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2020年8月28日凌晨,震驚台灣社會的 飆捍 館長遭槍擊案件,日前終於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作成一審判決。從新聞得知,開槍殺人未遂的劉丞浩被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其他同案被告則各被判處不同刑度。
但為什麼館長還會在直播裡表示不能接受,要請求檢察官上訴討公道呢?
基於好奇調閱判決來看,才發現劉丞浩分別觸犯:(針對其他被害人)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9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針對館長)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又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
簡單來說,就是針對不同被害人總共觸犯3個罪名,法院才從最長刑期9年至合併刑期18年間,定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其中殺人未遂部分,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卻因為劉丞浩沒致人於死,且案發後馬上自首,而大幅減刑為5年,難怪館長無法接受,感嘆臺灣人命真不值錢。
更值得大家關注的是,判決內提到本案已有證人證稱:109年1、2月間,地點是在臺北市敦化南路的公司,在場的人有寶哥(即邵伯傑)等人,「寶哥」接到案件在找槍手去開槍,…我是於108年8、9月間加入寶和會,名義會長是「伯哥」林修伯,實際管事的會長是邵伯傑。案發翌日,邵伯傑召集幫眾到場後還下達封口令,命幫眾不得向外聲稱本案係由寶和會指使。
由以上證詞可見,邵柏傑才是竹聯幫和堂寶和會真正主持犯罪組織之人,幫眾已經一審判決,他的部分至今仍在另案偵辦之中,尚未經起訴追究刑責。
其實犯罪組織橫行、魚肉鄉里,甚至公然非法持槍殺人,每天仍持續威脅臺灣民眾;而且,若不是緊急送醫搶救得宜,一條人命很可能就此消逝,如此嚴重殺人行為,刑度只要5年,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因此,依法追訴審判黑道份子刑責,是司法機關刻不容緩的責任,建請檢察官依被害人請求上訴,並儘速起訴追究寶和會幕後首腦責任,以確保被害人權益,才能讓臺灣人民享有更自由、安全的生活環境。
請求檢察官上訴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關警方高層不當指示基層員警,如何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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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彰化縣警察局108年11月10日執行處理聚眾活動勤務,時任員林分局分局長洪文宏於勤前教育時指示不當,對抗議民眾黃先生以現行犯逮捕、妨害公務罪移送,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一案。
(詳見昨日貼文或蘋果日報評論-https://pse.is/3avl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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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雖於昨日(110年4月12日)公告:分局長洪文宏處理程序有違本署處理聚眾活動「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之基本原則,錯誤的指示,傷害警察執法形象至鉅,由連江縣警察局督察長改調本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秘書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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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未要求:
👉 提告員警放棄請求檢察官上訴,被告黃先生的權益未獲確保;
👉 移送該分局長及其他行為人,偵辦其是否涉嫌刑法第125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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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避重就輕的處理方式,恐有縱容違法濫權侵害人民權益之嫌,呼籲相關單位主動處理,以提昇人民對執法機關的信賴與對政府施政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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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刑法第125條第1項-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請求檢察官上訴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燈泡案昨天二審開庭,法官預告7月底之前辯論終結,8月宣判。曾參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呼籲重視被害人權益的小燈泡的母親王婉諭,昨天午夜在臉書發文,抱怨自己是受害者家屬,但小燈泡案的最新進度及審判時間,卻得經由報紙才能得知,嘲諷現在的司法制度「非常優秀的始終如一!從偵查庭到二審,都一貫的保持著當事人得透過新聞才知道訴訟進度的狀態........」。
想法如下:
1.法院只有開「審理庭」時,「應」傳喚被害人,
如果是延押庭,決定要不要再關被告兩個月的這種庭,
是不會傳被害人的!(詳參刑事訴訟法第271條)
2.其實在刑事訴訟程序裡,除了偵查階段以外,
進入一審以後,嚴格講,被害人不算是「當事人」!
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才是一造~
被害人到庭,
頂多是讓法官問一下被害人意見而已
(要判輕還是判重?要不要原諒被告?)
如果法院判決,被害人覺得判太重,
被害人自己是沒辦法上訴的!(你就不是一造阿!)
有權力上訴的人,是檢察官!
被害人還要敘明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呢!
(詳參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