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
歡迎分享給朋友!
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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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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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當一個好原告?>
接到一個網友詢問法律問題,
大概情況就是他們把小孩托給保母照顧,
發現小孩受傷骨折,因此對保母提告,
後來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
他覺得很奇怪,他們不是提出很多可疑的點給檢察官,
為什麼是這樣的結果~
其實這是很多人打官司(告別人)會犯的錯,
覺得我都提出一堆疑點了,
為什麼檢察官都不幫我查,或根本不想理?
一般官司是這樣的,
原則上原告負舉證責任,
比如:你告保母傷害小孩,
第一個,要有小孩受傷的文件(驗傷單或診斷證明)
第二個,要有錄影或保母承認過失的紀錄(app對話)
兩個東西扣在一起,這個案件才會成立
如果將他寫成一個公式,
就是:
a(小孩受傷的證據)+b(保母造成的證據)
=c(結論:保母構成業務過失傷害)
但是很多人打官司,是這樣搞的,
不是提出證據支持自己的說法或主張,
而是提出一堆質疑,一堆問號,
要求國家(檢察官法官)給一個答案,甚至起訴或判有罪
如果用公式表示,
就是:
?(為什麼對方這麼慌張?)+?(為什麼他眼神閃爍?)
=c(結論:有罪)
你看看你看看,上面這個公式可以成立嗎?
隨便找個小學生來看,都知道不會成立,
那你怎麼會覺得只要提出一堆質疑,
就已經善盡了你應該負的舉證責任,
檢察官法官就要給你一個公道?
法官是被動的,他要看雙方提出的證據資料來判斷誰是誰非,
檢察官雖然是主動偵查,
但你要提告,要負舉證責任,
就要先提出足夠的證據(肯定句),
檢察官才會理你,
整天丟?(疑問句)給檢察官,
為什麼被告要講那句話?一定有鬼!
為什麼被告要神秘的微笑?一定有鬼!
為什麼為什麼?
你期待檢察官能夠回答你什麼?
檢察官也想問為什麼你要提出一堆質疑而不是明確證據給他阿!
結語:
我們是可以扮演柯南,提出一堆質疑,跟為什麼,
但是檢察官跟法院沒這個義務,他是負責判斷的人,
既然要扮演柯南,就扮演到底,把答案找出來,
丟一堆問號給檢察官法官,
就要求司法給你一個正義,
是行不通的!
過失傷害 驗傷單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看新聞學法律>
車禍事件發生,並有人因而受傷時,刑事部分涉及過失傷害罪,民事部分則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類此事件多以和解方向處理,但在和解過程,受傷之人需注意下列幾件事:
1 受傷當時的驗傷單
(無論甲種或乙種,如因此影響胎兒或懷孕等相關身體狀況者,除驗傷單外,記得到原產檢醫院詳細檢查無無因車禍造成的醫療問題)
2 警方有無切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繪製現場圖等(刮車痕及煞車痕)
3 記得向交通警察大隊查詢"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解雙方肇事責任歸屬與比例, 如不服者,得自費或在進入司法後向行車肇事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如台北,則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4 保留行車紀錄器或現場拍照
5 記得於汽車送修前拍攝毀損狀態,並請修車廠提供估價單
6 立即通知汽車產物保險員
7 因此無法工作時,請雇主提供在職及薪資證明(如進入司法者,亦可向法院聲請國稅局函調),請假證明等
8 保管其餘因車禍所生所有費用單據(增加生活所需用品等,如拐杖,就醫之計程車車資收據等...)
9談和解時往往超過六個月,如有控訴過失傷害者,須要確定自己是否已有提出刑事告訴,此部分由刑事警察處理,非交通大隊警察,切勿以為以製作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評判表等,即誤認為已製作刑事告訴筆錄;
10 如檢方依法起訴傷害過失者,得於形式庭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免繳裁判費
11 在刑事偵辦過程商談和解而檢方遲遲未起訴者,記得民事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僅有2年短期時效,所以必須考慮提前另行民事起訴,而非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12如對方涉及脫產者,得聲請假扣押....
(以上僅供參考)
過失傷害 驗傷單 在 知法犯法!女警撞人賠錢拿假驗傷單報復 - YouTube 的必吃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女警# 驗傷單 # 過失傷害 員警知法犯法!台北市士林分局警備隊女警,開巡邏車突然左切,不小心撞倒一名女大生騎士,雙方雖然以6600元達成和解,但事後女警 ... ... <看更多>
過失傷害 驗傷單 在 車禍沒驗傷可以提告嗎-Dcard與PTT討論推薦|2022年11月 的必吃
卻沒料到車禍當下對方明明沒事,事隔一個月後卻憑空冒出車禍驗傷單,對自己提告過失傷害罪的同時,還獅子大開口要了一大筆錢!幸好透過法律諮詢,找到適合的車禍專業 . ... <看更多>
過失傷害 驗傷單 在 [新聞] 知法犯法! 女警撞人賠錢拿「假驗傷單報- 看板car 的必吃
台視新聞
知法犯法! 女警撞人賠錢拿「假驗傷單報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WOMRS4k5Sc
員警知法犯法!台北市士林分局警備隊女警,開巡邏車突然左切,不小心撞倒一名女大生
騎士,雙方雖然以6600元達成和解,但事後女警卻酸言酸語、拒絕道歉,女大生氣得提告
過失傷害,女警也很不滿,直接拿假驗傷單反告對方。檢察官根據女大生的診斷證明發現
,驗傷單疑似造假,依誣告罪將女警提起公訴。
達成和解拒道歉挨告 女警拿假驗傷單反告
去年3月,女警開巡邏車,在台北市中山北路左切,不小心撞到一名女大生騎士,雖然當
時雙方以6600元達成和解,沒想到事後女警對女大生酸言酸語、拒絕道歉,氣得女大生提
告過失傷害,女警認為已經賠錢又遭提告,因此決定反制用假的驗傷單反告女大生。
柳姓女警走出地檢署不發一語,記者詢問,「可以方便說明一下嗎」,柳姓女警隨即回頭
不回應。
女警酸言酸語拒絕道歉。圖/台視新聞製圖
驗傷單疑似造假 女警依誣告罪被提起公訴
法院一審依過失傷害,判女警拘役5天,得易科罰金5千元;女大生不起訴,不過這時,女
大生則再對女警提告誣告。
女大生向女警提出誣告。圖/台視新聞製圖
由於車禍當下,女警沒有表示受傷就回到警局,也坦承,是因為被女大生提告後才去驗傷
。檢方最後根據,女大生診斷證明時間,以及傷勢和一般車禍受傷情況,發現驗傷單疑似
造假,因此依誣告罪將女警提起公訴。
律師陳君瑋表示,「自己根本沒有受傷,卻提起過失傷害,的確有誣告的嫌疑,假設這個
傷單,是你個人的偽造,也有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的嫌疑。」女警最重將面臨7年有期徒刑
,不過身為執法人員,竟因一時情緒造假驗傷單,知法犯法實在不應該。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9198266.A.78F.html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小事搞大的經典範例,在車禍事件6600和解真的便宜了,還弄巧成拙?
一開始只是不小心A到,弄到要被關... 傻了?
知法犯法,小事都這樣搞了,不適任警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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