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7月23日 感謝 !警察局 局長李文章,屏東分局長劉清俊, 交通隊副隊長莊正熙快速處理
蔣月惠議員您好:有關住戶陳情違停托吊案,說明如下。
一、目前違停拖吊本局已於110年7月1日委外處理,經查本案係經民眾檢舉所前往拖吊取締。
二、該路段兩處紅線建議塗銷一處案,本局交通隊已於7月22日函請路權主管機關屏東市公所評估研議辦理在案。
三、因現型道路寬度,在市公所還未研議處理前,考量用路人行駛動線問題,建請民眾仍依現有標線(紅線)勿停放,以維安全。
交通隊答覆
足甘心! 月惠感恩您!
局長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110年7月23日
聯絡人
訴求內容
爭議中正路401巷32弄今三台車子被拖吊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
說明
這是北興里長申請書,我已於星期三影印發給每戶週知(含檢舉人在內)。
蔣議員:
正在申訴處理中,停車問題,巷道標示線清除等爭議中,交通大隊拖吊車輛,是否得當,居民權利何在,任所欲為。
今早約十㸃,史無前例拖吊車來了三部,大陣仗。
陳里長:
一.爰有中正路401巷23弄,自74年起社區住家進住,迄今已逾37年。
二.社區住戶私人轎車均一律停放在雙號門牌住家前,整齊劃一,相安無事。
三.110.7.17晚上10時許,海豐派出所接獲檢舉,將所有本社區停放車輛以違規停車,逕行舉發。
五.本社區住戶居住於此歲月,比起海豐派出所執勤員警稍長。
六.警員執行勤務,需為社區安危,治安安定設想,及社區生態有所知悉。
七.歷史已久地方社區取得共識,模範優良社區,竟不查明理,隨意有違保護居民,對於此一不屑檢舉者,本社區居民不以為然。(乞丐趕廟公)。
八.不當之檢舉,及不適舉發,本社區居民提出嚴重的抗議。(6米巷道,全市應一致性)。
九.巷道內兩旁所劃道路標示線,請清除一道。(停放車輛處請消除)
。十.敬請里長,市民代表,縣議員,關心全市類似問題。
十一.本社區停車問題,請儘速從善如流處理,否則將夥同居民前往海豐派出所抗議。
逕行舉發申訴 在 陳鴻禧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感謝各位對鴻禧前篇貼文📝,「對於輕微、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規檢舉案件,應先勸導再舉發」的建議與討論🗣️,各位的意見鴻禧虛心接受,也會協助使下情上達📣,對此案鴻禧在此繼續闡述如下。
現行警方執行交通整理勤務👮,除依據違規事實外,另會考量道路狀況、交通情形及民眾違規理由,再據以勸導或舉發🕵️。法律雖賦予一般民眾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毋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之限制,有凌駕執法單位之嫌,以致於執法秩序矛盾(原應以警方執法為主,民眾檢舉為輔)😅。
部份民眾對於法條規定、構成要件認知模糊,以致許多烏龍檢舉都僅憑行車紀錄器中的截圖或個人認知即逕行舉報🕵️。例如有民眾只是倒車準備路邊停車,卻遭人故意以併排停車檢舉,另有民眾在自家門口欲倒車入庫,也被檢舉紅線違停,或因個人心態,以自身違規行為引誘他人違規,甚至發現他人違規後,尾隨其後惡意跟車,造成被檢舉人心生恐懼,進而遭連續檢舉,以致申訴案件暴增,除造成民眾不便外,也增加警方巨量行政負擔😫。因此鴻禧認為現行法條實有修正之必要🙋。
📣「各位好友有任何建議與指教🗣️,歡迎在下方留言讓鴻禧知道,謝謝大家🙇。」
#執法秩序矛盾
#惡意檢舉變擾民
#鴻禧關心您的權益
逕行舉發申訴 在 吳文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推動長照監督機制>
長照的資金挹注並不代表照護品質就受到保障。因此,阿凱要推動獨立的監察人(監督)制度(Ombudsman)。整合區、鄉、鎮既有資源,倡導高照護品質、有權逕行申訴之權、代理受照顧者舉發申訴、解決申訴者的處境、防治虐待歧視與剝削、提供民眾諮詢、申訴與仲裁,教育訓練與地方資源串聯運用等,讓「人權模式」真正落實在台灣的社會裡。
在實踐上,每一區、鄉、鎮所設置的監督辦公室必須徹底查訪資源下放各單位的執行狀況,了解問題並協助解決困難。每周、每月或每季不定時稽核並且每年向地方議會或立法院呈報並提出制度缺失的因應政策。這樣的話,對現有問題解決才有實質的幫助,真正的為長照家庭提供一個完善、健全、有系統、有回應的照護與監督機制。
長照制度建構路漫長,唯有借鏡他國長處,對內整合府際資源,才能真正給予受照顧者應有的照護與尊嚴!
逕行舉發申訴 在 罰單申訴期限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娛樂頭條 的必吃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便民服務申請罰單到期簡訊通知的民眾,若有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本處將於警方入案後2 日內... 爾後若有辦理分期付款案件,本處將於每期繳款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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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舉發申訴 在 [分享] 未兩段左轉罰單申訴心得- 看板biker 的必吃
這篇是很舊的文章了,政府的回覆我還沒掃描拍上來,但我可以直接告訴各位結果。
結果就是政府要你繳錢,你不能不繳錢。
而提出訴訟就是沒人要理會你,他們不會修改結果,只會修改前面的說詞繼續催你繳錢
提出證據證實標誌設置不良,政府部門卻彼此踢皮球沒有單位願意處理。
我相信很多人還會繼續在類似這樣的情況下被罰錢或出意外,而這些本都是可以避免的。
號誌設立本是為了用路人安全,但現在反變成國家斂財和欺負外地人的工具
以下連結有路口多角度照片和說明,內文相同
https://fall-cicada.blogspot.tw/2015/08/blog-post.html
其實我也是上網查才發現這麼多人要申訴,因為有很多時候,不是駕駛不遵守,也不是條
杯惡意污賴要開你單,而是當地的號誌設置有問題,警察大人也只是依法行事而已。
我昨天碰到的就是屬於這種。
這個路口是我第二次經過,第一次也是很錯愕的就直接轉過去。畢竟我是號誌要求待轉就
待轉,太陽一樣就給他曬的那種人。
這個路口不是當地人根本不會知道要兩段左轉,因為根本不會注意到有號誌。
警察大人也只能說「我是按照規定開單」,畢竟號誌設置不良不是他能決定的。只能靠我
們小市民自己去申訴和踩地雷。
我待在那個路口不到十分鐘,就有兩台機車也是一樣直接左轉過去。
警察先生就直接騎出去追其中一台了。
最扯的是新北市交通裁決所的線上申訴,只能夠上傳5mb以內的檔案。
我幾乎每張照片都超過5mb,這是要我怎麼附上證據申訴…
附上我的申訴內容:
“該路口號誌設置不良,初次到來,行駛於中間車道的騎士無法正確看到兩段式左轉牌號
。籲請改善該路口標誌,並取消改善之前的「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之騎士罰單。另外,
本網頁只提供最大5mb,申訴人連一張照片都無法上傳。請提供更大的上傳空間或允許申
訴人以email附件申訴。”
在這之前,我上網查到按照順序是這樣申訴的:
1. 倘民眾只收受白色之逕行舉發標示單(俗稱:白單),尚須由舉發機關(開單單位)
確認違規事實及車輛無誤後,始填製違規通知單(俗稱:紅單),非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
決所權管,故由舉發機關(開單單位)受理申訴。
2. 倘民眾已收受違規通知單(俗稱:紅單),請提供下列資訊:
(1)應到案處所(→此為優先判斷是否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管轄案件,如非屬該
所權管,建議民眾逕向管轄處所辦理申訴,以減省公文行政作業時間。
(2)舉發機關(開單單位)
(3)舉發單號
(4)車牌號碼
(5)車籍地(→逕行舉發案件係以車籍地判斷應到案處所,如為員警當場攔停舉發,則可
能視情況為車輛車籍地或駕駛人駕籍地列管案件,需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查詢始能確認)
(6)違規時間(→非入案時間,因舉發機關辦理入案作業會有時間落差,故如公路監理資
訊系統尚未入案,則逕由舉發機關受理申訴。)
(7)違規地點(→肇事致人傷亡及酒駕案件係以此行為地判斷應到案處所)
(8)違規事項
(9)採證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
3. 另建議民眾如交通違規案件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管轄者,也可至該所網站之「申
請案件」連結至「臺北市民e點通」網路申辦罰單申訴或自行下載「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以傳真或郵寄方式辦理申訴。
後續有消息再來補充怎麼裁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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