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國威質問警方多次進入商場及私人屋苑執法的合法性
李家超指警方可自由進入私人地方執法,不需獲得批准
范國威在今天(11月2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向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提出口頭質詢,質詢警務人員自6月9日以來,進入私人物業執法的相關數字及詳情,包括警務人員進入處所前有否出示搜查令或獲管有人同意。李家超表示,當局沒有備存進入商場及私人屋苑執法的相關數字,惟強調根據《警隊條例》,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管理人員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亦毋須得到任何人批准。
范國威隨即指出,有警員在未有佩戴委任證下執勤,質疑警方獲保安局「包庇、縱容濫暴」。李家超表示,警務人員執勤時,不論是軍裝或便裝警員均有識別並會展示證件,惟部分情況發生源於在「電光火石」之間須即時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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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楊岳橋Alvin Ye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作為(薪酬待遇最優厚的)紀律部隊,警隊當然要跟紀律行事,所謂「紀律」並非只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否則《警察通例》就只是一紙空文。 今天談談警方在進入處所搜查、截查身份證 / 搜身時所有的權力,以及市民在期間應有的權利。 《警察通例》 第20章20-14「委任證」:bit.ly/3271Lka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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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戶要保護自己!留意警察在甚麼情況下有權進入私人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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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處所 / 單位搜查之權力
若警方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又稱搜查令),他們可進入任何單位進行搜查。警方須以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有理由懷疑在某建築物或地方內,藏有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在持有手令下,警方可於必要時破門入屋,亦可於進行搜查時扣留任何可能持有或控制可疑物品的人,避免該人阻礙搜查(《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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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vin Yeung 楊岳橋:
作為(薪酬待遇最優厚的)紀律部隊,警隊當然要跟紀律行事,所謂「紀律」並非只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否則《警察通例》就只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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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例》
第20章20-14「委任證」:bit.ly/3271Lka
第44章44-04「搜查人身、處所」:bit.ly/2Mstyq5
《警隊條例》
第54條「截查、扣留及搜查」:bit.ly/2NLun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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