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重溫一月的文章。
見諸國安處李桂華警司的記者會,和相關報導、建制風,警方「邏輯」似乎是這樣的:
l 鎖定戴耀廷教授為「主犯」,雖然國安法沒有追溯力,卻由佔中、雷動開始算總帳;
l 以他的專欄文章《攬炒十步曲》(由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開始),作為「顛覆國家政權」的計劃綱領;
l 假定他擔任發起人的非建制派初選,是履行這「綱領」的「歹毒行動」(並似暗示他負責經費事宜);
l 把初選組織者民主動力拘捕為「從犯」;
l 把所有初選候選人(不問政見)拘捕為「顛覆團夥」;
l 協助支援初選的民調中心、媒體列為(不排除再予拘捕的)「證人」;
l 「不排除再有其他人被捕」;
l 說初選投票的六十多萬人不會被「刑事調查」,但假如任何人被證明投票是知情地授權被指為「違反國安法」的行動,邏輯上,也就是可以被「其他形式調查」,都可以是共犯。
這個同心圓再劃下去,可以囊括香港六成人以上,規模堪稱空前(儘管不一定絕後),邏輯之荒謬程度,令人嘆為觀止。
我沒有參與初選及其任何討論,也不知道警方拘捕是憑甚麼「證據」,但根據公開資訊,以上上崗上線,似屬典型的中國邏輯、有罪假設,不相信人類有自由意志,必須製造一個「犯罪集團」(通常還要牽扯到「外國勢力」),來解釋本來很簡單的事實(政府無能令人民不滿)。這思維,又和另一極端:懷疑一切的網絡陰謀論殊途同歸,總相信不相干的東西背後有「deep state」,無論證據怎樣不充分,總能自圓其說。兩種演繹加在一起,令人格外無力,只想做回港豬,以衣食住行和姜濤逃避。
然而縱使不合時代,我們還是希望講道理。根據正常邏輯、無罪推論,究竟本「案」誰人在「顛覆國家」?我們不妨從警方劃出的同心圓,由外到內,反向逐一拆解:
1. 沒表態支持35+、但支持被視為非建制派口號「五大訴求」的候選人。例如「希望聯盟」潘焯鴻,曾說支持五大訴求、反對國安法、「關鍵時刻講人話」。根據國安法,這類要強行被聯繫,有四個可能:(1)說「五大訴求」就像「光復香港」含有顛覆元素,但須知每一個訴求內容,都曾被大量建制派分別接受;(2)說「五大訴求」內容「雙普選」會顛覆政權,但連民建聯也曾自豪地把爭取雙普選放入政綱;(3)說「五大訴求」與初選目標一致,但其實初選連「五大訴求」這共同綱領也沒有,也有不少支持「五大訴求」的不參與初選;(4)說這些人不承認,但客觀現實也屬於「35+」,但這已是明屈。總之,正常邏輯,不可能。
2. 支持35+概念、沒有參加初選的候選人。這一組,我有一定發言權,那就是我和35+有甚麼關係。去年初,「民間記者會」邀請我分享,沒有觸及直選部份,而是單純鼓勵在功能組別爭取非建制派候選人當選,否則非建制派沒有功能組別,不可能真正反映超過60%的民意,成為議會主流聲音。問題是他們為什麼請我分享?後來才知道,他們認為傳統泛民、不用說本土派,都擔心鼓勵參選功能組別被罵,而我不在乎這顧慮;同時功能組別候選人無論深黃淺黃,因為業界普遍保守、年長,必然不可能支持「過激」訴求(例如否決財政預算案),我說,他們會放心。
因為這原因,我認識一些參與功能組別的候選人,大多是素人。他們唯一的共同理念,就是取代各自組別不堪的建制派,此外按我觀察,他們有以下特色:(1)不要大台、組織,以免被標籤;(2)不要共同綱領,因為業界都有不同訴求;(3)業界只尋求體制內改變,不因民意而採用相對激進路線,大多明確不認同否決財政預算;(4)功能組別性質很難初選,根本參與無從。
換句話說,外界將他們視為「35+」,但其實從來沒有一個基準說誰屬於「35+」,都是各自表述;「35+」之後要怎樣,更是各自表述。像我曾在文章談及,過半不需施壓,卻可以等待有認受的特首提出改革功能組別,化公司票為個人票,投票通過,變相也接近普選;在當時社會氣氛,自然被罵太溫和。不同功能組別候選人曾談及不同版本,自然也不斷被罵太溫和。根據國安處邏輯,這一組被聯繫,唯一可能是警方能證明「35+」這名詞由戴耀廷擁有,任何聯繫都等同贊成「攬炒十步曲」。然而粗略搜索,「35+」的不同定義、過半方案的不同可能性,起碼有數十個,戴耀廷何能壟斷之?假如這些人是顛覆,我想不到誰不是。
3. 支持35+、曾表態否決財政預算案、沒參加初選的候選人。這首先要談「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顛覆行為:即使是李桂華警司,也明確說「不是」,「除非」有其他後續;同時國安法說明沒有追訴期。大多曾表態的候選人,是簽署被不斷引述的「墨落無悔」聲明,那遠在國安法生效前;初選被警方演繹為「橫跨國安法生效前後的時空」,已經極其牽強,至於沒有參與的要是被捲入,更不知從何說起。
4. 支持35+、參加初選、反對或沒表態贊成否決財政預算的候選人。這類包括醫護衛生界的超級和理非,印裔社工Jeffrey Andrews等有心人,純粹為製造競爭氣氛的阿布泰老闆林景楠等。假如他們也是「顛覆」,只能有兩個解釋:(1)初選本身就違反國安法,但基本法委員會譚惠珠明確表示「初選本身不違法」,相信不是個人意見;(2)警方即使鎖定戴耀廷為主犯(是否合理第六點再述),也必須證明整個初選,都是戴耀廷所控制的「陰謀」一部份。從媒體報導可見,初選組織者民主動力、技術協助的民調機構都明確表示沒有立場;參與的候選人明確存在大量分歧,不贊成以否決預算案為政綱的甚多(否則也毋須初選);即使是「抗爭派」的落墨無悔聲明,也從無支持「十步曲」(見第五點);作為協調者的區諾軒曾公開說35+也難做到翻天覆地的改革,似是和戴唱反調。百花齊放,怎可能證明所有初選就是「戴耀廷團夥」?
5. 支持35+、參加初選、曾表態贊成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候選人。必須注意,這些候選人,沒有一個支持「攬炒十步曲」;他們的共同宣言(民主黨、社民連沒有簽署),只是說「以基本法授權範圍內的方法,包括否決財政預算,去爭取五大訴求」。第一,這不是建制媒體常說的「一刀切」unconditional,而是有條件否決,就像漁農界候選人假如說「爭取休漁期、否則考慮否決財政預算」,不可能是「顛覆」;除非「五大訴求」這condition本身是顛覆,但從第一點可見,這首先就要把中間派、甚至曾說支持雙普選的民建聯一併處理,何況不少建制中人也曾就回應訴求有不同建議。第二,這宣言極其量只是政綱,而眾所週知,古今中外,政綱就是用來「走數」的。根據普通法原則,不妨看看這些候選人昔日政綱的「走數」百分率,除非落實政綱比率是100%,否則怎能肯定他們怎樣投票?第三,聲明無談及任何其他行動,與「十步曲」完全沾不上邊,不可能推論「旨在」顛覆政權。如此以言入罪,DQ已難理順,居然控告「顛覆政權」,比劉夢熊常引述的文革經歷「提及太陽黑子就是誣蔑毛主席」更荒唐。
6. 戴耀廷教授。從上述各項可見,初選也好、不初選也好,根本沒有任何一個候選人,同意、endorse他的「攬炒十步曲」。十步曲發表於國安法通過之前,如前述,根本不能證明初選和這篇散文有任何關係。退一萬步,假如沙盤推演,「十步曲」能否「癱瘓政府、令政府停擺」,「違反國安法」?根據基本法51條,財政預算案即時被否決,行政長官也可以申請臨時撥款,又或遇上立法會已解散時批准臨時撥款,這不是美式「財政懸崖」,政府從不會停擺。第三,根據「依法」原則,從現在可見,只要到了他的第三、四步「否決所有撥款申請」、甚至未到,政府已可DQ議員,然後風平浪靜,之後那些「步曲」,就只是天馬行空的文宣。既然現在特區政府有力「依法DQ」,更說明「攬炒十步曲」只是書生論政的文學創作。假如這是「顛覆」,根據同一邏輯,六四晚會的口號加上集會,已經令數十萬人犯法;法輪功的口號加上媒體讀者,又已經令數十萬人犯法。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戴耀廷在文學家以外,還是拉登式恐怖大亨,公眾引頸期待;但假如只是黎智英follow 龐貝奧twitter那樣的「證據」,公道自在人心。
根據正常邏輯,和香港人習慣的普通法思維,本案沒有一人應被捕。但根據「新香港」邏輯,和國安法思維,這自然是政治劃線,固然可以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震攝過後分類處理;但假如「需要」,同樣可以把所有同心圓中人一併拘捕,甚至再推而廣之,亦不為奇。我只知道被捕的人在任何正常、文明、法治社會,都是社會棟樑,即使是大多數建制派私底下也不可能不承認,因為他們深知他朝君體也相同,只是身處文革,誰敢說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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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堅離地球 · 沈旭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曾任「法政匯思」召集人的吳宗鑾大律師曾為多名被告答辯,對香港的普通法法律體系怎樣被《港區國安法》改變,有不少第一手觀察。為甚麼國安法的案件,可以拒絕被告保釋、未審先無限期囚禁、接近不再奉行無罪假定、變相擁有追訴期、更可以沒收資產、責任也可以無限延伸...... 這些一般普通法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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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期追訴期 在 彭振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消滅恐龍,檢察官法官直接民選。人民選舉才能選出有品德有才能的公正清廉青天大人。
各位長官、親朋好友、正義之士,本人因寃情難伸,為清白名譽真相,不得不參加立委選舉。下面是我的參選原因與政見也是我參選歌詞,為尋找世界某地的作曲高師。懇請各位幫忙宣傳尋找。再次感謝各位大德。
致謝50000元
徵參選作曲,網路評比第一名。農曆110年9月19日10時在台中市松竹寺觀音媽前致謝。
歌名:自救討清白追真相(參選歷程) 作詞彭振芳
作曲就是你
伸寃選立委討清白,選立委伸寃追真相
揭玩法弄權,滅貪瀆人渣
102年12月13日烏日啤酒廠發生李世俊工安命案,本人彭振芳因不與當時的廠長許永禎合汚串供做偽證。這個垃圾人渣竟運用權勢濫用職權聯合明知犯罪真相與應負業務致死罪的共同正犯來造謠公告毀謗。致我身心靈與財產造成莫大的傷害與損失。事情爆發還要將責任推給下屬、真是比垃圾人渣還不如。
許永禎,人事江頂師、林怡華,政風何世川,工會曾志腎、其他如陳再明、葉鐘柱、劉滋涼、韋偉民、陳瑞卿、蔡啟崧等人
不是垃圾人渣就拿出證據出來公開當面對質
我做了什麼偽證?
我散佈什麼不實言論?
我影響公司那年考績成績?
我造成那年那位同事的績效獎金損失?
為何不敢公佈被告林芳村、練光廣102年7月到命案日出勤資料?
背告劉滋涼、黄鴻藻在賢股105年他字第1008號刑事偵訊中己承認有在儲洒辦公室要所屬說出真相。真相是什麼?
請問應負業務致死罪的共同正犯陳玫瑀、曾瀚群等人,你們指定誰排班?誰要测氧氣含量?標準作業是如何測?檢查表数據是誰填寫?那些人審核備查?
消滅恐龍。檢察官、法官直接民選。消滅恐龍
現今的檢察官與法官是專門替犯罪者掛保證漂白的人。一般人不用一天就能查出真相大白、水落石出。為何這些考試及格的大官、查了又搞了快四、五年還是不知真相?是有鬼嗎?
不會找證據、不敢查證這種考試及格在做正義的檢察官。真是離譜
被告林芳村、練光廣謊稱每日都在早上七點20分在現場測氧氣含量工作。胡宗鳴檢察官才做出104年偵字第9372號不起訴處分書。請檢察官拿出證據與查證資料來證明
更離譜是己明確告知證據在那裏卻不敢依據查案辦案。這種人在做檢察官
中檢宏賢104他5805.5806字第122557號張宏謀檢察長、林俊言檢察官為什麼不敢公佈寫明背告林芳村與練光廣102年7月到12月13日所有出勤記錄呢
無法明辯是非、不知誰說謊、不敢找證據、不敢讓當事人雙方面對面言辭辯論。這種人在做辯是非的法官
10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高英賓法官
106年度勞訴字第134號吳昀儒法官
說我散佈什麼不實言論。為何不敢請被告具體明確指出不實是什麼呢?
說我影響公司績效考核成績。為何不敢請被告拿出證據呢'?
為何不敢傳證人中區勞檢所李一龍、胡宗鳴與林俊言檢察官出庭當面對質呢?
不是垃圾人渣就請拿出資產來替自己的誠信背書。胡宗鳴、林俊言檢察官,高英賓、吳盷儒法官,許永禎、何世川、江頂師、林怡華、陳再明、劉滋涼等隱暪真相共同毀謗我的人等人。能夠拿出資料來證明被告林芳村與練光廣在七點20分前進廠資料,來證明我做偽證。我拿出在菸酒公司26年所有薪資做為賠償
請各位老闆將你妳手中神聖一票投給彭振芳去改革司法。去國會跟這些人公開面對質詢。
伸寃選立委討清白 選立委伸寃追真相
揭玩法弄權 滅貪瀆人渣
無權無勢請留住資源有限
謝絶政治捐款 懇請上傳分享理念
歡迎行政司法受害者改革者聯合競選
當選每月捐立委月薪一半補助選區國小清寒營養午餐
彭振芳
懇請拜託各位老闆
不要再選出無恥變態政客來殘害自己遺毒後代
赐教:台中市北屯區松安里遼寧路一段291號
0928658701
ID0928658701 精彩在後面
政見
1、民選人員、法官、檢察官、公務人員收賄唯一死刑。追溯三代財產充公。
2、消滅恐龍。法官、檢察官直接民選任期七年連選連任。從偵訊到判決全程公開錄影備查。
3、國會調查、國會作證全民共審追出真相。
4、職業人員隱暪、隱匿真相、運用權勢逼迫、串供、做偽證、濫用職權、陷害、毀損名譽。旣喪失職業資格應追回所得。並宣告禠奪公權終生。
5、廢除監察院、行政法院、大法官、政風等無效用單位。
6、廢除不分區立委、減少立委席次
7、推動簡任公務員、將官、政務官、民選人員年金改革。並嚴禁領年金再任有薪俸超過最低工資一半以上之職務。違者追回所得並處五年以上徒刑。
8、嚴禁公務人員收禮。違者禠奪公權十年以上。
9、堅決反對同性戀入法,教育正常一男一女家庭婚姻關係。
10、制定國小、國中、每週至少一堂,高中以上每週至少三堂法冶教育。
11、製槍製毒、販槍販毒者。一律死刑。
12、共謀殺害參選人員。唯一死刑。
13.廢除追訴權時效。
14.推動内閣制立委兼任閣員實踐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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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案至今未破...已過10年追訴權時效😳
#新光保全 #金庫 #熊耀國 #3億 #懸案
追溯期追訴期 在 堅離地球 · 沈旭暉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曾任「法政匯思」召集人的吳宗鑾大律師曾為多名被告答辯,對香港的普通法法律體系怎樣被《港區國安法》改變,有不少第一手觀察。為甚麼國安法的案件,可以拒絕被告保釋、未審先無限期囚禁、接近不再奉行無罪假定、變相擁有追訴期、更可以沒收資產、責任也可以無限延伸...... 這些一般普通法體系罕見的法律條文、司法程序,究竟背後的邏輯和理據為何?國安法和普通法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體系,真的可以調和嗎?面對這種顛覆香港人「自古以來」對法律認知的《港區國安法》,法律工作者還有甚麼角色可以扮演?
普通法精英想不出來的法律:港區國安法如何令打擊對象「社會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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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期追訴期 在 2019年通過刑法草案殺人犯"無追溯權時效"|華視新聞20221107 的必吃
其實民法、刑法都有各自的 追訴期 !不過,201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殺人犯」的追訴期限,不再受到30年的限制!而其實台灣史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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