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提高刑責,4度提案】
危險駕駛提高刑責,這是我從上屆立委任期,就不斷提出修法建議,可說是屢戰屢敗。
第一次,提出刑法交通事故罪專章,不被採納。
第二次,納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公共危險罪中,不被採納。
第三次,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增列危險駕駛態樣提高刑責,不被採納。
雖然法務部和司法院都說支持修法方向,但都因為刑法的體例等因素,最後都沒有採納。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刑法,把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為最高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但比起酒駕的刑責,更惡質的危險駕駛行為,刑度還是偏低。
在研商修法過程中,法務部有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再請教警政署修法意見後,增列5項危險駕駛行為,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很高興,交通部、司法院及法務部這次都沒有反對,只是對文字或用語有些建議,希望本會期能夠完成立法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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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研議,我早就提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交通部預算時,多名立委要求交通部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罰則。交通部長林佳龍表態支持,強調惡意逼車是「全民公敵」,應該要嚴懲,會要求相關單位研議提高罰則。其實,交通部不必研議,上會期我早就提案了。
上屆,立法院在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時,我就提出修正要危險駕駛行為納入。理由是危險駕駛惡意更甚於酒駕,傷亡也不少於酒駕,同時,目前刑度過低和酒駕相比,失去比例原則,以至法官讓對酒駕是採輕判立場。委員會不採納原因,在於危險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致重傷者將無告訴乃論之機會,不利當事人進行和解,而且本刑最高超過五年的情況,許多其情可憫的案例,若獲判六個月以下刑期,將失去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因此未獲共識而納入。
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刑法中的酒駕條款時,最後只把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為最高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
但是,其他我一再提出比酒駕更惡質的危險駕駛行為,也應該一併加重其刑的部分,法務部建議修正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因此,在上會期我就已經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修正案,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現在,只剩下[行政院同意修正]而已!林佳龍部長如果看到這篇,我希望也一起[拆彈]。
#同場加映
其他惡意交通行為應該比照酒駕加重刑責的理由:
1,逼車、闖紅燈、超速等等行為,幾乎都是意識主動下的行為(酒駕還有可能是無意識跑的行為),造成他人傷亡,我認為比酒駕更惡劣。
2,法官在審理酒駕肇事事件,也會考量到其他車禍案件,如果飆車超速撞死人只判二年,第一次酒駕就撞死人要判五年,法官可能考慮從輕判刑。
3,以飆車肇事為例,新聞常常看到都是有錢人都名車闖禍(不是名車也不太能飆車),而酒駕行為多數是勞工受薪階級,結果,一樣肇事他人傷亡,有錢人輕判、沒錢人重判,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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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鐵路殺警案,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因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對於違法與否欠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施以監護5年,引發討論,思覺失調症再度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焦點。
【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鄭姓男子2019年7月搭火車持刀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一案,嘉義地方法院2020/4/30宣判,鄭嫌無罪丶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法官認為鄭罹患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316條規定撤銷羈押,得命具保丶責付或限制住居。
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決無罪。(資料來源: 【註1】)
■ 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
瓦昆菲尼克飾演的小丑,名為”亞瑟佛萊克”,是一個生活在高譚市社會底層的精障人士,平日以當小丑維生,立志當喜劇演員,但由於其精神障礙,經常受到歧視和欺侮。亞瑟的狀況原本只是無法控制的大笑,對他人是無害的,但在一次搭地鐵返家路上,受到三個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加上政府刪減預算,亞瑟無法取得精神方面的治療藥物,性格變得越來越扭曲。
■正當防衛
亞瑟在搭地鐵時受到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亞瑟面對三人毆打而開槍射殺三人,其中被射殺的兩人由於是出於自我防衛意思,應可主張正當防衛。但另一人由於已經逃跑,亞瑟卻還繼續追殺,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殺害養父母構成何罪
亞瑟的媽媽告訴亞瑟身世之謎後,亞瑟求證發現自己是領養的,而且他媽媽患有妄想症,並在亞瑟的幼年時期,任由男友虐待亞瑟,導致亞瑟的頭部受損,造成他現在會不自覺的大笑。在知道真相後,亞瑟用枕頭將其母悶死在病床上,自此背離常人的理性。
「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於刑法並未限定自然血親,因此也包含收養等擬制血親,故殺害養父母,在我國構成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精神障礙的刑責
喜劇節目主持人莫瑞,將亞瑟在俱樂部表演時的失控影片當作笑料公開播送,並邀請亞瑟來上節目,但亞瑟看出其目的是為了取笑自己作為節目梗,於是便打扮成小丑,並以小丑的身分應約上節目。
於節目上認為殺人是一件好笑的事,認為主持人惡意消遣了自己,更在說了「在社會底層生活的人被當成垃圾之後會有什麼結果」之後,便掏槍射死主持人莫瑞,由此可知亞瑟已完全失控,之後亞瑟便被警方逮捕。
「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公然在節目上殺人,應構成殺人罪。
但依「我國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亞瑟因精神障礙,可能構成「阻卻罪責事由」而減免罪責。(【註2】)
■精障者應有的處遇
亞瑟被捕後,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療。若在我國對於精神障礙者的處遇,原則上依《精神衛生法》處理。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業務財政不足,可依第17條向中央申請補助。
另外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或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消防機關。
病情嚴重者,可依第41條和第45條,強制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精神障礙者住院接受醫療,以保護精障者和他人的安全。(資料來源:【註3】)
■《發展多元、整合、友善、復元為導向的社區精神病人照護體系》研討會:「思覺失調症」這個名詞或許大家並不陌生!藉公共電視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反思近日社會事件,讓大家再度關切「精神病人照護」在社區與長照的重要性。本研討會站在關懷病友及照護者的人權和需求角度,探討由「多元」、「整合」、「友善」及「復元」觀點,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的體系。講者分享眾多感人的照護實例,以深入淺出的科學理論及實證建言,帶領聽眾與病友視域交融,還給病友尊嚴與價值以協助對抗精神疾病,遠離與「惡」的距離,更接近「善」。線上觀看:https://bit.ly/2T4c9GC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註1】:UDN 【殺鐵路警案無罪理由曝光!嫌罹思覺失調症10年卻停藥 案發前發作】: https://bit.ly/3dIny6H
∎【註2】: 阻卻罪責事由的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且具違法性之行為,須兼備有責性,始得課予刑罰,此即刑罰須以罪責成立為前提之「罪責原則」。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欠缺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者,不予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其辨識能力或自我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即明揭斯旨。而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9條增訂第3項「上開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依該次修正草案總說明十五,謂「行為人之主觀性格,如原與常人無殊,而因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則不問原來是否藉此精神狀態而犯罪,皆已充分顯示其反社會性格,而具有可罰性(學說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 https://bit.ly/3bvHW9M
∎【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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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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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無帳號 代po請問各位前輩意見
以下第一人稱敘述
時間:去年8/30
地點:高雄大中博愛路口
我:開車
對方:騎機車
事發現場圖: (紅圈處板金凹陷 右下車尾刮痕)
事發經過:
當時我正在上一個路口的中間車道停紅燈
綠燈之後過路口便切換到右邊車道
打算右轉上高速公路
變換車道發現右後方機車與汽車
數量眾多,同時已直行約數秒
時數40上下(約下班時間)
且發現那邊是雙白實線
便取消右轉方向燈,改為繼續直行
但後來發現前方變換號誌
機車突然停下,我就立即煞車
停下來後約1秒,聽到後方撞擊聲
下車察看,發現後方機車直接
撞上我後車尾
結果,對方膝蓋受傷,我車上
兩大兩小沒事
當下做完筆錄,稍微跟對方
關心傷勢後,對方便坐上救護車
======
對方傷況:
30多歲夫妻,騎車的先生
膝蓋流血無骨折,當天回家
醫院診斷書建議宜休養三天
太太瘀青無診斷書
目前情況:
經過一次調解不成
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調解情形:
對方說他請了三個禮拜的假
月薪6萬損失4萬多+20年機車
維修費要1.7萬
總共要求六萬,看我誠意到哪
由於調解時,初判表判定雙方
"難以釐清肇事責任"
我表明家庭經濟不佳名下負債
車子也是跟家人借的
願意給三千紅包
對方認為差距太大,因此
我自費3000提出車禍鑑定
鑑定狀況:
鑑定時,有調到監視器畫面
但是畫面片長約6秒,有4秒
都是黑畫面,只有拍到一開始
我停在上一個路口=>黑畫面3秒
=>直接跳到我下車查看(碰撞後)
事發過程跟筆錄跟我上面說的
一樣。原本以為鑑定後
肇責可以至少從55變成73或82
沒想到鑑定結果,判我全責
"理由是,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
對方提告:
我後來想和解了事,因此傳簡訊
跟對方說,我願意2萬和解
結果對方回覆
"現在他只接受五萬和解,可分期"
偵查庭:
沒問什麼直接就被起訴了
目前狀況:
收到起訴傳票,預計10/14
開第一次刑事法庭想請問各位
我開庭該如何為自己辯解?
或是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補充說明:
1.雙方無行車紀錄器
2.監視畫面畫質極差,約144p畫質
且監視器遠在100公尺外的路口
同時畫面很巧的沒有拍到事發經過
3.證據有瑕疵,甚至沒有拍到經過
只拍到結果,有沒有辦法提出
調查該證據是否遭人為因素毀損還是?
4.對方說我離他很近切過去,
但也無法證明我沒打方向燈或是我違規
(前輪後輪均無壓停止線或是雙白線)
5.我認為我應該是在黃燈的時候
進入到機車停等區,我查資料
若非紅燈似乎還是有路權
6.如果是幾千塊我還願意跟他和解
但實在不想拿五萬送他
寧願拿去繳國庫
7.車鑑會僅憑對方單方面口述
就判我全責,實在是難以接受
沒有看煞車痕與撞擊點,也無
科學證據與影像。請問還有其他做法嗎?
8.我該認罪?還是堅持無過失?或是
有辦法爭取最低刑度或緩刑嗎?
懇請各位前輩幫忙提供建議與指導,本人實在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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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46.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3617970.A.074.html
※ 編輯: chris051423 (101.9.46.18 臺灣), 10/07/2021 23:30:54
要被告舉證難度也太高
車鑑會說被告未禮讓後車,但被告不是在變換車道時發生擦撞
都已經在該車道直行數秒
屬前後車關係,要怎麼禮讓?
監視器也剛好沒有畫面可以證明這一段
也說已經在該車道直行數秒,停下後對方才撞上等重點都有點到
原告則說:被告就離我很近切過來,他煞車不急才撞上
兩位前輩認為不用看科學證據,只要人嘴巴講一講就可定罪結案嗎?
變換車道也要有證據顯示被告變換車道有疏失導致後方追撞
還是現在是不用看證據的時代,只要嘴巴說有罪就有罪?
※ 編輯: chris051423 (122.117.170.253 臺灣), 10/08/2021 1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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