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所得稅法令,軍公教勞如一次領取退職金,以每年十七萬五千乘以年資免稅,超過部分則半數當收入課綜所稅;分次領者,每年七十五.八萬免稅,超過者分級當收入課稅。前者含括勞工全部,後者則是軍公教占絕大多數。
依照此稅法,前者(一次領)只享受每年平均十七萬五千的退職金免稅額;後者(分次領)則每年平均有約九十五萬的免稅及扣除額(即七十五.八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易言之,軍公教退職領月退俸者,個人年收入近百萬,卻可以免繳綜所稅,如夫妻兩人均是軍公教,則家庭年收入二百萬,免稅,或繳數百元。如在一般非軍公教受薪家庭,要繳一、二十萬的綜所稅,差別之大,令人合理懷疑稅法對分次領的免稅額訂到每年七十五.八萬之高,就是為軍公教領月退俸者量身訂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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