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34531
這一則新聞,某林姓女子去年發現老公與「小三」伍姓女子手機通訊軟體對話,互稱「老公」、「老婆」,甚至還傳「晚上要檢查有沒有小狼的味道」、「我也要檢查你身體豆漿的存貨量」,「那我要舒服一下了哦」,還有伍女洗澡後圍浴巾的自拍照,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認為上述對話及照片明顯「 #違反男女交往分際 」,伍女需賠償林女精神撫慰金30萬元。
近來,有許多類似這則新聞,許多婚後疑似出軌的社會新聞,因而引發不少民事以及刑事糾紛,加上前陣子通姦除罪化的大法官解釋,相信大家對實務上相類似案件後續的處理都存有不少疑問吧!
謝憲愷律師表示,修法前刑法231條的通姦罪說穿了只是大法官認為本於刑法謙抑的原則,沒有入罪的必要性及適當性,換句話說就是,感情的問題沒有必要動用刑法來解決,也無法用刑法來解決。試想,夫妻二人對簿公堂,相互叫罵、數落對方的不是,雙方感情豈有挽回的可能?再者,感情糾紛既沒有嚴重到需要入監服刑的地步,與其易科罰金把錢繳給國家,是不是直接賠償給精神上受有損害的對造比較好呢!要知道,免除刑事責任,不代表不用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喔!
民事方面,夫妻雙方若有其中一方對感情不忠,即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被出軌的一方是可以對出軌的配偶及所謂的小三依照民法184條、195條,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上的慰撫金,這時法院會審酌雙方的資力、對感情不忠的程度、對婚姻維持所付出的努力、及後續解決問題的誠意等情事,判定損害賠償之數額。
看到這邊有沒有發現什麼了!由於雙方的資力會在法院審酌的範圍內,所以當出軌的兩個人不需要先付罰金給國家,被出軌的一方往往可以拿到比起原本更多的損害賠償金,這也說明了,其實很多事情不一定皆要訴諸刑法才能得到最好的結果,當事人獲得補償,是不是也算是實質正義得到落實的一種體現呢。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通姦除罪化並不是要鼓勵大家對婚姻不忠,大家在感情及婚姻方面還是要自己取捨及衡量,實際上一時衝動下所需付出的代價是遠比想像中來的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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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 在 國考成績單- 【行政法小常識】 【採取「比例原則」判斷方式 ... 的必吃
【行政法小常識】 【採取「比例原則」判斷方式】 行政程序法§7(干涉行政╱給付行政) (一)適當性(適合性) (二)同樣有效性(三)必要性(最小損害原則) (四)衡量 ... ... <看更多>
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 在 國立台東高中102學年度第一學期二年級高中公民與社會第二 ... 的必吃
解析: 信賴保護原則是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 ... 中,均應遵守比例原則,其下又可細分為適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衡量性原則等. ... <看更多>
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 在 [課業] 法學大意衡平性vs衡量性原則-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 A ) 下列何者非屬比例原則之內涵?
(A)衡平性原則 (B)適當性原則 (C)必要性原則 (D)目的手段的比例原則。
(99年郵升(佐晉員)18題、94年基警四14題)
請問A為什麼是錯的
google查到一些說法:
1. 衡「平」性原則:指該刑罰規定所保障的法益,必須大於其所犧牲的法益(對行為人
所造成的損害)。
2. 衡「量」性 = 狹義之比例原則:指的是手段與目的間要合乎比例。(也就是行政程序
法第7條的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
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從上述來看,衡平性好像是用在刑法關於法益保障與犧牲的比較,衡量性是行政法手段目
的間的比較,但又看到有書寫說:
狹義比例原則(衡平性原則),意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
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係始可。如以行政手段為例,即採取之
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然後又看到釋字第 521 號這樣寫:
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行政機關之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其所採取之行政手段
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顯失均衡。換言之,所選擇之手段對於人民所
要付出之代價與得到之公共利益價值要相當,始具有合法性。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521&s
howtype=%AC%DB%C3%F6%AA%FE%A5%F3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uploadfile/C100/521.pdf)
這樣看來,衡平性和衡量性兩個詞好像混用,哪一種說法才是正確的?「衡平性」等於「
衡量性」嗎,還是它們指的是不同的東西?
請問有人可以解惑嗎
感謝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240.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5268791.A.16A.html
所以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3款,可能要稱之為衡量性原則比較好,衡平性原則可能
就不太對,也許就是為何這題要選A吧
※ 編輯: chocomacha (1.174.76.227), 05/03/2018 14:23:44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