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救護人員被調職了...
新聞:高市消防局2名救護人員,本月21日晚間出勤疾病救護,到場後患者丈夫表示太太病歷在榮總,指定送往榮總治療。但救護人員評估病情認為危急,建議就近送大同醫院,雙方僵持對立,患者丈夫遂致電高市議員李雅芬求助。李雅芬電話中請救護員幫忙送指定醫院,但救護員表示「無法跨區送醫」,患者丈夫最後只好自行開車送醫,事後消防局認為2救護員作法不夠體恤沒同理心,決定調整服務單位作為警惕。《蘋果新聞網》致電消防局長,局長黃江祥說:「同仁認真但作法不夠彈性,因此調整服務單位盼能改進,勿讓理應服務市民的工作,變成與民對立僵局。」
據了解,本月21日晚間8時37分,高市消防局前金分隊接獲一件疾病救護,內容指一名鄭姓婦人身體不適到自強一路診所就醫,因鄭婦高燒到37.7度,且血壓飆破200mmHg,醫師建議到大醫院治療,鄭婦丈夫朱男遂撥打119,請救護車協助將太太送至平時就診的高雄榮總。出勤的前金分隊救護員林冠宏、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認為是危急個案,建議送距離較近的大同醫院。但鄭婦丈夫說,「太太病歷都在榮總」,指定送榮總,結果雙方為了送哪家醫院沒有共識,僵持約6、7分鐘。
關鍵字:
「救護員林冠宏、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認為是危急個案」
想法:
救護車送醫最高原則是「就近」、「適當醫院」,
如果家屬要求跟救護車人員有不同意見,
到底要聽誰的呢?
這種爭議沒事就沒事,
事後人死了,問題就大了,
救護車聽家屬的,送遠的醫院,
中間病患掛點了,算誰的?
答案是「就近」!
1.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
「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
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內政部的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規定: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
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依照現行法律,「就近送適當醫院」
對救護車而言,
是比較保險(法律上風險比較小)的作法。
2. 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之前規定:
「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
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院。
但病情特殊,必要時
得應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至其他醫院」
後來修法拿掉但書,修法理由為:
(1)一堆患者或其家屬據此要求往特定醫院,
實務上常滋生諸多困擾與爭議,
往往造成浪費救護資源或遭受病患家屬抗議檢舉情事,
(2)為了維護消防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專業判斷空間,
及減少救護人員執行勤務時所生爭議,
並適時兼顧患者或家屬的特殊需求,爰刪除本條但書規定」
依前開修正說明可知,
前開法律亦賦予救護人員擁有專業判斷之選擇裁量,
決定所應送達就近且適當的收治醫院。
3.現在並沒有
切結後可要求救護人員送指定醫院之「法律」依據。
雖然「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第5條
有開一個小門,允許民眾交1700元後指定醫院,
但那個規定是「地方政府法規」,
並非法律層級的規定,
且那個規定也寫
「大量傷病」「心肺功能停止」情況不適用,
「緊急情況」不適用,
現在救護人員已經判斷是緊急情況,
就應該依照專業送「就近醫院」,
即使家屬願意切結、交1700元,
救護人員也沒有權力依照家屬要求送指定醫院的。
4.救護車通常是在責任區內跑來跑去,
今天家屬要求跨區,一趟下來時間拉長,
同時間如果有其他人要用救護車,也會叫不到,
這也是有醫療資源排擠的問題⋯⋯
結語:
「家屬要求」跟「救護車專業判斷」的取捨,
本來就是兩難,
在法律面是要尊重救護人員專業判斷,
在實際面,既然情況緊急,
應該也是先送「就近送適合醫院」
把緊急情況排除,穩定後再轉院。
緊急情況下,還要救護人員保持彈性,
那要怎麼保持?
訓練時一再要求救護人員依照SOP,
實際操作時卻要求他們「保持彈性」,
話都是你們這些長官講的,
反正萬一出事情,你們也是不用負責的,對吧?!
同時也有16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中央銀行在一年之內,三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希望能遏止炒房,但房市好像變得更旺,房市928檔期在北台灣爆出了近3千億天量。有立委質疑,央行的健全房市政策失靈,讓房價攀升。但央行總裁楊金龍認為,如果從金融穩定角度來觀察,是有成效的,尤其3戶以上的平均貸款成數有明顯下降。同時也坦言,要讓每個人都買得起房...
選擇裁量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高市消防局2名救護人員,本月21日晚間出勤疾病救護,到場後患者丈夫表示太太病歷在榮總,指定送往榮總治療。但救護人員評估病情認為危急,建議就近送大同醫院,雙方僵持對立,患者丈夫遂致電高市議員李雅芬求助。李雅芬電話中請救護員幫忙送指定醫院,但救護員表示「無法跨區送醫」,患者丈夫最後只好自行開車送醫,事後消防局認為2救護員作法不夠體恤沒同理心,決定調整服務單位作為警惕。《蘋果新聞網》致電消防局長,局長黃江祥說:「同仁認真但作法不夠彈性,因此調整服務單位盼能改進,勿讓理應服務市民的工作,變成與民對立僵局。」
據了解,本月21日晚間8時37分,高市消防局前金分隊接獲一件疾病救護,內容指一名鄭姓婦人身體不適到自強一路診所就醫,因鄭婦高燒到37.7度,且血壓飆破200mmHg,醫師建議到大醫院治療,鄭婦丈夫朱男遂撥打119,請救護車協助將太太送至平時就診的高雄榮總。出勤的前金分隊救護員林冠宏、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認為是危急個案,建議送距離較近的大同醫院。但鄭婦丈夫說,「太太病歷都在榮總」,指定送榮總,結果雙方為了送哪家醫院沒有共識,僵持約6、7分鐘。
關鍵字:
「救護員林冠宏、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認為是危急個案」
想法:
救護車送醫最高原則是「就近」、「適當醫院」,
如果家屬要求跟救護車人員有不同意見,
到底要聽誰的呢?
這種爭議沒事就沒事,
事後人死了,問題就大了,
救護車聽家屬的,送遠的醫院,
中間病患掛點了,算誰的?
答案是「就近」!
1.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
「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
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內政部的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規定: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
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依照現行法律,「就近送適當醫院」
對救護車而言,
是比較保險(法律上風險比較小)的作法。
2. 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之前規定:
「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
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院。
但病情特殊,必要時
得應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至其他醫院」
後來修法拿掉但書,修法理由為:
(1)一堆患者或其家屬據此要求往特定醫院,
實務上常滋生諸多困擾與爭議,
往往造成浪費救護資源或遭受病患家屬抗議檢舉情事,
(2)為了維護消防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專業判斷空間,
及減少救護人員執行勤務時所生爭議,
並適時兼顧患者或家屬的特殊需求,爰刪除本條但書規定」
依前開修正說明可知,
前開法律亦賦予救護人員擁有專業判斷之選擇裁量,
決定所應送達就近且適當的收治醫院。
3.現在並沒有
切結後可要求救護人員送指定醫院之「法律」依據。
雖然「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第5條
有開一個小門,允許民眾交1700元後指定醫院,
但那個規定是「地方政府法規」,
並非法律層級的規定,
且那個規定也寫
「大量傷病」「心肺功能停止」情況不適用,
「緊急情況」不適用,
現在救護人員已經判斷是緊急情況,
就應該依照專業送「就近醫院」,
即使家屬願意切結、交1700元,
救護人員也沒有權力依照家屬要求送指定醫院的。
4.救護車通常是在責任區內跑來跑去,
今天家屬要求跨區,一趟下來時間拉長,
同時間如果有其他人要用救護車,也會叫不到,
這也是有醫療資源排擠的問題⋯⋯
結語:
「家屬要求」跟「救護車專業判斷」的取捨,
本來就是兩難,
在法律面是要尊重救護人員專業判斷,
在實際面,既然情況緊急,
應該也是先送「就近送適合醫院」
把緊急情況排除,穩定後再轉院。
緊急情況下,還要救護人員保持彈性,
那要怎麼保持?
訓練時一再要求救護人員依照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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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都是你們這些長官講的,
反正萬一出事情,你們也是不用負責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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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講解】
—— by 西門慶老師
更新:剛剛有一個地方筆誤所以刪掉重發避免影響大家的觀念
—————
今年的這幾份行政法題目其實沒有到太難,是大家在準備上一定會讀到的東西。下面我沒打算解好解滿,畢竟可能會去選總統,所以大概跟大家講講答題的方向,學習發大財的方法(?
【第一題】
甲為某領有普通級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卻於營業場所內擺設限制級機具。經民眾檢舉,乙縣政府乃以該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對甲處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A函)。於改善期間屆至後,乙縣政府派員訪查,發現甲仍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遂對甲處以40萬元之罰鍰(B函),並限期15日內改善。其後,乙縣政府確認甲一直處於未改善之違章營業狀態,遂陸續對甲處以60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C函)及80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之處分(D函)。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之規定,說明乙對甲所為之A、B、C、D函有無裁量權行使之瑕疵?(25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電子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解析
#這題沒在考行政罰
本題就是罰了四次,在這個時候會覺得是不是要考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但是這邊有因為四個行政處分而被切成四個行為,所以不會有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
#這題在考裁量
(1)仔細看題目可以發現,這題問的是裁量,裁量是在行政法第一個章節行政法緒論中,行政與司法的關係那一個單元中,主要就是問題什麼時候裁量會合法、什麼時候是違法。
(2)裁量是不是違法,要回歸法律,看行政行為到底在法律的範圍之內還是之外。看了給的法規,發現,20萬以上、100萬以下,而這幾次的處罰都是在範圍之內,不小心就會寫了一個裁量都合法的答案。
(3)但是!!!這邊要仔細看法條,法條的效果是:混合級別營業→處罰→不改→廢止級別證。所以第一次的行政行為有一個選擇裁量,可以選擇處罰的金額,但是第二次的行政行為中是沒有裁量的,行政機關必須廢止前面的行政處分,如果用其他的數額來做處罰的話,一定是違法的行政處罰。
#所以大家不要被數額給騙了,重點是法律的解釋!
【第二題】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基於某河川防汛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報經內政部核准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以實施堤防興建工程,並於徵收案公告期滿後,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各50萬元補償費。請問:
(一)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反對提供土地作為堤防興建工程之用,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分)
(二)乙為另一土地所有權人,認為50萬元補償費過低,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分)
(三)於甲提起之訴訟中,堤防興建工程已完成,行政法院如認定徵收案違法,但認為堤防工程有公益上之需要,得為如何之判決?(5分)
☆解析
#關鍵實務班直接命中!
西門慶老師不才,沒有開太多班,但是這一題的內容在關鍵實務班的時候有直接講到一模一樣的爭點!
#徵收三大考法
土地徵收的考法有三種:
第一個是考徵收處分是誰做的,不服如何救濟?
第二個是對於補償費不滿,要對誰打行政訴訟?
第三個是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發補償費的話,如何救濟?
這題就是在考前兩個爭點!
#徵收程序跑一遍
土地徵收規範在土地徵收條例裡面,請搭配下圖服用:
①需用土地人請求徵收核准機關(內政部)徵收土地
②徵收核准機關於做成徵收的行政處分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③直轄市、縣市政府接收到通知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④需用土地人將應發給的補償費繳交給直轄市縣市政府
⑤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發給土地所有權人補償費
#所以
(1)徵收處分是內政部做的,不服徵收處分,就對內政部打「撤銷訴訟」!
(2)補償費處分是直轄市政府作的,不服他的數額,想要一個更高額的補償費,就要對直轄市政府打「課予義務訴訟」!
(3)至於補償費沒有在期限給的話,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的規定徵收處分會失效,所以要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情況判決
第三題小小考了一下情況判決,一個在行政法上特殊的判決模式,就是行政處分違法,但是基於公益不去撤銷。這個在律師司法官還有司法特考都有考過了,在這邊問題應該不大,大家可以順便批評一下這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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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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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內容參考了
VOA: https://www.voanews.com/americas/mexicos-top-court-decriminalizes-abortion-watershed-moment
NPR 1: https://www.npr.org/2021/09/07/1034925270/mexico-abortion-decriminalized-supreme-court
NPR 2: https://www.npr.org/2021/09/01/1033202132/texas-abortion-ban-what-happens-next
The Dallas Morning News: https://www.dallasnews.com/news/world/2021/09/07/mexico-lifts-abortion-ban-even-as-texas-embraces-it/
The 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us-news/2021/sep/09/biden-administration-sue-texas-abortio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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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提到的單字片語:
Texas 德州
SB 8 (Senate Bill 8) 德州參議院第八議案
Abortion(s) 人工流產、墮胎
Near-total abortion ban 幾乎完全的墮胎禁令
Rape 強姦
Incest 亂倫
Pro-choice 捍衛選擇權
Pro-life 捍衛生命權
Forced pregnancy 強迫懷孕
Democrats 民主黨
Republicans 共和黨
Heartbeat 心跳
Fetal heartbeat 胎兒的心跳
Scientists 科學家們
Embryo 胚胎
Ultrasound 超音波
Fetus 胎兒
Border 邊境
Mexico 墨西哥
Brazil 巴西
Roman Catholic Church 羅馬天主教會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
Unanimously一致通過的
Decriminalizes 除罪化
Legalize 合法化
Latin America 拉丁美洲
Conservative 保守
Illegal 違法的
Argentina 阿根廷
Irony / ironic / ironically
Sarcasm / sarcastic
Coahuila 墨西哥北部與德州鄰近的州
Mexico City 墨西哥城
Trimester 三個月
Restrictive 嚴格限制的
Insidious 陰險的
Draconian 苛刻的
Cruel 殘忍的
Abortion rights 墮胎權
Roe v. Wade 羅訴韋德案
Landmark decision / judgement
Viability 胎兒在母體外有生存能力
Governor 州長
Attorney general 司法部長
Abortion providers 提供墮胎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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