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社會企業一個新的選擇──公司法共益公司專章】
今天朝野進行了一整天的公司法協商,在我所提的共益公司的專章上引起了相當熱烈的討論,這也凸顯了民主社會的多元價值展現,然而,我有幾點堅持的立場想要在此闡述。
我選擇增訂共益公司專章,有以下幾個原因:
1、#透過低密度管理維持社會使命型公司的多元性
共益公司有其各自的公益目的,對此,政府應該減少干預,以低密度管理,使共益公司能夠保有其初衷與特色,維持多元發展。
2、#使社會使命型公司不仰賴政府補助,以利己來利他
以公司法的架構來承認共益公司的存在,可以透過追求利潤來累積履行社會責任的能力,自給自足的作法較能保障發展的多元與自主性,不會因為依賴政府補助而受制於政府,更會因為允許追求利潤而提高外界投資社會公益的意願。
3、#讓社會使命型公司透過自律履行社會公益目的
在公司法中訂定的共益公司專章,將比照原本公司法的訴訟究責規定,可以由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共益公司一定要履行社會公益目的義務,來確保不會有掛羊頭賣狗肉的情況出現。
4、#要求資訊揭露有助於投資人信任
為了避免洗綠(green wash)或坑殺社會使命型企業家的行為發生,適當的資訊揭露要求是必要且有效的,因此我提案要求共益公司應該每年編造年度公益報告並揭漏之,使投資人得以安心為投資行為,也有助於社會大眾對其的信任。
我必須再一次強調兩件事:
1. #社會企業與共益公司的概念並不相同,只是共益公司在履行社會公益目的外並不反對獲利,共益公司只是其中一種樣態,它必須在社會責任與財務報酬之間取得平衡,以自律與公開的精神來共好共享,承認共益公司的同時並不會排擠其他社會企業模式的存在,社企發展還是自由多元的。
2.對於社會企業而言,#成為共益公司是一種選擇(Option),而不是必須(Requirement),共益公司專章並不會扼殺社會企業的發展,而是讓具有社會使命的企業在不同階段能夠有選擇不同組織形式的空間,可以選擇依照經濟部現行的社會企業登錄計畫成立社會企業,或者隨時轉為適用共益公司專章,受公司法的規範及保障。
雖然很遺憾,朝野之間到最後還是沒有達成共識,但是我還是大力主張針對共益公司專章作成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必須於一年內針對以共益公司專法或公司法共益公司專章規範共益公司作出評估,希望能夠藉此實質督促經濟部的行政作為。
同時也強烈呼籲經濟部能夠正視共益公司存在的必要性,提供社會使命型企業更多元的環境,讓台灣的社企發展更趨於健全。
#社會企業不等於共益公司
#多元意見的表達不要被坑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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