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名退職服務年資為25年的勞工來說,其領取退休金在450萬元(18萬元×25年)以下是全數免稅,在450萬元~905萬元(36萬2千元×25年)部分是半數課稅,超過905萬元的金額是全數課稅。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
退職服務年資 在 國發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日FANs推薦 5月報稅季-報稅留意事項
✨又到了5月報稅季~~粉絲朋友們有注意到今年的報稅項目有哪些變動呢?
讓國發妹整理給你知^^
1⃣免稅額調高:粉絲注意今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免稅額從新台幣8萬5千元調升到8萬8千元。如年滿70歲,每人調升至13.2萬元。
2⃣課稅級距調高:今年報稅調高為54萬元以下適用稅率為5%;54萬元至121萬元適用稅率12%;121萬元至242萬元適用稅率20%;242萬元至453萬元適用稅率30%;453萬元至1031萬元適用稅率40%;超過1031萬元者適用稅率45%。
3⃣調高退職所得課稅門檻:一次領取者,在(18萬元x退職服務年資)以下者,所得額為0。超過前者,未達(36.2萬元x退職服務年資)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78.1萬元)為所得額。
4⃣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每人16.6萬元,基本生活費總額=家戶人數x16.6萬元。粉絲們在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扣除額」之差額,可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5⃣增加聲明事項表: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
6⃣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月可享最高1萬元租金免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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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服務年資 在 費鴻泰(阿力克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稅務服務 - 稅務叮嚀9 – 退休金要不要報稅?】
每年總有許多人來詢問,退休金要不要報稅。
今年就有民眾自己計算退職所得,算一算竟然要繳交400多萬的綜所稅,自己都嚇到,馬上跑來找我們,經過我們的計算,其實只要繳交100多萬的綜所稅而已,當場替自己「省下」了300萬!
※退職所得的計算方式:
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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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很複雜難懂嗎,沒關係,掌握自己的權益,快點來找我們「稅務一條龍」的服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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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四)1900-2100,六合區民活動中心(松仁路240巷19號3樓)
5/26(五)1900-2100,泰和里活動場所(吳興街583巷80號)
5/27(六)0930-1130,正和區民活動中心(仁愛路4段452巷3號)
5/27(六)1000-1200,中崙里端午節園遊會(八德路二段366巷25號)
5/27(六)1900-2100,松山家商(松山路655號)
5/27(六)1900-2100,社教館(八德路3段25號)
5/27(六)1900-2100,六藝里辦公處(永吉路180巷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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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服務年資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國家45年來平白無故地替國民黨,負擔其黨工黨職期間的月退俸及18%利息。
黨職併公職從頭到尾都是違法行為,因為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人員年資應指依法任用為公務人員後之年資,並無任何合併其他社會團體服務年資的空間,黨職併公職明顯違反上位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以胡志強為例,他的教職與公職年資合計不到15年,依法原本僅能請領一次退休金。但併入10年11個月的黨職年資後,胡自強便得以請領月退休金,一來一回就多請領5406萬元。針對這個問題,我也特別在第五條中明訂,重新計算年資後若從月退變成一次退者,應該扣除已經領取的月退。
至於重新核算退休年資、溢領繳還,有無涉及信賴保護的問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說得很清楚,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黨職併公職自始違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其信賴當時不值得保護。
本次我和時力的版本,其實大方向都一致,只不過有些處理的細節上不同,其中兩個比較大的不同是「名詞定義」與「追討對象」,針對這兩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第一,我的第二條,與時力的第3條,我用的是「附隨組織」,時力是直接列出團體。考量「附隨組織」已成為不黨黨產處理條例的專有名詞,而要成為附隨組織需要經過認定程序,我認為本條可以以時力的版本去修改。
但應該加入我的第三款,將「優惠存款利息」列為退職、退休給與的一部份,不然會有定義上的疑慮。
第二,我是向「政黨」與「受領者」追討,時力則是向「受領者」追討,我認為有兩個原因,應該用我的版本:
1. 黨職併公職的背景是威權時代,國民黨當然要負上最大的責任。
2. 不管是黨職年資或公職年資,受領人本來就都可以依據不同法令請領退休金,只不過國家替國民黨付掉了黨職年資的部分(勞工與公職計算方式不同先不論),既然國家替國民黨付掉,所以當然是向國民黨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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