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例一休」修法,獲得各界重視,勞工朋友們是台灣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期望勞工朋友能獲得最大的保障!
鑑於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係採提撥制,年金改革後,公務員福利與勞工朋友已趨於一致,政府與公務員是「雇傭關係」,政府是最大的雇主,更應保障公務員權益,以為企業主表率。
然而目前勞工有「勞基法」保障,公務員卻無任何法令保障,以下為例:
1.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避免勞工過勞;警政署卻規定警察每月加班以100小時(註:如停休後,實際將超過100小時),領17000元為上限,警察工時是勞工的一倍,難道警察不會過勞嗎?!
2.按勞基法加班工時加乘支給規定為例:
(1)勞工最低時薪140元,在平常日加班4小時可領837元。
(2)警察最低時薪158元,現行加班4小時僅可領632元。如比照勞工算法可領962元。
基於對公務員的保障,國春於11月27日新北市議會質詢時強烈要求市政府:
1.重視警、消人員過勞的問題,並要求行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請求公務員的加班工時上限及加班工時時薪核計,準用「勞基法」之規定。
2.在未獲得人事行政總處函文公務員準用勞基法規定前,應行文警政署,在地方財政許可下,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應實報實銷,不受100小時及17000元的上限規定,以求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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