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 「限定繼承」不用幫還債,真的嗎?】
上週我們事務所來了一個很特別的訪客,賴先生母親周五利用辦理賴先生後事的空檔,來事務所詢問關於賴先生死後債務、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的辦理;
賴先生母親曾在20年前上我的課,後因訴訟成為當事人,到現在賴先生母親都還尊稱我「陳老師」,見面時內心其實淚眼盈框,因為今年二月賴先生母親才和帥氣的兒子賴先生坐在事務所…但現在卻少了一個人,賴先生已不在。
事務所常遇到民眾對債務繼承很擔憂,但其實台灣民法修正後,已大幅提高對繼承人的保護:
🚨 🚨修法後 台灣「父債子償」早已走入歷史❗
民國98年繼承法修正後,將原本的「概括繼承」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即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以父母留下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沒有父債子償 但仍然要「父債父償」❗
原則上,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還是須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義務,只是所繼承債務的清償數額以應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易言之,債權及債務都須繼承,只是 #無須以子女自有財產去清償所繼承的債務。
有點複雜,我們舉例:父親遺留有100萬的存款遺產及1000萬的房貸債務,子女關於存款遺產及房貸債務都須繼承,但清償房貸債務數額僅以100萬為限,而無須以自有財產負1000萬元的清償責任。
🚨🚨修法後 「遺產處理流程」也對繼承人更友善❗
在修法後,繼承的辦理也不太一樣,首先繼承人於知道繼承起(也就是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例如父親在108年1月死亡,子女在英國讀書,直到108年6月返台時才知悉,則從108年6月起算)三個月內整理好遺產清冊陳報給法院。法院再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
⛔特別注意: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間,繼承人❌不可以對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需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繼承人才可以對在催告期限報明之債權及已知之債權,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例外情形:若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處分遺產,就❌不可以主張上述繼承利益,而 #須對全數債務負清償之責。
#民法修正後已非常保護繼承人所以請誠實列冊囉🙂🙂
🚨🚨你也可依需要選擇 「拋棄繼承」❗
因為民法修改後已全面採限定繼承,所以現在就沒有限定繼承這個名詞了,但仍有「拋棄繼承」。而拋棄繼承則相對單純許多,也就是繼承人完全不繼承任何債權及債務(形同不是繼承人般)。
🛑辦理方式: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要拋棄繼承,但須同時以書面通知因自己拋棄而成為繼承之其他人。
🛑法院程序:法院檢視後將通知拋棄繼承人准予備查,日後倘有債權人出面要求清償,就有法律上拒絕清償的依據。
⭕律師建議:辦理繼承時除非有其他考量或為了避免未來一切困擾,否則現行繼承制度其實已經充分保護繼承人,並沒有特別去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
另外,律師還是要建議大家,夫妻間一定要好聚好散,別再有遺憾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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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教文委員會由教育部針對原住民以及新住民子女的教育政策進行專題報告。近年因應新住民學生數逐漸增長,教育部已在2015年訂定「新住民子女教育發展五年中程計畫」,立意良好然而實務上卻可能障礙重重,連部長回答都不知所云。
舉例來說,課綱研議「國民小學階段,學生將從本土語文及新住民語文中,依其需求任選一種必修」,可是專業師資的數量足夠嗎?未來每年課程都能順利開設嗎?檢視過往本土語言教育推動的軌跡,這些問題都有待商榷。
新住民比例的大幅提高,除了子女教育資源的協助之外,與新住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權利義務保障亦值得關注。慈庸曾於第2會期提出《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及第99條的修正草案,昨日也已於院會順利三讀通過。提案用意是為了確保當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陳述的權利,無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如為「語言不通者」皆應有通譯來傳譯,以賦予程序上公正平等的保障。
臺灣是個由多元族群所構成的社會,尊重多元文化更是民主核心價值的體現,希望大家跟慈庸一起來重視相關議題,讓歧視不在你我生活之中,營造真正友善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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