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訴權能否保留?】
剛才口述新聞稿給客戶聽,最後一句我說:待本公司蒐集資料與律師討論後決定是否提出告訴...。沒想到客戶回說:那就直接寫本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就好了,幹嘛這麼囉嗦?
我跟客戶說:要告就告不告就不告,沒有什麼保不保留的問題,這種新聞稿我不敢寫,會被以前同事笑怎麼程度現在下去變這麼差,客戶因為顧及我面子問題,所以同意不加上「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幾個字,真是佛心來的。
事實上不管是刑事的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一般為六個月,而民事侵權行為的提告期間是二年,一般契約請求是十五年,但是仍有其他較短的時效約定,原則上這些時效從你第一天開始可以告開始就已經在進行,不會因為你對外宣稱要保留追訴,就會產生保留的效力。
在刑事訴訟上,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例如一般人會提出告訴的公然侮辱、誹謗、傷害、過失傷害、侵入住宅等案件,都是屬於告乃案件,你如果沒有要提告,檢察官、警方一般來說並不會主動介入調查,因為沒有告訴,就欠缺訴追條件,案件是不能起訴、判刑的。因此這類案件,會設有告訴期間的限制,讓加害人、被害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可以及早確定,也因為有告訴期間的限制,告訴人儘速儘早提告,證據蒐證上相對較為容易,不會因為時間日久而找不到證據的問題。
這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從你被傷害、被誹謗、被侵入住宅之日起就開始起訴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這六個月內你沒提出告訴的話,將來想到又再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以告訴逾期作不起訴處分,完全不會調查是否確有上開犯罪。而這六個月的時間是一直繼續的,不會停止,也不會因為你寫了一篇存證信函給他就能停止進行,所以這部分的告訴期間六個月要相當注意,很多民眾例如發生車禍,因為住院一段時間一忙就忘了,對方一直說要和解拖了相當的期間,結果和解破裂要回過頭來提出刑事告訴,卻早已經逾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就得不償失,所以這部分告訴期間相當重要,一定要謹記在心。
至於一些非告訴乃論案件,原則上並無告訴期間的問題,只要有線索,檢警都會主動偵辦,但是犯罪會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也就是檢察官必須在這段時間內偵查完畢起訴被告,法院才能判決,如果超過追訴權時效,法院就會下免訴判決,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因為大部分的罪是最重本刑五年,所以追訴權時效是二十年,最低都如酒醉駕車等案件為五年,至於重罪部分,如殺人罪等,追訴權時效為三十年。
民事訴訟上,請求權都有請求時效的問題,例如一般契約十五年時效、侵權行為二年時效,其他還有五年的時效規定。如果超過時效沒有請求,對方可以作時效抗辯,債務人可以拒絕結,法院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時候原告請求就會敗訴。也是要相當注意。
無論民刑訴訟均有行使的時效限制,擁有權利者,應宜儘早行使,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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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條件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昨天下午我與司改會、南洋姊妹會、移勞權會一起召開記者會,主題為「新移民需要友善的司法及人權環境」,我們共同呼籲內政部及法務部應正視婚姻移民的人權,勿再阻擋外配權益相關的國籍法之修法,儘速去除身份證申辦的嚴苛門檻,使不慎涉及微罪的外籍移民也可順利歸化,享有社會福利、就業不受歧視等權利。此外,陸委會主管陸配權益相關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亦應盡速檢討提出修法草案交付立法院審查,以維護這些來台多年、落地生根的婚姻移民之人權。
【當 事 人】越南籍配偶小燕、大陸配偶梅大姊
【出 席】 立法委員 尤美女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祕書 洪滿枝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 肖小翠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祕書 林瑋婷
身分證之取得涉及國民基本之權利與社會福利之保障,除有重大理由,不應限制之。但新移民一旦獲有罪判決,縱使是微罪,對他們生活各項權利的影響就非常嚴重。因為現行的《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2款,都以「無犯罪記錄」作為新移民取得台灣身分證的要件。
然而,新移民可能因各種生命境遇,意外背上刑事罪名。不論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剝奪新移民取得身分證之權利,實屬嚴重侵害人權。再加上目前法院對弱勢被告涉嫌微罪之案件處理草率,更顯得以微罪為由剝奪取得身分證之權利,欠缺正當性。
尤美女立委舉例說明,過去南洋姊妹會曾經遇到的微罪案例,如:越南籍配偶小江在下班途中,因天雨路滑,騎機車閃避不及撞上已被前車輛撞倒在地的行人,致其重傷不治死亡;小江提出歸化申請時,因上述過失致死案件,被認定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而遭駁回。另一位外籍人士小紅,於工作過程中,將玻璃窗靠置於走廊牆邊,行人不慎撞上玻璃倒下受傷,小紅被告過失傷害成立,亦以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而無法申請歸化。
南洋姊妹會及越南籍配偶小燕則說明幾年前她不慎涉及的案件使她生活出現很多困難。小燕說,她先生車禍過世後,她認識一位有意與之交往的台灣男性,該名男性表示因做生意需要多隻手機門號,故請小燕提供居留證辦理手機門號給他用。誰知該名男性竟透過該手機門號進行恐嚇,致小燕被牽連。本案經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上字第23號判處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小燕因該罪名而無法取得身分證,一旦出境即喪失居留權,且於其子女成年時即會遭驅逐出境,時時擔心受怕,台灣老闆也不願聘用沒有身份證的人。
再如白髮蒼蒼的大陸配偶梅大姊,她先生過世後冒出一名陌生男性宣稱是他先生的兒子,把她趕出老房子,老太太沒錢生活,想拿原屋中的熱水器與洗衣機去賣,這名所謂的兒子就控告她侵占,法官為了減少工作負擔,也沒調查此人是否真的是老先生的兒子?就由簡易庭草率判決老太太觸犯侵占罪、拘役20日。老太太不懂為什麼拿回自己使用多年的東西,竟然是犯罪。她滿心希望地提起上訴,只求平反冤屈,沒想到法官第一次開庭,第一句話就是要她撤回上訴。後來經由司改會協助爭取再審,才調查證明此人根本不是她先生的兒子,沒有繼承權。
司改會高榮志律師批評,當新移民被捲入微罪案件時,可能面臨不利的司法困境,法院對微罪案件不見得願意認真調查,弱勢被告難以有效向法院主張對已有利之事證。
針對司法體系對移民的不友善,越南籍配偶小燕提及他當時中文不好、不瞭解警察及檢察官的問案。大陸配偶梅大姊也控訴司法官明明知道她是大陸人士,卻用台語跟台籍原告(所謂有繼承權的兒子)交談,他完全不知道他們說些什麼,老太太覺得台灣司法對她不公。
像這些微罪的案例,都被台灣政府排除於申辦身份證的資格之外。尤美女立委指出,是否能夠歸化台灣國籍,影響移民權益甚深,但現行歸化國籍的要件之一「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流於恣意解釋、標準過於嚴苛。
現行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以「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為歸化我國之條件,尤美女版修正草案則刪除原條文中易流於恣意認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品行端正」,改為「無犯罪紀錄。但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宣告緩刑或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這樣既能顧及國民安全之維護,又避免將易遭司法草率處理、侵害法益甚微或主觀無重大惡性之微罪案件,設為申請歸化之要件,從而過度限制移民人權。
去年尤美女等立委已將外籍配偶權益相關之國籍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但因內政部及法務部之阻擋而尚未能通過。行政院宣稱國籍法是優先法案,但從去年到現在,原本有排案的國民黨召委卻不再排案,藉口說既然各版本間沒共識、排了也沒用,可見行政部門並不真的重視移民人權,並未以實際作為把移民人權放在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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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小白收到刑事傳票請幫忙看看這情況有沒有轉機,謝謝
去年4月機車碰機車車禍,因為是租irent的機車,所以叫警察處理,對方還不想叫因為他沒有駕照,原本以為平安雙方沒什麼問題都能自由行走,後續就有跟對方說會請泰安保險公司協調。
因為那路口剛好是監視器死角,所以根本沒照到事發情況,警察只能依照雙方口述及機車事發後位置推敲案發情形。
先講我車速其實只有40,而且我那天是去台中玩租irent機車所以路不熟請後座朋友幫我導航,要右轉時我有打方向燈,但轉的時候對方就從右後方過來所以導致車禍。
初判表上寫
我方: 右轉時疏未注意右側車輛
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態(一般違規:無照駕駛)
調解情況
1. 車禍調解三次不成,因對方玉鐲斷裂,說這是傳家寶,一開始請求60萬,但因提不出玉鐲證明(後面有提供,但非第三方公正平台鑑定所以無法採用)所以保險公司不願意付這麼多最高只願意賠7萬,途中她ㄧ再調降金額,原本60降到30又降到15,告我過失傷害以刑逼民,希望提高和解金額,這點我真的是吃虧,因為雙方皆有受傷我那時沒有提告,已過6個月追訴期喪失提告機會。
想請問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我應該要帶甚麼證明,還有在開庭時要怎麼應對,因為我覺得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的金額不合理,保險公司已經很有誠意給到7萬了,一開始只有2萬,最終希望不要有交通過失傷害案底。
目前對方窗口是說,如果可以10萬(保險公司9我出1),她可以去談和解(因為當事人很難溝通,金額都亂開),窗口比較有經驗所以居中協調。
保險公司說最壞打算是讓她告到法院,我賠給國家錢,依照過失傷害情節應該最多可能易科罰金3萬,但這樣會有案底我不想要,而且對對方來說上法院搞不好連7萬都沒有,或是開庭後檢察官退回再調解看10萬能不能和解。
但其實我不想多付這1萬,唉,因為對方從後面撞上來應該她的問題比較多,但因為路權問題我是不是比較吃虧,抱歉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沒什麼社會經驗的年輕人請叫各位大神怎麼處理會比較好,謝謝。
另外想問這情況我可以另告民事訴訟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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