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證明書有2種。不可不知🌳🌳
#財政部 北區 #國稅局 表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有二種,一種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另一種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果取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另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始可申請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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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38 條 第 2 項 在 陳栢維的 湖口鄉政論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視為農業用地」移轉時 可否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常有鄉親詢問,為什麼新竹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編定為「工業區」,在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以申請「視為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卻不能像一般農業用地一樣,申請以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說明,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將前次移轉現值調高至89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現值,其要件必須是「符合89年1月28日當時的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規定之農業用地、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新竹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係於76年12月4日變更編定為「工業區」,也就是不符合89年1月28日當時的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規定之農業用地,故無法像一般農業用地一樣,申請以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王君69年取得新竹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原為「保護區」,於76年變更為「工業區」,前次移轉現值為69年7月每平方公尺34.5元,105年公告現值為12,186元,89年公告土地現值為8,350元。王君如果今年要出售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如何核課?首先,王君必須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加註都市計畫管制內容證明函」,其移轉時得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分別為105年公告現值12,186元、69年7月每平方公尺34.5元。但本筆土地若自89年1月28日以前至今均屬「保護區」且均作農業使用,則王君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4項以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故其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分別為105年公告現值12,186元、89年公告土地現值8,350元。
您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問題,可利用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網路(http://www.chutax.gov.tw/)查詢,或撥打電話03-5518141轉分機431至436,竹東分局03-5969663轉分機311至313將有專人服務解答。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8 條 第 2 項 在 徐其萬.信賴首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三種「農民身分」 將可買賣農舍
新法修正3種人可買農舍,但只有具農民身分可以買農地。內政部會同農委會3日完成「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明定3種民眾可興建農舍。但對於何種身分可買農舍,農委會修正「農業發展條例」限制只有農民可以買農舍,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說,「希望達到農地農用,為農業保留一絲生機。」
內政部與農委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共同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定興建農舍資格身分。陳保基表示,修法目的是為了禁止農舍炒作,實務上許多農舍蓋地跟別墅一樣,把農地價格也順勢抬高,嚴重影響農民耕作意願,「許多農民不願意租地,只等著賣地。」
「農舍的起造人本來就應該是農民,這次農業發展條例規範主要是對農舍的承受人(買家)規範。」陳保基強調,農地自由買賣不等於農舍自由買賣,實務上,許多買賣是農地、農舍一併移轉,因此必須修正符合農發條例的規範,是針對把農舍蓋成別墅這部分要禁,對實際從事農業的農民來說完全不受影響。
內政部表示,新規定中3種民眾可興建農舍,第一種是屬於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就是一般人認知的農民;第2種為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即「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已加入漁會會員且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第3種為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應檢附可茲證明確實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佐證資料。
至於購買農舍部分,陳保基表示,修法並在立法院通過後,必須身為農民才可以買農舍,至於目前許多以農舍名義經營民宿者,他表示都會進行導正,由地方政府實際執行。「農舍辦法修正草案」於3日在內政部部務會報提法規案討論後,將循程序會同農委會於4日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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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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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