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局逆轉!騎士遇大雨停騎樓穿雨衣 慘遭魔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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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認為,王男是因為突然碰到大雨,所以才將機車暫停騎樓,且當時穿完雨衣就走,判罰無理,因此將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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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談談民眾檢舉"汽車"違規案件
先說結論
1.警察審查民眾陳情檢舉"汽車"(依法包涵機車)違規案件沒有法源依據。
對於民眾向警察機關舉發"汽車"違規案件,請依行政程序法172條告知民眾逕向公路主管機關陳情,或應"即"移送公路主管機關。
2.按道交條例第8條規定,
民眾檢舉陳情汽車違規請找公路主管機關。
警察回歸正業嚴加管理慢車、行人、道路障礙(攤販)。
3.警察局應依行政程序法19條
向公路主管機關索要行政協助費用。(開放民眾檢舉"汽車"違規系統這段期間)
------雜七雜八理由的分隔線------
大家俗稱的警察"紅單"正式名稱是:
xx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一式3聯
警察用黃色單將看見的"汽車"違規通知給監理站、交通裁決所(處)。
留一張紅色的單告知汽車違規人:"警察有通知監理站"。
剩下的白色單存查。
監理站接到警察舉發後再依通知的事實開罰。
因此對於"汽車"的違規
警察檢舉和民眾陳情舉發都一樣是提供違規事實給監理站做裁罰
警察跟民眾的區別只在於
1.同樣單純證言違規事件無任何佐證資料時,法官比較有可能信任警察證言……
2.警察檢舉案件的時間限制(原則3個月內,新修法改2個月)較民眾檢舉時間限制(7天內)寬。
3.警察有7-2條原則攔停製單舉發的限制和85-1的連續舉發限制;民眾沒有。
只有慢車、行人、道路障礙(攤販)的違規人是警察管理取締,警察機關裁罰。
回來檢視現行民眾檢舉汽車違規案件的處理方式
若民眾向警察單位陳情檢舉
按道交條例第8條,"汽車"違規由公路主管機關裁罰,所以警察機關應依行政處理程序法第172條,告知民眾逕向公路主管機關陳情,或應"即"移送公路主管機關。
但目前處理方式卻沒有依法告知民眾向公路主管機關陳情檢舉,也沒"即"移送公路主管機關。
而是警察收件並實質審核內容(警察認為檢舉資料不足還會要求補件跟退件……)後,才移送公路主管機關裁罰。
這審核行為並沒有法源!
退一步而言,
若此審核行為是公路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19條請求警察行政協助。
但依同條第四項規定
實質審核民眾陳情檢舉汽車違規非警察權限
此行為不僅侵害公路主管機關權限
更造成基層警員必須耗費許多時間心力來協助公路主管機關業務,已嚴重妨害排擠警察主要業務的人力運用(慢車、行人、道路障礙的取締)。
依法警察機關"應"拒絕公路主管機關的協助要求。
另外警察機關還需要向公路主管機關索要這段時間來行政協助的費用,以慰勞這些日子遭受檢舉人催促送件的基層警員。
時間已晚
抱歉內容雜亂未詳加理順
還有許多細節想法待下次再補充
感謝您耐心看完這些生硬的內容
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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