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絕不會說公園旁邊的空地附近鄰居都用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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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地沒畫線可以停車,但要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
雖然可以停車,但你如果怕位置被搶用花盆之類的東西佔位,就會被罰1200~2400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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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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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衛生局、環保局業務報告】
本日(5月10日)是衛生局與環保局的業務報告,我特別針對衛生局的 #防疫措施(活動舉辦把關與疫苗接種)、 #進口豬肉及加工品檢測和把關 等大家關心的議題來討論。在環保局的業務報告則是討論 #廣告物管理、 #溫室氣體管制方案與低碳永續家園,以及我的非常關心 #國家新城 後山等產業道路 #偷倒垃圾的問題與 #獵鷹計畫執行,並附議 #電動共享機車的議題,希望環保局能與交通處以低碳運輸的規劃來評估。
衛生局業務報告
🖥 衛生局業務報告D-live: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100510DR_0.mp4
💉防疫措施:活動舉辦把關、疫苗接種情形
近期國際疫情趨勢緊張,再加上本土案例也有增加,同時,又碰上媽祖生與母親節,有些廟宇直接取消媽祖繞境、有些仍持續舉辦;而母親節活動也有在里民活動中心吃蛋糕等室內外群聚活動(有的有維持社交距離、有的因為人潮太多沒有),發現不少民眾可能由於天氣變熱,參與活動時並未全程配戴口罩,雖然最近幾案本土確診案例的足跡並沒有來到基隆,但都是在鄰近且很多基隆人每天會經過的新北、台北市繁忙地區,因此我特別請教是否會因為近來的疫情發展加強防疫措施,或是和民政單位配合加強活動舉辦方以「Covid-19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評估活動舉辦必要性與舉辦後的相關措施。
在疫苗施打上,今天(5月10日)開始開放第七(軍人)、第八類(65歲以上長者)公費對象進行疫苗接種,除了衛生局報告中提到的醫事人員疫苗接種狀況外,我請教衛生局其他類屬的公費對象接種狀況及宣導情形如何。
👨💼衛生局長回覆:
中央已經頒布大眾集會指引,包括必要性審查(有沒有必要舉辦),以及要舉辦必須要有條件(社交距離、口罩、流量管制、量體溫、萬一有狀況的後送等等)中央早期公布有分四大階段,第一階段是有社區的案例出現,第二階段比較嚴重,其標準是有未明的感染源,此時集會室外500人、室內100人以上不准舉辦。
目前比較接近上述的第一階段,因感染源都能追蹤到,並未達到第二階段的狀況,活動劇版是根據大型集會指引,衛生局已經精簡成一張表,讓活動舉辦方利用這張表查核,若有集會問題,可以跟疾管科聯絡。
針對疫苗的部分,目前施打1708人,醫事人員476人。施打率不高,雖然媒體報導很多,但是AZ疫苗在聯合國觀點,是極低機率(百萬分之1.5)會造成50歲以下女性血栓,但這個機率遠小於不施打的風險,由於國際疫情嚴峻,施打疫苗很重要。今天開始目前會努力以流感疫苗推動、有經驗的院所,極力尋找適合的合約院所來增加施打率。
🐖進口豬肉及加工品檢測把關
去年政府去年11月提出五大步驟宣示把關,除了進口前查廠、邊境查驗、新增貨號並將第一層流向通知在地衛生局外,在豬肉生產鏈末端的消費者選擇相關的就是衛生局如何確保各通路末端「清楚標示」,以及如何「嚴格稽查」是否「標示確實」。
目前豬肉原料(生豬肉)的使用上會要求下游攤商依規範「清楚標示」,並檢具與上游廠商的進貨單、交易憑證、輸入產品的進口報單或其他足以證明產品原產地資訊資料,然而還是有魚目混珠的疑慮。
例如,上下游報導(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44332/ )中提到,某小吃店老闆出示一張屠宰證明,可以證實店內的小腸、豬肚購自台灣肉品市場。然而單據上並未註明購買重量,店家多久可以消化掉一次購買量,也無從得知,或是若餐廳使用多種豬肉原料,絞肉購買證明是證明店家自製的紅燒獅子頭來自台灣,卻無法順便讓進口豬肉製造的香腸加工品被認知為台灣原料。這些例子要問的是用部分原料取得台灣豬的證明卻沒有標示清楚其他產地,該怎麼確定標示確實、同時給消費者讓具有「知情權」下做出選擇?
而在豬肉加工品上,因為有調味與過多干擾因子,業提到快篩試劑無法檢測萊劑含量,可能會造成偽陰和偽陽的狀況,僅能檢測生豬肉(快篩試劑業者也特別提到)。我特別提到,我知道在進口、查驗後,第一層流向會通知在地衛生局,但我特別以加工製成為例、提出假設:某批進口豬肉在通關,先到彰化等工廠加工成肉鬆或早餐肉送到基隆早餐店來,那基隆衛生局會被通知嗎?最後,像這樣的標示與後端查驗要如何確認與進行?衛生單位要怎麼稽查呢?
👨💼衛生局長回覆:關於萊豬的管制,若有美豬進口的話中央都會知道,並分配到各個地方縣市衛生局。四月份基隆衛生局有接到有兩家,已經查核快篩完畢,基本上豬肉都是透過這個系統管理。關於「加工原料是否能夠使用快篩」其實是有疑問的,能否檢驗的關鍵在於準確度如何,必要時可以檢驗,陽姓代表存在、陰性卻不代表不存在,若加工過程可能會影響檢測結果,則需要檢驗專家做正確回答。
🙋♀️薇仲會後討論:由於時間不夠,我在會後特別和局長與食品藥物管理科長確認,科長特別補充,快篩試劑確實無法檢驗許多加工品(如肉鬆)。在進口豬肉成為加工品的生產鏈,若以我假設的案例來說,進口豬肉會在進入某地工廠通知該地衛生局,並由該地衛生局確認使用原料與標示,並以「原料產地」、「(加工)產地」標示於包裝上。若真的進入到基隆,基隆衛生局則會透過標示查驗確認包裝和相關上游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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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業務報告
🖥環保局業務報告D-live: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100510DR_1.mp4
廣告物管理:旗幟廣告管理與稽查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上路後,我們發現未經核准、沒有標示核准文號的旗幟廣告,懸掛狀況不但沒有比條例修正上路前改善,還有更惡化的狀況,不用特別稽查,經過某些主要幹道就可以看到大量未核准的旗幟廣告。
根據《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是環保局的管理範疇,業務報告內容中,環保局也有提到民眾付費使用的狀況。我特別請環保局說明關於違反條例第六條——沒有經過審查、沒有核准文號的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環保局接到檢舉的狀況,以及稽查、勸導及開罰的情形與金額,並說明未經核准就張貼廣告和廣告旗幟,環保局是否會主動巡查或拆除?以及相關規定的宣導情形如何?
👨💼環保局長回覆:沒有經過申請的廣告就不得懸掛與張貼,張貼廣告依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處1200到6000元,因手邊沒有資料、相關處罰金額再回報。
🙋♀️薇仲追問:依據《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前略)除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依建築法規定、張貼廣告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罰外,那旗幟廣告是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若未補辦手續則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或命其自行拆除嗎?👨💼環保局長則回覆:執行細節的部分跟我們目前處理模式有出入,我們會把相關的SOP順過後再提供議會。(薇仲orz:2021年1月5日修正施行的條例怎麼現在還沒有確定SOP...)
🌍溫室氣體管制方案與低碳永續家園
溫室氣體管制方案中有許多各局處的目標,在環保局主管的目標上有輔導協和減少重油、回收量與垃圾減量、綠色採購機關執行率等,除了空品淨化區有特別以二氧化碳吸附的公斤數作為量化達成目標,想特別請環保局說明其他目標的設定預期的溫室氣體減量或是其質化意涵?另外,輔導協和電廠減少重油使用量的成效上,2018年的成效比預估的還要好,但在2019年、2020年沒有達到溫室氣體管制方案核訂本中原本訂定的策略目標,請環保局說明原因,並說明今年開始的輔導目標和規劃。
另外,在先前低碳永續家園計劃中的節電種子是不錯的公民節能教育與社區協作,未來是否還有相關經費或計劃能加深社區的廣度與深度,讓公民更能經由相關知識培訓並透過社區參與並了解家戶節電?同時因為減碳是未來城市的重要目標,市府目前也正在進行《基隆市發展低碳城鄉自治條例(草案)》,我特別請環保局說明研擬狀況,以及本市的減碳目標及規劃。並特別請秘書長也督導各局處儘速檢討節能、減碳相關計畫(低碳永續家園、縣市共商住商節電計畫與溫室氣體減量方案)之目標達成率,並基於此基礎上提出未來的方案。
👨💼環保局長回覆:溫室氣體減量方案會盡量去做、目前府內也在檢討將官,協和電廠減少重油記得有達標,但相關的二氧化碳減量數據手邊沒有資料,會後再提供。另外,二氧化碳減量主要針對的是業務報告中提到的管制對象:協和電廠和敦南科技基隆廠。並再次說明低碳永續家園過去是環保署補助的相關計畫,目前由於綠電發展和綠能基金的設置,節電相關業務回到能源局,環保署不再給補助,環保局需要用局內預算去執行。低碳自治條例正在開始準備相關擬定,不論是作為補助依據或是相關計畫目標之依據,目前正在參考其他縣市案例。
💣偷倒垃圾問題與獵鷹計畫執行狀況
許多產業道路因較少人煙,因此被鎖定為不肖業者偷倒裝潢廢棄物的熱點,我特別也以國家新城後山(我家)的自強產業道路為例,由於垃圾偷倒點是非常多私人地主共有的地,很難有一致性的防治設施投入,因此去年我們有與環保局討論除了協助清除外,是否能設置移動式監視設施以預防不肖業者或亂丟垃圾之民眾。同時,我也請局長局長說明「獵鷹計畫」的啟動機制、執行次數、巡查範圍、執行內容等相關成效,以及移動式監控系統6組的使用狀況。
👨💼環保局長回覆:自強產業道路兩處道路入口有監視器,環保局有嘗試在偷倒點附近設置移動式攝影機,每次都被拆掉,需要有強制力的警察局去設置。另外移動式攝影機都是以市預算去購買的。
🛵電動共享機車與交通處研商評估
討論到最後,我也附議張顥瀚議員提到的電動共享機車固定示範點計畫,尤其是目前交通處與公車處正在進行公車營運改革,其中一個項目則是發展跨區公車,然而,大眾運輸的發展並沒有辦法如此快速,因此也許能在期間透過固定點的電動共享機車設置、提供跨區通勤的共享運具。由於電動共享機車低碳排量,同時也不會如汽車佔用過多的既有道路空間,若以固定停車點來設置,也比較不會佔用市區既有的機車停車格,希望環保局能和交通處來研議與評估,並思考此類低碳運輸的可能性。
👨💼環保局長回覆:此部分會跟交通處來討論,並納入低碳自治條例補助或試辦機制來思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危險駕駛提高刑責,4度提案】
危險駕駛提高刑責,這是我從上屆立委任期,就不斷提出修法建議,可說是屢戰屢敗。
第一次,提出刑法交通事故罪專章,不被採納。
第二次,納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公共危險罪中,不被採納。
第三次,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增列危險駕駛態樣提高刑責,不被採納。
雖然法務部和司法院都說支持修法方向,但都因為刑法的體例等因素,最後都沒有採納。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刑法,把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為最高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但比起酒駕的刑責,更惡質的危險駕駛行為,刑度還是偏低。
在研商修法過程中,法務部有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再請教警政署修法意見後,增列5項危險駕駛行為,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很高興,交通部、司法院及法務部這次都沒有反對,只是對文字或用語有些建議,希望本會期能夠完成立法三讀程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交條例)(109.6.10) 文字轉語音 條文 ... 的必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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