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遇到勞動檢查,無疑是雪上加霜,今天Workforce勞動力量為大家整理了,若遇到勞檢應該要準備的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跟著一起往下看看吧
❶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
無論是取名為人事資料表、員工檔案或甚至履歷表,只要有記載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都可作為法定的勞工名卡。另外也應注意,勞工名卡要保存到員工離職後五年,違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❷員工名冊
老闆們除了要幫個別員工準備勞工名卡外,也應準備好員工名冊,讓主管機關可以快速地知道你的公司總共有多少員工,雖然法令是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不過實務上也有許多公司是將員工名冊與勞工名卡合而為一,以系統來管理與調閱這些資訊,而就算是沒有出勤管理系統的公司,至少也能以excel表單來記錄,也才不會在有需要時又得花時間東翻西找。(勞保條例第10條規定,受檢時拒不出示名冊者可處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規定,未置備名冊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❸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雖然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簽署,這也意味著勞資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也會成立(精確一點的說法是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約定的細節的話,未來雙方就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明確約定勞動條件而產生爭議,所以最好還是能在員工到職時以白紙黑字講清楚權利義務,必要時也才有依據可循。
❹出勤紀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不管是用傳統打卡、簽到、電子刷卡、指紋或虹膜辨識,出勤紀錄最重要的是記錄下員工上下班的時間,發生爭議時就可用該紀錄作為認定工時的依據。如果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以上,就可能會面臨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們要特別留意。
❺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
除了工作時間要有出勤紀錄作為依據外,雇主發給員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減掉了哪些法令規定可扣除的項目,實際上又發給了多少的薪資,這些細節都應在工資清冊中呈現,並應能詳細說明各項金額是如何計算而得,例如加班費、全勤獎金或勞保費自付額,如果都能讓員工清楚地知道這些項目的計算過程,對公司的信賴程度也會隨之提升。
❻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
雖然依照法規是聘僱滿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需要製作,並將其送交給勞政機關核備,不過工作規則是整個單位將人事管理制度書面化的最佳實現方式,並能將法令中並未明確規範的考勤規則、請假程序、獎懲制度及升遷方式明定出來,成為屬於自己公司的一部「法律」(當然,還是不能與國家的法令抵觸),當今天有勞資爭議發生時,備好相關證據便能依規定辦理,即使要走到調解或訴訟也都不必擔心站不住腳。
❼勞資會議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當面臨勞檢時,便可提出該會議紀錄作為有依法開會的證據。雖然目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是有一些制度例如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上限等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施行(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因此如果受檢時拿不出這些資料,很可能會被認定這些彈性措施是無效的而被處分。
其實看完上面的敘述,應該不難發現這些都是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置備的文件,平常若有準備好,遇到勞動檢查其實也不必太心慌(人資也不必臨時加班加到想哭)。那如果你想知道準備假資料會有什麼風險的,請再去 @法律百科 那邊看看貼文,他們有做了詳細的說明唷:)
最後想好好的感謝法律百科,從前置溝通到後來的貼文呈現,都花了許多的心思:)也要謝謝讀者的陪伴與支持,如果有什麼其他想了解的議題,也都歡迎私訊Workforce勞動力量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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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00的網紅紅いもシーサイ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00 契約とは 1:10 諾成契約(売買契約) 2:40 債権・債務とは 4:40 どう試験問題に発展するのか これからも宅建や行政書士の試験、その他「民法」の学習をする方に向けて少しでも役に立てる動画作成を楽しくやっていく予定です。 チャンネル登録して頂けると嬉しいです。...
諾成契約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
📍於租賃契約中,如契約中有明文「續租應另訂契約」等語,然出租人於租賃契約屆滿後,未即表示反對,是否有民法451條默示更新之適用?
⭐️法院見解
(一) 惟按民法第451條所定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須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始生阻止續租之效力,意在防止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明知承租人就租賃物繼續使用收益而無反對之表示,過後忽又主張租賃關係消滅,使承租人陷於窘境而設,並非含有必須於租賃屆滿時,始得表示反對之意義存在。
(二) 故於訂約之際訂明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仍難謂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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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實
(一) 查系爭租約第6條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上訴人等出租人)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等詞(見一審卷一第16頁),特別約明除經出租人同意繼續出租外,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應即遷讓交還房屋,否則應給付按租金5倍計算之違約金。
(二) 揆諸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其經出租人同意繼續出租之情形,與「續租應另訂契約」之意,似無二致。果爾,上開租約第6條之約定,是否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非無再予斟酌之必要。
諾成契約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動契約是 #諾成契約,
就是說只要老闆和員工對於勞動條件(契約內容)達成一致,勞動契約就成立。
有事實上的勞雇關係,只要有證據能證明,矢口否認也沒用。
大家不要被一些話術騙惹~~
不過還是推薦要簽定 #書面 #勞動契約,
白紙黑字說分明,
不論是對老闆還是對員工都是一種保障,
誰都不能保證現在不是歹年冬阿🤣(厚痟人)
勞動小知識順道推薦我們9/12要舉辦的法律講座,
有在發摟我們的人應該都知道我們的法律講座都是公益性質吧(aka免費參與),
勞資爭議真的很值得一聽,畢竟勞基法動不動就修法,搞得大家好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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ℹ️講座資訊ℹ️
性質☆免費法律講座
題目☆我們可以好聚好散嗎?- 淺談勞資爭議
時間☆2020/09/12, 3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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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諾成契約 在 紅いもシーサイド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0:00 契約とは
1:10 諾成契約(売買契約)
2:40 債権・債務とは
4:40 どう試験問題に発展するのか
これからも宅建や行政書士の試験、その他「民法」の学習をする方に向けて少しでも役に立てる動画作成を楽しくやっていく予定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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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是屬於#諾成契約,只要勞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簡單來說,雙方針對工時、薪資與休假等各項勞動條件達成共識就可以締結勞雇關係,並不是一定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