,被告通常會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效為兩年(繼承開始起),起訴超過兩年時效,法院很快就判原告(配偶)敗訴!
大家要特別小心喔!
#遺產稅
#繼承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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