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的一環:政府的責任-國賠究責、問責。
關於高雄氣爆的責任歸屬,昨天高雄地方法院宣判,認定高雄市政府責任歸屬最高,可惜因已逾賠償請求權二年時效,免除賠償分擔。
但從高雄氣爆看台北華山分屍案,除了行兇者的法律責任以外,華山的管理單位-台北市政府,是不是也有義務還給家屬一個公道?
在從歷年國賠案件來看「政府責任的範圍」,我認為華山命案受害者家屬應該要考慮:#同時向北市府提出責任追究_國家賠償!(請求期限只有兩年)
按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疏失,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人民即可請求國家賠償
華山分屍案符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標準呢?我想答案是顯而易見。
台北市政府在代管的公有土地上,准許並資助特定民間團體規畫使用,而在該民間團體使用過程中,曾有里民跟里長多次向市府陳情和反應使用問題,但市政府卻未有效介入處理;最後致發生這件重大刑事案件,造成生命損害的憾事。
市政府都發局在空間的管理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國賠的申請不是只為了金錢,更重要是求得尊重與公義,並向政府究責、問責;藉此警惕政府:享有權力者濫用權力或怠惰不用,都可能會造成人民的危害。
淑慧也找出幾個國賠成功的案例讓大家參考:
#勘驗不力和大樓倒塌有因果關係
東星大樓建照審核在《國賠法》施行前,但後續施工勘驗時,公務員未能發現鴻固營造偷工減料,與九二一地震時大樓倒塌有因果關係,市府因此要負國家賠償責任
#道路管理不善國賠
104年6月2日黃姓騎士,行經南區焚化爐第二出口前,因路面有長約1.7 公尺、寬約1.1公尺坑洞,致黃男機車陷入坑洞後摔車,顱內出血、顏面骨折等重創,為此提起國賠求償,高雄地院一審認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相關路段道路工程管理有欠缺,判賠653萬餘元。
#設計不良之路燈國賠
陳小姐,某日於上班途中行經龜山鄉某路段時,路中突然出現一支路燈桿柱,陳小姐反應不及直接撞上,雖有配戴安全帽但仍因頸椎受傷導致半邊癱瘓,提起國賠、判陪13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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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局資料,從107年至今年6月,因路面坑洞、老化破損、補丁,或是人孔蓋不平等道路挖掘修復,及養護管理欠缺衍生之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有199件,其中以路面問題183件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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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單位辦理管溝挖掘後之暫時性修復回填品質應比照永久性回填品質。 施工期間,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有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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