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人對台灣民情不了解」。
是什麼樣的交通環境,讓惡意逼車不斷傷害騎士的生命?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四輪駕駛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意逼車?
讓我們看看現行的逼車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讓我們看看鄰國日本怎麼做。
去年12月,日本警察廳在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法條文,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並於今年6月5日修法完成,6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修法內容,以妨礙他人通行為目的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刻意緊急煞車」等有違規行為,都是惡意逼車。
對於這些行為,日本採取重罰,明定若違規將處以「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察廳的傳單也明確指出「逼車就是犯罪」。
還有,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只要違規一次被執法單位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
日本的規定,不僅罰金遠高於台灣,對於沒有造成事故的逼車行為處以「吊銷駕照」,也比台灣的記點處罰來得有嚇阻力。
擁有駕駛執照,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當你考取駕駛執照,你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著一台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凶器」。不僅一般駕駛人要有此自覺,作為職業駕駛更應該有此自知之明。
我們會提出對應的修法提案,嚴懲妨害他人通行的「惡意逼車」,嚇阻如此羞恥的「台灣民情」。
期待行政部門在交通路口大執法結束後,也能正視惡意逼車的問題,提出修法版本,杜絕台灣最醜陋的道路風景。
違規行駛加 減速車道 非 超 車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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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不少朋友看過火花羅之前拍的『苗栗台三線三大死亡路段』的安全呼籲影片,今天早上9:40要到120K會勘啦!歡迎刁民們自行前往一起監督公務單位會勘時(應該會一路往北)
火花羅花了一整晚,參考交通死亡率只有台灣1/5的歐洲所繪製出來的改善工程圖底加,希望這套系統有機會在台三落地生根,成為台灣郊區道路通過人口密集區的示範道路,這樣的工程設計具備下列先進減速 / 人本工程:
1.車道數量縮減
2.車道寬度縮減
3.路側導入避車彎與停車彎設計
4.導入行人庇護島
5.導入折線減速標線與英式行穿設施(黑白相間燈柱)
台三線的每日車流量只有5000輛,如果你對這個數字沒概念的話,那可以參考台64快速道路每日車流量則是4萬輛,換句話說台三線苗栗段寬度跟台64快速道路都是14米的四線車道路寬,但是車流量卻只有1/8,因此車速自然會相當高,同時也根本沒有必要因這個超低流量而犧牲在地居民的行人設施
因此在苗栗台三線的兩個視距不足的『人口密集路段』火花羅認為下列工程法可以有效保護在地居民,同時達到駕駛人自然減速的效果,而且這樣的工程效果會遠比插智障區間測速好上一萬倍!
🔧1.車道數量與車道寬度縮減:
苗栗台三線根本沒有必要使用到四線車道,尤其是觀光人潮都是集中在大湖、三灣跟南庄,且觀光客還是以高速公路接快速道路直達大湖,三灣到大湖即使是草莓季車流量依然不高,那麼即使市區路段短暫的縮微雙向各一線車道依然可以有效負擔車流,且這樣的第一階段工程可以有效大幅降低現有的車速,並且透過車速的降低而自然地減少噪音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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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側導入避車彎與停車彎設計:
透過車道寬度縮減後,自然可以騰出路側空間,可以加入約1.2公尺寬的人行道(綠色區域)跟2米的路邊停車空間(黃色區域),把現行侵佔外側車道的停車需求合法、合理化,同時拉開住家門口與車道的距離,避免重演蘇花公路和中段男童被車輛撞死的事件
同時你可以看到停車彎、行人穿越處外凸的設計可以進一步騰出車輛視距,行經的車輛絕對能遠遠的就看到行人,而在地居民也能夠安全地走出門到鄰居家串門子,孩童也能夠在人行道上安全地玩耍,這才是真正的人本交通
而且你會發現,只有路側設施設計得彎彎曲曲有條有理,車輛才能開直線,反而越筆直的路側設施車輛的行駛路線會有更多障礙物要閃而越開越難開(顏色只是示意區域劃分不需要真的上色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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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導入行人庇護島:
台三線在地居民都已經高齡化,老人家過馬路速度慢,透過1.2-1.8公尺的行人庇護島讓老人家可以一次只看一側方向慢慢前進,進一步保護弱勢用路人安全,同時可以進一步壓縮道路車寬到3米,這樣的第二階段減速工程又可以進一步壓縮駕駛本能行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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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導入折線減速標線與英式行穿設施(黑白相間燈柱):
減速折線標線是英歐式體系人本交通最重要的一環,就是透過視覺心理學讓駕駛人產生不確定感而自然的減速,台北之前試辦後也測出就算是台灣的雞腿駕駛人行經該路段,平均速度也能減少3-10公里,但是卻不會產生實際的危險,這樣一來可以成為第三階段的減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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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火花羅還想導入行穿線結合減速丘的設計來做到第四階段的減速工程,但是考量到台三線大車數量不少,而這些路段都並非外環穿越型道路,若使用減速丘則可能導致噪音問題,故暫且作罷
但是光是這些設計就可以看出英、歐、日本等國(不要講美國美國交通世界公認的爛),對於市區道路的設計有多少巧思,『減速』兩個字至少會搭配4種以上工程手段去達到,絕對不是靠亂插測速照相就能達成,而是可以靠超低成本的工程設計就能夠有效將車流速度從70減少到50甚至40,大幅增加弱勢用路人的安全
#不用測速照相
#不用區間測速
#不用紅綠燈
#駕駛人自然會踩煞車
#重點是還省下一大筆號誌維護經費
🏁離開了這些路段,用路人要怎麼拉轉飆車是他的事情,摔車撞死也算是達爾文式駕照回收機制,但是不相關的第三者跟在地居民,絕對能透過這一套系統達到安靜、安全的居住環境
千萬不要聽信那些失敗主義 / 井底之蛙整天掛在嘴邊的國情不同、台灣路太小、台灣人就是愛違規愛飆車等言論,說穿了就是相關單位不會教、懶得教,交通3E(教育、工程、執法)全面失敗的結果,講成台灣人好像先天基因內就有一個違規基因一樣,他們都只想把道路安全的責任推給用路人,然後把自己該做的事情推得一乾二凈,你看我隨便畫了三個小時就畫出接近日本的街道設計,你還相信這是台灣人的本性使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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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一定能成功阻止台三線區間測速普及化,但是火花羅絕對能保證如果這套工程系統落實到台三線各個市區路段,我們不需要區間測速就能達成車友行車舒適度跟居民安全的平衡,這就是一套兼顧車輛駕駛安全與行人安全的工程系統
#這才叫人本交通
然後,看到這邊,你就知道那些交通隊、警察的安駕課程講的什麼不要闖紅燈、不要超速等安駕教育有多八股,只有當你了解到世界最先進的交通工程體系是怎麼運作的,你才會知道台灣交通到底問題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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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駛加 減速車道 非 超 車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先來看一下這台貨車違反了哪些交通規則:
1.不依規定使用喇叭
2.跨越雙黃線
3.超車未保持安全間距
然後還有就是可能成立刑法強制罪或是公共危險罪
建議原PO直接將本支影片拿去網路檢舉(有人要幫他更好),然後投訴該派出所員警,請他們給媒體一個說詞。
另外我也針對原PO的駕駛方式給個建議,雖然沒有劃設禁行機車就有行駛的權力,但是火花羅在世界各國看到的,就是在這種單線車道如果後方有快車接近,前方車主都會盡可能地在安全的情況下禮讓後方快車超車(不像台灣的山路上小烏龜死都不讓)
原PO也許應該加強檢查後照鏡的頻率,多留意後方路況,在有快車逼近的時候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稍微靠邊讓對方先過,之後再回到既有行駛路線,這才是最安全同時也是讓車流更順暢的行駛方式
雖然我來自遠方,但我在台灣騎摩托車也好幾年了。
其實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影片中的情況,我也知道只要我繼續在台灣騎車,這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但之所以覺得值得分享,是因為後來我們到了警察局之後,警察的態度讓我很驚訝……
因為這件事,導致我昨天騎同樣的路段時,心裡都還有陰影,很怕又發生同樣的事,然後又申訴無門。
8/28 那天在往七星潭路上,我準備在下個路口左轉,所以騎在左邊沒有禁行機車的車道上,突然遇到後方小貨車快速追上,對我們長鳴喇叭,並高速逼近,最後近距離跨過雙黃線刷卡超車。在我意識到並能做出任何對應行為前,他已在我們後方非常近的距離,我根本來不及反應,坐在我後面的乘客也嚇死了!
如果當下我們需要剎車,貨車絕對會撞上來,甚至把我們碾過去。我們的生命可能在那一瞬間就沒了……
在前面紅綠燈停下來後,我們上前跟司機理論,司機不服,提議叫警察來。
結果兩位警察來了,根本都還沒看影片,就執意說我們不該騎在快車道上!爭論一番後,最後連同貨車駕駛一起回民意派出所(府前路上)看行車記錄器。
在警局看完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後,派出所裡沒有警察 (當時至少有五名警察在場) 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危險的,且認為對方在後方長鳴喇叭只是提醒我們他要超車要我們讓道,沒有惡意的意思,說我們不該擋路。
我想要分享這個經驗,是因為在台灣很多人正在面對同樣的問題:危險駕駛、機車長期被汽車霸凌、警察對法規不了解也不作為……
我不知道在這裡分享這些,能夠改變什麼,但如果能夠促進討論,那說不定會影響到一些人,讓更多人重視這個問題,更多人一起參與改變。
我認為這些行為,不該被視為理所當然,也不該被社會廣泛接受。
如果是你們,遇到這個情形,你會怎麼做呢?
如果前方是砂石車,後方貨車駕駛還會有同樣的行為嗎?
如果前面騎機車的人是你的家人朋友,你會希望後車用這種方式逼車嗎?
註:希望大家可以針對「危險的駕駛行為」、「執法單位處置此事件不當的流程」、「後續我可以採取什麼維權行為」來討論,切勿針對駕駛人及承辦警員,也懇請不要肉搜做私人攻擊,謝謝。如有涉及公開個人資料的留言,將逕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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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後座乘客留言)
謝謝大家的留言建議及討論!英國騎士都一一看過了!
█ 後續處理
已根據大家建議在週六花了四個小時完成線上檢舉、寫信給花蓮縣警察局督察組與署長信箱。如有後續處理結果,會再跟大家說明,感謝大家的協助。
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難承辦員警,因為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系統問題(當整個派出所都這樣認為時,針對個別員警並不能改變什麼),希望這個事件能讓身為「執法者」的花蓮縣警方在往後遇到相同情況是能以法規為基礎來討論,並針對違規行為依法辦理,而非將個人觀感凌駕與法規之上。
當時民意派出所已備份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也已告知如交通隊承辦人員有需要,可向民意派出所索取檔案。
█ 關於為什麼不讓
提醒我們讓後車先行的朋友,我們知道這是一個基於「安全考量」的建議,真的謝謝你們!我們一直以來都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果我們意識到後方來車有超車需求,並給予我們安全禮讓的空間與時間,我們一定會讓。
但後車要前車讓車需:
(1) 提前輕按喇叭或閃燈一次提醒並保持安全距離
(2) 前車示意允讓(慢慢靠右)
(3) 再行超越
不然都是未依規定超車或迫使前車讓道。
英國騎士有每 5-10 秒確認後照鏡一次的習慣,第一次看到後車時,後車仍距離我們非常遠,十秒後再次確認後照鏡時,後車已經貼在屁股後面,緊接着就是長鳴喇叭並近距離超車。
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給我們空間與時間讓道。
█ 關於機車騎在平面道路的混合車道上,而非劃設之機、慢車道
首先,右邊是「機車或慢車道」而不是「機車等於慢車道」。機車為快車一種,可行駛於未標示「禁行機車」之一般平面道路上。該平面道路是混合車道。
更早之前,我們是騎在機、慢車道上,但因為要在下一個路口左轉,而該路口沒有強制兩段式左轉,所以提前至左邊車道準備左轉上橋。(左轉靠左,右轉靠右)
當時車速並不慢,大約在 50-60 之間,並非龜速。
我們不會拿自己生命安全開玩笑,也絕對無意擋路,但請用安全的方式告知,並保持安全距離超車。
█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今天機車騎在「禁行機車」的車道上,或是騎上「高速公路」,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用這種方式「超車」或「逼車」。
機車騎士騎在錯誤的車道,從來都不會造成任何人的危險;但是其他駕駛對於機車的行為,卻會造成機車騎士的危險。
「機車不能騎在這裡!」
「為什麼?」
「肉包鐵的,如果不小心被撞到的話,很危險!」
「那為什麼明知道他是肉包鐵,不小心一點保護他,還要去撞他呢?誰才是真正造成危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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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新聞:不爽騎士走內側 運將狂叭逼車!走入警局後當場被吊扣牌照》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2773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亦即機車屬於快車,在法律上隸屬於汽車類別,在無禁行機車表示之一般道路上,與汽車享有同等路權。
《新聞:沒禁行機車卻被警察糾正 警方坦承說法不正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Uv-D-TuUPo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除非汽車遇到以下的狀況,才可以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如果想要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必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其他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已嚴重影響到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足以構成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