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發現,在民國99年監察院(監察委員:錢林慧君 陳進利,99年5月 )就已經針對國光獎章點數這件事情發起建議,但十多年下來,沒有作為。
根據該法第17條第2項:「未滿五十點者:
(一)國內賽事成績積點,不予頒給獎助學金,其積點予以保留,於另獲獎助學金時,得併原獲點數,以每點數換算新臺幣一萬元,累積達五十萬元以上者,依前款規定辦理。
(二)國際賽事成績積點,以每點數換算一萬元,未滿一點按比例計算,核計獎助學金數額,一次撥入受獎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有就是說,沒有五十點(不要問我點數怎麼算,我可以跟各位說,是難上加難的難),所以,運動員拿到49點,體育競技舞台退休了,也拿不到。
問題是,國際賽事有這麼好拿前三名?能夠拿到的青春有幾年?運動員精華歲月能有十年嗎?那麼,為什麼不拿到就獎勵呢? 救濟行為?
#這個論點來自於監察院
至今,尚未解決。
對!我們體育是被漠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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