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企業併購法第27條關於股權申報與表決權限制/周振鋒(政治大法學院副教授)
2020年6月30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常會,公司派援引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第15項,主張市場派股東未依法申報而刪除其表決權,使公司派支持之董事候選人全數當選。此舉引來主管機關、輿論大力撻伐,也使外界開始注意到企業併購法有前揭規定之存在。周振鋒老師本文以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第15項為中心,探討此些規範的目的、適用、認定以及合理性等議題,最終再提出立法建議。作為相關經營權爭奪之法制參考。
✏關鍵詞:企業併購法第27條、股份收購、經營權爭奪、股權申報、表決權限制
✏摘要:
2020年6月30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常會,公司派援引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第15項,主張市場派股東未依法申報而刪除其表決權,使公司派支持之董事候選人全數當選。此舉引來主管機關、輿論大力撻伐,也使外界開始注意到企業併購法有前揭規定之存在。本文即擬以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第15項為中心,探討此些規範的目的、適用、認定以及合理性等議題,最終再提出立法建議。結論上,本文建議將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第15項刪除。
✏試讀
🟧企併法第27條第14項、第15項適用問題探討:立法背景與目的
企併法在2015年修正時,於第27條增訂第10項至第15項系列規定,主要目的在於規範併購前公司大股東之資訊揭露,使外界及早得知該股東之持股具併購目的。本條第10項規定,為併購目的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0%以下之股份者,得以不公開方式先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之,依此規定收購公司得秘密收購股份而不對外公開。但依本條第14項,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倘收購公司持有公開發行之目標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之股份時,收購公司即有申報義務;違反申報義務時,本條第15項復規定,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依企併法第27條第14項申報義務啟動條件為何?
企併法第27條第14項、第15項雖已增訂數年,但此些規範如何適用一直沒受到太多關注與討論。由於企併法第27條第14項之申報義務與證交法第43條之1之申報義務啟動條件「幾乎」相同,且行政實務上依前開兩規定申報時使用同一套申報表格,因而,若非申報者主觀上已有明確併購目的,通常皆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申報。由企併法第27條第14項文義可知,僅有股東「為併購目的」持有股份時始有該項之申報義務;否則,單純持有公開發行公司10%股份時依證交法規定申報即可。但此主觀目的除股東主動對外表示者外,倘其僅單純購買並持有大量股份之外觀時,應如何認定該股東係「為併購目的」而持有股份?
🗒全文請見:企業併購法第27條關於股權申報與表決權限制/周振鋒,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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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一:公司法第173-1條之市場監控機制
【內容簡介】
🗣報告人
陳彥良 │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公司治理機制
🔸是否仍應向董事會請求或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證交法第43-5條公開收購過半
🔸公司法 §173-1 VS 證交法 §43-5之適用
🔸結論
講題二:實質受益人相關問題研析
報告人:吳志豪 │ 中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講題三:未納入公司治理人員之問題
報告人:林國彬 │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講題四: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變化
報告人:洪秀芬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講題五: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有無再改進空間,有無可能發生濫訴
報告人:梁 正 │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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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物語(二)|戴銘昇 教授➔ http://qr.angle.tw/mn8
✔由比較法觀點帶入介紹美國、日本、英國及歐盟證交法之特色與可供台灣借鏡之處,從法架構設計至近年修正內容皆有論及,內容完整多元。
✔從外國著名案例與台灣實務案件為例,深入討論證交市場操縱行為之定義與裁罰,點出台灣法治現況與問題意識。
✔由法院判決評析台灣持有人請求權不足之處,以及證交法與他法交錯運用間所衍生之問題,進而提出省思與建議。
欲推動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保障投資大眾及整體經濟進步,完善而成熟的證券交易規範法制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台灣的證券交易法制是否臻於完整且能與時俱進?繼受外國法制之特性是否會造成適用上的扞格?目前實務上又有何待改進之處?證交法之良莠與廣大投資人之權益及社會經濟發展休戚相關,故不宜輕視之。
有鑑於此,本書收錄作者自任教以來所撰寫之證券交易法領域相關文章,內容廣含台灣證交法重要爭議與省思、判決之檢討,以及泛及美國、日本、歐盟與其他國際間證交法制之介紹與研究,便於研究證券交易法之先進、同道及有志學習本學科之學子使用。本書共有十三章,其中有六篇為尚未對外正式發表之文章。每一篇文章均結構完整、意識清晰,如正式論文般含納前言、正文與結語,行文流暢深入,彷彿在闡述一則故事般帶給讀者完整詳細的證交法圖像,故本書定名為「證券交易法物語」,期望讀者在鑽研證交法的同時,也能體會箇中巧思及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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