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開除,有沒有勞基法】
前幾天發生 阿滴英文 實習生「無預警解僱」事件,由於阿滴已經出面致歉將全面調整制度,我們不評論阿滴英文的個案事件,但可以趁機偷渡幾個勞動法的觀念給各位苦難社畜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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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泛指在就業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雇用期間,用來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是三個月,但其實可以更長。
以前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裡面,有特別規定「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因此過去勞動部認為,勞工「試用不合格」,雇主可以不用發資遣費。
但是,這條規定早已拿掉,現在勞動部已經改變見解認為,在試用期內或屆滿時,如果雇主想要終止勞動契約,回歸勞基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這句話的意思是,試用期的勞工也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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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怎麼規定?
勞基法第 11、12 條是解僱的規定,而這兩條規定了雇主可以解僱勞工的情形。如果是第 11 條的情形,雇主要發資遣費,如果是第 12 條,雇主不需要發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則規定在勞基法第 17 條,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則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感謝網友留言補充)。
勞基法第 16 條是解僱預告期的規定,在實務上通常會轉換為「預告期工資」的作法,也就是預告後就要求勞工不要來上班了,但是預告期內的薪水照付,不然都已經炒人家魷魚,事後還要見面,可能比博恩還尷尬。
反之,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預告就解僱勞工,勞工除了可以依法爭取資遣費,也可以要求提供「預告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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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到底可以幹嘛
試用期雖然不能違反勞基法,但可以作為跟「正式員工」的合理差別待遇之基礎。什麼意思呢?
有些公司考量試用期的員工未來未必會留在公司,也認為這些員工對公司尚未有具體貢獻,如果享有正式員工的福利會不公平,因此會規定試用期員工無法參加尾牙抽獎、不可以享有員工旅遊補助、或是在其他員工福利上縮水,以區隔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和通過試用期的正職員工。
有些公司也會規定試用期期間的勞工薪水較低,等通過試用後再跳升。
由於勞基法規定的是勞動條件的下限,因此只要公司提供給試用期勞工的勞動條件比勞基法優渥,勞基法就不會予以干涉。而公司的福利制度大多都是屬於比勞基法優渥的勞動條件,因此公司規定試用期員工沒有這些福利,也不會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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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資 遣 補助 在 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試用期】
如果你在一般的企業工作過, 一定聽過這三個字. 但是很有趣, 你大概也聽說過, 在政府的眼中 (或者說在勞基法的規定裡) 並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只要你被公司聘僱, 從第一天開始你就是公司的正職員工.
這中間到底誰說的對?
其實可能都對, 因為雙方講的不是同一件事情.
確實, 在那個勞工權益比較不彰的年代裡, 是有所謂的"試用期"的. 也就是你去找工作, 雇主並不確定你到底能不能做好這份工作, 所以給你一段時間試試看你能否上手, 如果可以, 才正式聘任你為公司的正職員工; 萬一你不能勝任這份工作, 公司就請你離開, 而且不付任何代價.
光陰似箭歲月如梭, 現在的勞基法可不是這樣寫的. 從勞基法的角度出發, 只要公司聘任你為員工, 從報到的第一天, 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的員工, 不管是一周後, 一個月後, 一年後, 還是十年後, 公司想要請你離開公司, 都只有一條路: 那就是依法資遣你 (而且有條件限制, 不是想資遣就可以資遣).
但大部分的公司還是保留了一個"試用期"的說法, 讓員工知道"我們現在還不確定你到底能不能勝任這份工作, 所以試用你一段時間, 看看你是否符合我們的期望..." 而且實務上往往會採取一些配套措施, 比方說試用期滿以後會調薪 (白話文應該是"先給你一個低於市場行情的薪水, 等確定你通過試用期以後再調回到市場行情", 這從勞動經濟學的角度有其優點), 比方說還在試用期的員工不可以參加尾牙抽獎, 不可以享有員工旅遊補助, 或是在其他員工福利上予以縮減, 以區隔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和通過試用期的正式員工.
公司這樣做可不可以? 可以, 前提是這些福利不是法律規定的. 比方說前面提到的, 試用期間的員工不可以享有員工旅遊補助, 這項補助優於勞基法的規定, 公司可以另外訂定工作規則去決定誰可以得到誰不能得到, 這就沒有適法性的問題; 但如果公司規定辭退試用期間的員工不給資遣費, 只有辭退正式員工才有資遣費, 因為資遣費的規定是勞基法白紙黑字明定的, 企業就無權做這樣的規定.
PS. 這當中還會有一個灰色地帶, 有一些公司規定試用期間的員工不能享有生日禮金或三節禮金, 偏偏生日禮金或三節禮金的發放單位是公司的職工福利委員會. 這時問題就來了. 因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法是獨立的法人組織, 會從員工薪資中扣繳福利金, 如果某一位員工加入公司的前幾個月正好遇到生日, 福委會規定試用期間員工不得領取生日禮金...我在部落格裡遇過二次有網友問這個問題, 我都會問, 那請問公司有沒有從試用期間的員工身上扣福利金?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我從加入公司的第一個月就開始繳交福利金, 卻必須等到試用期滿以後才享有和一般員工同等的福利, 這當中有沒有適法性的問題? 也許有識之士可以告訴我答案一下.