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雲老師教擬答14
題目:
何謂「行政法人」?有論者認為我國縣市政府間可設立跨區域的「區域治理行政法人」作為我國跨區域治理的平台,您認為是否適當?試申論之。(102國安三)
擬答:
一、答題方向
行政法人的精神、優缺點要掌握,「區域治理行政法人」是否適當,是一個開放性問題,同學可以用自己的想法來寫。
二、架構安排
行政法人的意涵(一),「區域治理行政法人」是否適當的評述(二)。
三、參考擬答
(一)行政法人之意涵
行政法人,是藉由法律的創設,在傳統行政機關之外,成立公法性質的獨立體(法人),讓不適合由行政機關來推動的公共任務,由一個與政府保持一定距離的「行政法人」來處理,一方面可以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這些業務推行更專業化、更講究效能,而不受到現行行政機關有關人事、會計等制度的束縛,另一方面政府仍可確保這些公共任務之實施。
(二)行政法人的特性
行政法人是政府為達成特定任務所設置得一種特別性組織,其特別性主要表現於具有準公司化治理型態,以及與民意機關低度直接互動。學者進一步指出行政法人組織的特徵包括:
(1)政府擁有所有權的非營利組織;
(2)政府仍會給予財務支持;
(3)具有獨立權利或義務之意思表示的組織;
(4)具有獨立之財務會計的個體;
(5)受監督機關宏觀管理的執行組織;以及(6)擁有獨立管理權的執行組織。
再者,行政法人是行政機關與民法上財團法人的中間類型。行政機關原則上是行政一體,國家可以全面為適法性及適當性監督和指揮;至於行政法人則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僅受適法性監督。
(三)「區域治理行政法人」之適當性
1.從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概念而言
藉由行政法人這類公私混合型的組織來執行公共任務,由於其組織運作的相關規範較傳統行政機關更具彈性,是以所提供的制度誘因亦較強。
2.從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觀點分析
地方政府間合作的各類需求,如果能藉由導入滿足區域功能的行政法人制度,此一正式規則將可降低地方政府間發展夥伴關係的交易成本,例如搜尋合作對象與磋商談判等之成本;再者,此一正式規則亦可避免有意願發展合作關係的地方政府間,一再出現投機行為或道德危險。
(四)小結
綜上所述,「區域治理行政法人」作為我國跨區域治理的平台似為一適當之作法,然實施上仍有以下幾點疑慮:
1.內部監督部分
(1)事後監督的疑慮
由於行政法人在設計上透過法律的授權,而得以行使公權力,因此基於權責相符的原則,其運作必須受到立法院的監督。然而,就目前我國行政法人設立的發展來看,行政法人的監督主要是朝向事後監督,針對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以及目標達成之評量,由委員會依據其執行成效決定其日後存廢。這種基於事後監督的考量,卻容易造成其他機關對於其缺乏事前監督及內部監督的疑慮。
(2)民主正當性的疑慮
一旦行政機關朝向行政法人化發展,立法機關只能在審查預算和對其主管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時候,產生間接課責而無法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形成環環相扣的課責鏈,因此可能會衍生出民主正當性的問題。
2.職員身份的部分
行政法人化最直接關係到的就是現有公務員的權益問題,如何在保障既有員工權益的情形下提昇行政機關的競爭力,便成為政府改革上的思考重點。者認為,行政法人化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因公務員惡習造成行政效率不彰的問題,及找出解決阻礙組織發展的辦法,因此改制行政法人化後若公務員仍保有其資格而不願離開,那麼行政機關將很少收到立即成效,甚至改制為行政法人以達到執行效率的企圖,將顯得毫無意義。
四、延伸思考
行政法人、行政機關、獨立機關有何不同?設置的原因為何?運作上的特點為何?同學要放在一起比較喔!
#子雲老師 #國考 #行政學 #擬答 #行政法人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工策會問題已是多年沉痾,過去我一再的在預算審查、市政質詢時,對工策會做出嚴厲批評,但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及黃偉哲市長卻蓄意的將這個「#如同刻在額頭般明顯的錯誤」視而不見,因此,本次我根據台南市審計處所提供的「台南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繼續質詢工策會存在之適法性與妥當性。 過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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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vs警察權,是誰贏?】
▌事情是這樣的
這幾天以來香港中文大學發生的事,應該不需要小編多說明了。真的!請大家!好好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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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長今天強調:「香港任何地方都受法律管制,沒有一處是『法外之地』,包含大學,呼籲讓校園回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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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vs警察權,台灣也發生過這樣的衝突,像是很多年前的成大MP3事件,以及前幾年中國新歌聲要在台大辦演唱會的時候,也有涉及警察權的運作,因此想跟大家談談關於警察權跟大學自治的界線!
▌警察什麼時候可以踏進校園?
要談到這點,我們就要先來看看大學自治到底是在自治什麼。有學者就說了,大學自治總的來說可以分成四個面向:#規章自治、#人事自治、#學術自治、#管理自治、#財政自治。其實跟大法官認為的自治範圍差不多:「自治事項範圍有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這裡我們就聚焦在學者所提出的管理自治的脈絡來討論,進行一個學術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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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自治就是說,大學可以自己設立規範,去維護大學校園裡面的秩序及安全,通常會設置 #校警 去行使獨立的警察權。管理自治的面向,可能與學術自由離的有點遠,畢竟大學自治最一開始就是為了學術自由而存在的 #制度性保障,不過如果放棄了管理自治,就可能會讓軍警肆意以管理秩序為由,進行學術監控。但這裡還是有人有反對意見認為管理自治不是大學自治的範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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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學者管理自治的脈絡下,外面的警察原則上是不可以隨便進大學裡面的,例外的時候就是當有緊急或其他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進去,而且通常要得到大學校長的同意,通常我們會把這個叫做大學校長的 #家宅權,因為我們會推定他是最熟悉大學精神的人,所以讓他去衡量讓警察進來與否也比較合適。而且警察權之行使也要記得不可以超出比例原則的範圍內。
▌誰來畫大學自治的那條線?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個很重要的規定,#憲法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又要大學能自治,又要他受監督,是要大學怎麼辦才好?這個時候的監督我們會稱它叫做 #適法性監督,就是說國家你只能去檢查學校的行為有沒有違反法律,更多的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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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國家對大學監督權的強弱,要看他涉及到的事是什麼,有人就提出 #學術性事務 跟 #國家事務,學術性事務因為是大學自治的核心領域當然就給予更高的保障,不過就算是後面那種,如果實際上可能會影響到學術事務,還是要強化大學自治的保障!比如限制私立大學學費的調漲,雖然可能跟教學、研究沒什麼關係,可是因為他會涉及大學的財務健全發展,跟他的經營自由息息相關,而會事實上影響到大學自治(前面有提到的財務自治),所以當我們在檢驗比例原則的運用的時候,就要提高我們審查的基準!
▌我知道你還想看更多跟大學自治還有比例原則有關的文章!
📍楊貴智|當法院選擇保護喜歡安定的人-談愛滋退學案
https://plainlaw.me/2016/08/30/hiv-discrimination/
📍王鼎棫|簽還是不簽?─《美國隊長》的困境談比例原則對公權力的制衡
https://buff.ly/2CI0zbI
附上截圖的新聞連結:
https://buff.ly/34YY54y
#香港加油
適法性監督 在 張顯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葉俊榮再延宕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
就準備捲舖蓋走人
教育部長葉俊榮上台就拔管事件,給台大的三條路,第一是台大重啟遴選程序,第二是注入互信,做出有溫度的溝通。此前二條路也都在近日與遴委會召集人陳維昭、代理校長郭大維等相關人士陸續會談後告一段落,會晤結論是「遴委會確認此次校長遴選過程皆依法進行,無明顯重大瑕疵,確認管中閔當選資格無疑義,籲請教育部應盡速聘任。」接下來葉俊榮只剩第三招一切靜待司法處理,但此招曠日廢時,只是拖延管中閔接任台大校長時程,時至開學日定招來新一波台大維權的抗議怒潮。
教育部掌握大學校長聘任權,有其權限,不能自居大學校長太上遴選委員會,無限上綱。依大法官釋字三八零號解釋意旨,教育部對大學所為之監督,考量大學自治之精神,「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亦即僅能作「適法性」監督,而不得作「適當性」監督。校長遴委會之決定若合法但不適當,應由該大學自負校務治理及校務發展的成敗責任,教育部無從置喙。
今日的拔管事件,不禁回想民進黨當年推動「黨政軍退出校園」及「大學自治」等校園民主運動,當年民進黨可說居功至偉,但諷刺的是,取到政權後,民進黨竟明目張膽地侵犯大學自治而毫無愧色。現今,幾乎所有理性的人都對蔡政府這種蠻橫的作風嗤之以鼻,學界一波又一波的反彈聲浪如排山倒海。蔡政府卻寧願犧牲一位位教育部長且招來罵名;違背多年前在野時的民主主張「大學自治」,再次證明,「民主進步」在民進黨眼中只是取得政權的工具;根本不是該黨追求的崇高理想。
蔡政府拔管演變至今,早已不是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被汙名化;洗刷蒙塵爭回榮譽的問題,而是大學自主的堅持與民進黨政治黑手滲入校園的對抗賽,為了台灣民主價值不可倒退;大學自主精神的延續,此役,管中閔校長、台大遴選委員會請繼續堅持對的方向與貪婪的蔡英文政府抗爭到底!
適法性監督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工策會問題已是多年沉痾,過去我一再的在預算審查、市政質詢時,對工策會做出嚴厲批評,但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及黃偉哲市長卻蓄意的將這個「#如同刻在額頭般明顯的錯誤」視而不見,因此,本次我根據台南市審計處所提供的「台南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繼續質詢工策會存在之適法性與妥當性。
過去我批評工策會無監督可能時,台南市政府給我的答覆是,工策會的預算使用係根據「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進行管制、考核,因此我針對前開應注意事項質詢主管機關#主計處、及工策會所屬機關#經濟發展局。
首先,依據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如有成效不佳、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到五年,工策會在審核報告中遭審計處指出在#108年購置電腦的數量遠大於員額數;另外在109年預算,經發局又編列了102萬給工策會,當時告知議會預算目的亦是購置電腦。
108年就被審計處指出超額購置電腦的工策會,109年繼續花102萬購置電腦,工策會總員額僅約莫20人,台南市政府大方如斯,可以#每年補助與特定單位100萬元購買電腦,主計處不認為這樣有虛報、浮報的問題嗎?主計處長給出的解釋是「細節不清楚」、「尊重各單位需求」、「如果有虛報會希望繳回」。
再者,依應注意事項第7點,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一年以不超過2萬元為原則,工策會一年補助額為2800萬,主計處長表示2萬僅是原則,針對特殊團體可以有例外,我不知道什麼樣的團體可以特殊到有2800萬的補助,#拿一個以原則上補助2萬的注意事項套用在一年補助2800萬的工策會,這就是台南市政府的監督方式?我完全不能接受。
緊接著我針對工策會的法律地位提出質疑,依照主計處的說法,工策會應該按照應注意事項加以監督考核,證明主計處認為工策會應該是#民間團體,然而經發局長又指出工策會購置電腦是依照「共同供應契約」,但共同供應契約應該僅適用於#政府機關,究竟工策會法律地位為何,一個台南市政府就有數種版本,黃偉哲市長承諾的全面檢討工策會法源依據,至今仍舊是一場空談。
在去年審查109年預算時,黃偉哲市長聲稱直接刪除工策會預算,不給市府檢討空間是「#不教而殺謂之虐」,然而台南市政府在過去一年檢討了什麼,又做了甚麼改變,我想大家自有評價,今年預算審查即將來臨,我會繼續主張不合法、不透明的工策會應該全面檢討裁撤,人民的預算應該用在更有價值的地方。
適法性監督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前鎮區凱得街西側8米巷開闢工程為了省1分鐘車程而要花費4600萬,我在總質詢時再度追問該工程的適法性,並針對使用平均地權基金之相關建設,要求高雄市長韓國瑜訂立一套審核標準。
該工程總經費4607萬元,其中包含土地費4350萬元、地上物補償費20萬元、施工費208萬元、設計監造費22萬元、工管費7萬元。開路大家都想開,但是「錢歹賺」,高雄市的財政也稱不上寬裕,必須要有效益評估,本案土地費就破四千萬,《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指出:「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市府是否有確實針對公益性與必要性進行評估?
此外,本案並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而是以墊付案處理,根據墊付款支用條件相關函釋指出,墊付款支用應用於配合緊急國防需求、配合國家經濟遭受重大變故、配合災害緊急工程或救濟、配合上級政府補助款等等的狀況,但本案明明由高雄市政府全額自付,卻沒編列在年度預算,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在迴避監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寫道:「…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工務局雖然解釋,本案位於籬仔內重劃區的「邊界」,因使用平均地權基金而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但進一步追問:「邊界到底是算在重劃區內還區外?」試圖進一步釐清本案適法性,工務局吳明昌表示是「毗鄰」,我指出毗鄰是在區外,並不應該適用此法。
錢歹賺,市政府未來應該有很多比這條巷道開發更重要的工程才對,建設花費必須要有優先次序,不能隨意使用,籲請市長同意,未來動用平均地權基金進行相關建設前,必須要訂立一套審核標準,就公益性、必要性、成本效益等層面進行優先序位評估,而後方可動支。市長韓國瑜回應承諾,會對本案進行重新審視,再向議員報告,使用方式也會建立審核標準。
適法性監督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為正視導護工作適法性,確保兒童上下學安全,同時維護工作人員的相關權利,森堡與團隊於 04 月 20 日 (六) 舉辦了金門地區首場導護工作座談會,特別邀請教育處、觀光處交通行政科、金門縣警局交通隊、金門教師職業工會以及所有關心金門導護工作的朋友們一同參與。
相關準則將由各單位訂定與執行,森堡與團隊也會持續監督與協助相關工作與進度,若後續仍有協調或座談會需求,我們也會協助辦理。
會議討論重點與結論整理如下:
一、 校園師長參與導護工作雖有適法性問題,但參與導護工作為地區學校固有慣例,與會人員皆認為不宜廢馳,原則上由校園師長、志工或是校方人員負責,另位於城區重大路口校園,未來將協調交通隊或是轄區警方配合需協助指揮工作。
二、 過去國內曾有導護過程中發生車禍事故,致使導護老師(或志工)需承擔法律責任與訴訟,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類似事件,將由教育處統籌預算,以專案方式為導護工作人員加保相關保險,保險部分須釐清的事項教育處會先行處理。
三、 目前金門地區導護工作多由校方師長或志工義務參加,唯各校補休規定不同,為保障教師與志工參與導護工作權利,請教育處協調人事處統一相關補休規定,凡參與導護工作者按導護時間給予補休,志工則依參與志工訓練給予服務時數認證。
四、 有鑑於導護工作時段曾發生誤闖或惡意違規行為,城區校園如有需求,可協調交通行政科、金門縣警局協調設置相關設備取締不法。金城、金湖城區需警力支援導護交通指揮之學校,由校方主動洽詢警方協勤時間。
五、 參與導護工作人員普遍未有交通指揮專長與經驗,凡有意願之學校可向警方提出申請,並由縣警局交通隊派遣相關師資進行教學,協助參與導護的工作人員熟悉交通指揮手勢與相關法令。
六、 教育處將督促各校,由校長、老師、志工隊成員召開校務會議,議定校內導護工作準則。
七、 關於部份偏遠學校班車過早或過晚到校,以及上下學期間車速過快、會車安全問題,請校方匯整相關意見,會同車船處、縣警局改善。
八、 關於學生上下課時間衍生的導護時間問題,教育處將統整本縣教師職工會及各校儘速釐清,俾利導護時間補休及保險業務之執行。
九、 為防止導護時間內發生其他校園安全問題,導護工作之派遣,校方可經由校務會議討論後,自行調度分配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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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A)之論述正確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